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交行为。从理论上讲,强奸与通奸不难区分。在实践上难以区分,是因为证据采信困难所致。强奸一般发生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场合,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也常有不真实的现象,这给本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在认定强奸罪时,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对双方平时的关系、性交的时间、地点、环境、女方事后的态度、告发原因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得出正确结论,不能把妇女的“告发”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例如,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败露后担心名誉受到损害、夫妻关系恶化或者恋爱关系破裂,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便将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相反应认定为妇女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区分强奸与通奸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2 E9 P9 R" S+ t. C& f- i8 p2 m$ l9 e. R- Z
1、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这里的“求奸”是指要求通奸,亦即,求奸者主观上意欲与妇女通奸(意欲通过平和手段征得妇女的同意),不具有强奸故意;客观上往往表现为口头提出要求,或者以举动进行挑逗,甚至拥抱猥亵,拉衣扯裤;一旦妇女表示拒绝,便停止自己的行为,而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在区分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时,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是否适时停止自己的行为,为什么停止行为;要考察妇女的态度与举止。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能把求奸过程中的拉扯行为认定为强奸中的暴力手段;也不能将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要求妇女同意性交的行为,认定为求奸行为。) c7 y7 Y9 W* o* }. q) b
& I9 w: N, F; ~; P0 I, e2、强奸与通奸的转化。可以肯定的是,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事后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这里不存在强奸与通奸的转化问题。转化情形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起先是通奸,但女方后来不愿意继续通奸,男子纠缠不休,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显然,对此应认定为强奸罪。另一种情形是,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性交。以往的司法解释(《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曾规定,对该男子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不可能在没有人告发的情况下主动就强奸罪进行立案侦查,所以,在没有人告发的情况下,即使女方后来没有“多次自愿”与男子性交的,事实上对男子也不可能的以强奸罪论处。问题是,当女方(或其他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后告发男子第一次实施的强奸行为时,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证据表明第一次性交确实属强奸,恐怕没有理由否认强奸罪的成立。9 S; Q; [" g! Y"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