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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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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19: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  _& M7 `: B2 s$ T* G$ }& o
1 Z- s, m3 t# ~
人社建字〔2020〕166号, q' ~' M9 {. u* f

6 h  y% C9 r5 b4 S( v/ E. `2 Q3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J7 D' P; }" w1 h

4 q, D9 q+ h, B) G$ ?: S! ~. I%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l1 i7 J/ B5 [0 Z+ W
0 @1 o# F1 Y$ B' R6 o0 X& u4 |
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该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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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优化方案,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r5 Z! s; H$ c3 U" r, P

! T2 E  Y9 {/ j2 h& Y0 R*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8 i0 ^  m3 w' T- D' _6 m.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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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Y5 v$ G' \- w+ b'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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