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固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对于规范用工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均有重大意义。但在现实用工关系中,很多用人单位出于多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困难重重。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做了强制性规定,并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设立了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9 L0 ?: p* y: }; a
4 N! ^0 O2 N( L& h. ~下面我们的法官就通过几个简单案例与大家分享在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哪些情况下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4 ]( a6 ]" F( W: k4 R/ _& 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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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 h! Z7 X9 R1 f - Q( l* S* ]$ R8 H- \- W- b3 x小美2017年1月16日入职天天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天天公司直至2017年12月1日才与小美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小美2017年12月28日开始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天天公司支付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判决天天公司向小美支付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O7 X* R- ?. s, k5 _)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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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本案中小美2017年1月16日入职,天天公司最迟应于2017年2月15日与小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天公司直至2017年12月1日才与小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需向小美支付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 s9 I$ l9 {. |% b! s) c7 r+ i8 i& D; P, T* c
案例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满一年之后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7 V- s+ P7 v. n% }9 p) K1 J g; H8 h* k' w4 V. G. \小丽于2015年12月1日入职白云公司,其在职期间白云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3月31日小丽离职,4月1日开始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白云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判决白云公司向小丽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于小丽要求白云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1 i6 L7 g+ {) G/ p( l5 B2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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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3 z% a! c+ X) [7 b8 @; P2 Q: G5 @
本案中,小丽2015年12月1日入职白云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6年12月1日开始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小丽再主张2016年12月1日及之后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将不能得到支持。此处提醒劳动者注意,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规定。 4 m( }! B4 z/ }6 v + {: x* X; f+ i, s) b案例三: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 |$ h5 g! W, v8 w9 ^$ P; V5 R$ Y8 |1 e) j3 l& |
敏敏于2014年6月1日入职大地公司,大地公司与其签订了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敏敏继续在大地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2月1日敏敏离职,随后通过仲裁和诉讼方式要求大地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判决支持敏敏的诉讼请求。" a* S) h1 }" G% [0 a5 a$ G*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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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处工作,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最长不超过12个月。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无需再给一个月的宽限期。本案中,敏敏和大地公司之间原劳动合同2017年5月31日期满,则自2017年6月1日开始,大地公司需向敏敏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2018年2月1日。 ( ^. D5 P( E+ s$ G) z2 S! t0 D: Q$ _, `+ \, a$ s
案例四: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O' p8 b! o1 O/ `6 B
/ Z2 u) S" n7 P小红于2015年4月1日入职蓝天公司,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3月3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小红要求蓝天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蓝天公司予以拒绝。2018年2月1日小红离职,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蓝天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红的诉讼请求。 # v9 ^) `; T' f: o; A6 y. r# m |6 G# L6 q' T& B. f
法官释法 5 L; i5 N, r9 J0 B" G + p: D) O8 B& K8 y! C5 P%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Y& M8 n" |. k' z! ?% A, \0 x
2 P9 y3 U3 t1 ~6 c4 h! [本案中,小红与蓝天公司已经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之后,除非小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蓝天公司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蓝天公司未与小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向小红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 d' z9 W+ D. L/ Q4 B+ O; [1 b; }# r
案例五: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处于哺乳期,劳动合同依法续延至哺乳期结束的,劳动合同期满至哺乳期结束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U3 y% ^3 E+ W& S% @
" k5 s& n+ }8 U小兰2015年3月1日入职德宝公司,双方签订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时,小兰正处于哺乳期,德宝公司依法将劳动关系顺延至2017年7月1日小兰哺乳期结束。后小兰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德宝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兰的请求。* d' Z! p+ @" r.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