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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是农村经济走向繁荣和富裕的必要桥梁,是逐步缩小与城市差距的重要途径。而城市化率作为城市化的重要实施方式,一直是行业专家和学者进行经济评价和预测的参考指标。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城镇化率刚刚超过60%,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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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城市化的发展和转型也并不意味着基础的脱轨。在一系列农业扶持政策和财政补贴面向农村的背景下,国家以工业补贴、免费职业培训、直接支持生产者和扶贫等形式加大了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同时,户口、土地等基本制度的改革也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c% H! [5 J L& \: c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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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所有制改革中,土地所有制、三权分立、单一土地所有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开始见效。与此同时,未利用的土地资源得到了振兴,一些历史因素遗留下来的土地问题、继承等问题也得到了新的解决。 : @* y, B4 h/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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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可以由城市儿童继承,实行“土地有房”的原则 1 t. @! K3 s5 s' S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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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里的土地是什么?简单地说,它实际上是“本地一号”。三权分立的概念使土地所有权的“三权”(财产权、选举权、使用权)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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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9 V& o8 V3 n' b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行政规定的要求,在城市户籍登记的子女可以合法继承农村房屋,间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包括建设部在内的多个部委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城市儿童可以继承和登记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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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P/ o. H! W# {$ N4 n* U《不动产登记业务守则》(试点)也有明确规定。该法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本市居民)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房地产登记册和证书所附一栏中登记:“持有人是本集体前成员住房的合法继承人”。 3 q' ?; D4 Z1 B& M4 e$ G
* U1 ]. C# }$ d: X( A8 D5 p住宅建设遵循“一家一屋”的原则 & ~9 w8 [+ M% J( i6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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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家庭只有土地所有权,土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换言之,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必须遵循“一房一户”的基本原则,即不要求分配或拒绝分配,在法律上使用农村家庭人口比例的“一房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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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继承或其他历史因素,“一家多户”的问题越来越多。这种现象不仅违背了“一家一屋”的基本原则,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住房资源的不合理浪费。因此,“一家一户”国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力度,以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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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条件下,住宅及其住宅的授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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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为满足农民基本住房需求而给予农民的一种利益和保障。因此,关于土地所有权的适用、使用和转让的规定必须以农民居住权问题为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如果满足以下4个条件,则允许所有权和居住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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