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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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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6 ^, x( s$ z2 a! D; S

- T: G7 ^- Q1 K8 C' p# O2 r9 G人社建字〔2020〕166号
5 j1 R& k' @" @( e9 @# f9 \$ b3 v2 t3 U, b+ Y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U3 g9 L; h  W" @- ?+ L  e: f- n
, Q1 [1 \* a" X8 C: ?" p(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2 v* ?2 S! n$ i6 n) W3 `% W. S  k
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该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3 h$ i* E" H2 w$ I: b
& R+ n2 i; V4 {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优化方案,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N; k4 c+ s! k6 ?
( t; j; d  O: k7 W8 p# U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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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8 y3 E+ y8 c' 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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