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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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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19: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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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 x5 M  G1 K3 s( a3 F3 {

/ n% X" M2 _( `$ S' f1 f4 Y* b人社建字〔2020〕166号* b% {2 W7 l1 z6 V- Q. `
% n8 q' ]) n* u; ^2 ^+ o+ t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5 y- |9 k- w% }- g8 q3 Q- z

5 e5 C( c1 @% Z- v《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3 t, ~0 G* f$ W( ?  r* E7 ]( f' w9 \+ C" G

; w( q# \  o" n1 d4 p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该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 H8 u) v' f1 v1 [% s, f' [

1 A9 |+ c# a- S2 A9 g2 a, S% ~1 t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优化方案,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F+ D# R$ g7 L+ C/ _9 u# T3 b& C
8 _4 h2 q: [. q/ }' ~6 @3 q, |9 w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1 a" m, e) S- ~! Y6 r
0 E. n" |- f9 Z( ~9 p" Q( 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N) W' L8 I7 L: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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