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r* s% R v) z4 e' g. i- @% a从法律上来说,宠物是财产的一部分,宠物狗遭遇车祸死亡,需要根据车主与养狗人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来认定责任。对于养狗人来说,必须重视办理狗证、为狗注射狂犬疫苗,遛狗必须使用牵引绳,让狗的行为始终处在主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内,遛狗时间、方法也要遵守相关规定。有些狗主人没有给小狗使用牵引绳,小狗突然从路边跑出来,骑车、驾车的人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这种情况下,狗主人肯定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第十七条:“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其次,有些痴迷宠物狗的人士借口狗死亡主张精神损失,简单是说,这个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注意,这里强调的“人身权益”,而狗是物品,虽然它有生命,但不是人的生命,更不是人身权益,因为狗要求精神赔偿,肯定与法无据。6 a) K5 a% R, P.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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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先生的宠物狗并没有办理正规养犬手续,办理养犬登记,事故发生时也没有对狗用系束狗绳,而放任狗在马路上乱跑;而司机李先生,属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则。最终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释法及劝说,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同意达成和解,由李先生支付张先生赔偿金1000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3 i4 q' j4 o/ ^$ _'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