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我的广告
     
切换到窄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海门地区修电脑装监控,请加我好友!
查看: 356|回复: 0

10年前的社会保险是否仍可以追加缴纳,社保补缴具体来说有没有2年的时效限制?

[复制链接]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探花
  • 打卡总天数:322
  • 打卡月天数:2
  • 打卡总奖励:4524
  • 最近打卡:2026-05-03 08:30:48

2122

主题

18

回帖

2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21942
发表于 2024-12-23 16: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星级打分
  • 1
  • 2
  • 3
  • 4
  • 5
平均分:0  参与人数:0  我的评分:未评
追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并不归类于劳动争议,因此不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相反,劳动者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投诉,并通过行政程序来处理。那么,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受到劳动监察的两年处理时效的限制呢?: j4 ]5 k. A/ K4 {
/ x" C8 P" D- `# l! s
01
  J" n* C% ?& e案情简介1 m9 o3 g0 n: [& Y3 J
2020年1月20日,小帅向某地人社局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A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然而,经过调查,人社局在2020年1月22日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指出小帅的投诉已超出法定时效,因此决定不受理其投诉。
! B9 m8 M9 C; t! t2 I1 l0 r5 G7 z
请问:小帅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补偿十年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两年的诉讼时效限制?
( k0 n" J' [2 O% _# s( m& _
2 r, o& f" Q$ B  R! Q5 ?0 x02& `7 x0 L( E  Z- _. w% A+ {( ~
法律解析
8 c# A+ w( ^1 E6 {  ]两年时效说法的由来
, S  C+ c, K% _8 {( }6 E) P
$ X+ N( b2 P; P# u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既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有举报或投诉,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查处。- @/ r# k' e, E9 L2 p

- g* h, ]6 s: w1 W+ B社保补缴不适用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时效
. l, `% @' S  h9 I) |2 Z8 S
% ~+ J  p' l5 S两年的追诉时效是行政处罚的一个方面,而社会保险费的支付则属于行政征收领域。因此,行政处罚的两年追诉时效规定并不适用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3 k! h8 ]) E/ ~$ J( X# K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内完成缴费或补足差额。然而,该法律并未对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设定具体的时限要求。" I, d9 f; E* w4 I3 c

; i. J' ]0 f$ {3 k在实际操作中,不论是未缴纳、拖欠还是部分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情况都被视为未完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并纳入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范围。因此,对于此类行为,不应适用两年的时效限制。
- R) x& u  s1 X5 R1 `- B2 [( C
/ @" c; l2 |9 i' r- d& ^综上所述,小帅要求A公司补缴十年前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合理的,因为即使追溯到10年前的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缴,这不受时效的限制。
$ }0 [8 ]6 K8 d! Q7 y8 T5 p5 d! v7 l9 }% T! B3 m. Q
033 P; |$ P# X% ~% [
人社部答复9 U+ b4 n; K) ~2 P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44号建议的答复( q' g! x- E) {' G- Q6 q5 Q2 Z

, ]4 ]% _- i3 p6 `6 l# M$ ~人社建字〔2017〕183号5 x* u* d7 K% ~, E+ h; Y6 n
……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 r0 K' n1 h2 W$ T& j# w* W! \! i# n( j
女儿国免责声明
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女儿国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女儿国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本站所有带作者名的小说均收集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只提供整理校对排版
7、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8、女儿国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贡献值排行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女儿国小说网》

GMT+8, 2026-5-3 14:52 , Processed in 0.132100 second(s), 3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