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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羊毛,扫我就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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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样“薅羊毛”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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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20: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进入六月,各种促销活动占据了各大电商宣传首页,电商平台纷纷推出了满减、购物券、买赠等优惠,点燃了消费者的购物热情。有的消费者,热衷于搜集各个平台、各类商家的优惠信息,通过叠加红包、优惠券等方式,以极低乃至免费的价格买到心仪的商品,这种行为被形象地称为——“薅羊毛”。8 c& }5 w1 |4 W7 O% s

6 e0 L' T" ]+ B- ?! j然而,在热情薅平台“羊毛”的同时,少数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故意钻平台漏洞,恶意“薅羊毛”牟利,触碰到了法律的高压线。
* z( l/ U: N6 A
. m$ c) L% r; Y9 s2 x3 x- K. U基本案情
& a- {4 U% u& k* i( ?: W& z# C
! t+ `/ o5 X- u) h2021年4月,杨某从薛某(另案处理)处获知,新用户在“京喜”拼购店铺购物有优惠政策,如在京东商城开设“京喜”拼购店铺,则可以利用这个政策,使用新注册账号领取优惠券后下单,进行虚假发货即可获利。杨某在薛某的帮助下,开设了两家“京喜”拼购店铺,通过微信购买了一批手机号用以注册京东账号,后使用注册的京东账号领取优惠券,在上述两家店铺中下单并虚假发货,骗取京东公司支付的、与优惠券等额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2021年6月,杨某将上述犯罪方法传授给纪某,并帮助其在京东开设了两家“京喜”店铺,获取“教学费用”1.54万元。- ~8 v* ^2 c' E" e5 d$ h

' Z- y' H5 }& D; H0 A法院审理" D. u. o- q: x
9 u& p# B: H! t"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且应数罪并罚。平度法院依法以犯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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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X3 F7 _$ d( V: @% O/ K. o相关法条) u1 V$ s9 m% X6 g# C" Y
. z. d9 S. n1 I, V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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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Z/ b  Z/ K2 P7 `& u《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7 N" ]7 c* |9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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