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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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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19: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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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6 I8 M) z# h- s" p【答】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 A+ |$ `" T; k, q% x2 H) A! }( W
4 g  t3 M& `/ A9 J5 R5 }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 R# I' ^' Y- }% U8 Y' C

' Y7 M4 C" V* {5 W1 t8 c2 G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c, f1 w* I0 C' ^% j  E3 z: ]4 D
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0 G7 N) _# w0 e1 e  R4 G/ y7 x+ ?4 {7 T3 }
当然,重婚的涵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份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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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9 V: k8 }; }% F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很明确:“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 Y; O; R% r6 ]- f$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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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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