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我的广告
     
切换到窄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薅羊毛,扫我就赚了!
查看: 201|回复: 0

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答复

[复制链接]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秀才
  • 打卡总天数:35
  • 打卡月天数:0
  • 打卡总奖励:424
  • 最近打卡:2025-01-17 08:48:00

1440

主题

3

回帖

1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11316
发表于 2024-11-15 19: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
) S) O# m5 p- W, {1 V) {% `7 z# W% ~! O& _, a  w# q& D/ N( h
人社建字〔2020〕166号
! \9 ^( Q/ C: G
2 `" t  F$ g# K2 X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 T+ y: S5 i; J) z1 h$ D9 C$ ^6 A4 S4 B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 O& Z4 H- ^; `/ w  ~) R3 B% d8 x0 V$ F& b* Y9 x$ x3 J1 r
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该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 K1 ~1 r5 [; I, O7 I7 b- e$ e3 q* {- V1 ?7 ^; k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优化方案,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a; g  u; J  S0 r( b" {/ ^

' K2 C: j# Q7 f: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G/ j( x" h: O/ U: @
" a' ]) \% P4 r3 W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v. l& x" T2 B# \, }0 M7 q3 V3 _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女儿国小说网》

GMT+8, 2025-6-16 20:25 , Processed in 0.126641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