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我的广告
     
切换到窄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海门地区修电脑装监控,请加我好友!
查看: 314|回复: 0

试用期被辞退,公司可能违法了!

[复制链接]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探花
  • 打卡总天数:321
  • 打卡月天数:1
  • 打卡总奖励:4512
  • 最近打卡:2026-05-02 15:53:18

2122

主题

18

回帖

2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21866
发表于 2025-1-7 10: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星级打分
  • 1
  • 2
  • 3
  • 4
  • 5
平均分:0  参与人数:0  我的评分:未评
01 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
3 D, h% U5 m7 @( K. z2 p6 g8 ?: A7 G9 A0 M2 F+ h" y5 E
最近很多小伙伴,入职就约定了好几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将满,却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别担心,这种情况公司可能违法了!
+ v- D6 |& i5 [9 C1 ]- w* g4 c6 o试用期间辞退劳动者是需要有理由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换句话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并书面通知劳动者,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或者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p! r6 H) U9 z9 n) j! j" w5 V& R3 K6 \' A3 b
法律依据. ^" ~% r: I2 X, j( `9 K' W3 U
( D/ y2 |) F6 Z+ _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N" ~/ @- [. m7 Y) ~; n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L1 Z& l4 h& Q( w$ v8 N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0 B7 S* ?+ X  m, D#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4 [8 n. X' p3 L8 }4 [9 z(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 A6 c- x. H  ^$ _+ E8 W

/ r9 O0 j# R1 U  P  w: C5 C; h02 试用期应如何约定?
' @% p1 E0 o7 Z* J/ F- X+ h
* P1 Q& ~4 w+ Y; Z法律规定6 x& l/ }8 m& {1 b
4 I8 _- Y( J& x3 J8 u$ K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3 s! s5 p* ]+ d  w7 [. I0 v) m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B/ c( S" Q&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 c* ^$ _% k8 @* h: _: T  r适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旗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V2 x0 {  V) g  i% g+ k: Q6 Z% N5 ~* i# P

( z- I1 `* z1 B* @2 Q3 X/ E- U; b
女儿国免责声明
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女儿国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女儿国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本站所有带作者名的小说均收集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只提供整理校对排版
7、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8、女儿国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贡献值排行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女儿国小说网》

GMT+8, 2026-5-3 04:31 , Processed in 0.233391 second(s), 3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