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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被撞死,驾驶员是否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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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20: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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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初,昌平区的张先生带着自己的宠物犬“多多”外出溜达,因爱犬受到过往车辆鸣笛声的惊吓,突然向马路中间狂奔而去,撞上一辆迎面而来的轿车,当场死亡,张先生随即报了警,经交警认定,王先生属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则,对此次事故不存在过错,但狗主人张先生却说,司机在道路上行驶,应尽到注意义务,由于其没有尽到相关义务,没有采取紧急刹车,导致其爱犬的死亡,应承担责任。虽然经过警方事故认定以及现场调解,但是驾驶员王先生与宠物狗主人在对事故赔偿金额方面还是很难达成一致。张先生要求司机王先生赔偿自己买狗费、饲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共计2.5万元,王先生则认为金额太高而不同意,于是,两人来到交警队寻求解决。& e- B* y) Z! V! E' d

, l! Q$ R& t/ x+ r" L. O& j; y- o【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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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s5 m: A- U3 K- R. o从法律上来说,宠物是财产的一部分,宠物狗遭遇车祸死亡,需要根据车主与养狗人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来认定责任。对于养狗人来说,必须重视办理狗证、为狗注射狂犬疫苗,遛狗必须使用牵引绳,让狗的行为始终处在主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内,遛狗时间、方法也要遵守相关规定。有些狗主人没有给小狗使用牵引绳,小狗突然从路边跑出来,骑车、驾车的人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这种情况下,狗主人肯定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第十七条:“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其次,有些痴迷宠物狗的人士借口狗死亡主张精神损失,简单是说,这个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注意,这里强调的“人身权益”,而狗是物品,虽然它有生命,但不是人的生命,更不是人身权益,因为狗要求精神赔偿,肯定与法无据。8 z. M9 c! \3 h

- `! l1 Z- u( W+ l' `: _1 e" N本案中,张先生的宠物狗并没有办理正规养犬手续,办理养犬登记,事故发生时也没有对狗用系束狗绳,而放任狗在马路上乱跑;而司机李先生,属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则。最终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释法及劝说,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同意达成和解,由李先生支付张先生赔偿金1000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W9 {! A2 Q/ W9 ^2 o2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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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d& z2 R/ Q- a: C; _2 B-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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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狗是一种爱好,对于饲养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没有管好自己的狗,“横行霸道”,影响交通甚至造成事故,饲养人同样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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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h% L7 i  }, B8 l
宠物狗没有办理正规养犬手续,事故发生时主人也没有对狗系束狗绳,而放任狗在马路上乱跑,司机属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则,最终张先生赔偿金1000元,这只考虑张先生对狗造成的结果,而忽略了狗对张先生也同样造成影响因素,其结果是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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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中明确有一条,两者财物同时处于受损境地时,两者相较取其轻!
$ C. \3 U# c, t; i3 ~- p1 d3 a我认为驾驶员不应该赔偿+ H' [# ]" D( h; H
按照宠物狗主人所说,驾驶员应该尽到安全义务,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所以驾驶员应该赔偿( V) t9 |' Y; i% q- \5 I7 T$ f/ O
那么如果说,因避让宠物狗而发生更大的事故致使生命和财产同时发生损失,那么,宠物狗的主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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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U2 j/ f5 J/ i0 f, U这种事故曾经处理过:结局大同小异,还有其他的情况,譬如牛马羊鸡鸭鹅之类的禽畜,老百姓在路旁饲养的情况很正常,动物跑圈、发狂的情况不少,怎么办?两者两者相论取其轻或者两者相害取其轻,在没有造成危害其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在法规的框架内,就人情而言,强者(富者)尽量以小补偿解决,细说起来还比较复杂,具体事情具体对待。就这车主来说,倒了霉了,没有大事故的发生(真因小狗而造成车辆出事,狗主人难咎其责)已是幸运,补偿狗主人也是人道(其实就是狗道,狗主人因狗的弱势造成了他的不依不饶)。: L( u, Z# h;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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