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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年终绩效考核的时间了,公司考核制度上实行末位淘汰,或者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欲行辞退,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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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j# ]% n8 B0 f2 B4 e末位淘汰制是现在很多公司采取的绩效考核制度,虽然饱受诟病,但是依然有不少公司把它奉为圣经,说考核排在末尾,就是不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实际上这种想法太简单了,把末位淘汰与不胜任工作,简单的划了等号。打个简单的比方,假如公司规定绩效考核满分100分,及格分60分,总共有10个人参与绩效考核,其中6个人95分,3个人85分,还有1个人80分,那么按照末位淘汰,80分的人就要被淘汰,但他远远超过了60分,怎么能算不胜任工作呢?所以说考核排在末位与不胜任工作属于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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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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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末位淘汰制不合法,但是并没有否定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公司还是可以根据自己制定的考核目标和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也可以划分为合格、不合格。公司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就能把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的标准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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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6 ] L. W/ x8 k3 p对于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可以安排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再次考核依然不合格,公司就能认定你不胜任工作,而后提前三十天通知辞退你或者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后辞退你就是合法解除。当然了,经济补偿金(N)还是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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