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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将产生哪些致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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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 T0 a$ \4 m4 S( W2 C8 a* D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 l' U9 \3 c$ L/ J$ \  z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 w) a$ n# o: @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C3 o$ O" M, v0 e" M1 w* s: _8 W一、离婚冷静期; k9 r8 y9 Y, h# O/ N/ v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 U3 K4 z: F5 E: O9 U" D) n* W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z4 L$ N- _- R% m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V6 p/ \" \$ M' d- L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 p% i% d) n. \8 N1 B8 j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m' o3 V/ F- n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r& K; c5 Y. `5 k( b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O* g0 T9 l- U  }$ c" _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Q4 ~7 `, p8 a: Z! x! }1 F2 ?8 s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_" [+ s, L" n6 D9 s. c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U8 [& d7 q, y# X* J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 j2 P: }$ ?& K. p8 D) A, w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6 @4 k+ Y; {7 X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1 ]4 l3 ]0 p/ c+ s! J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X$ R5 e; [$ n9 j  ~$ ?+ E" I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 S' F3 Y; i) V4 T! ?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8 a+ p8 K2 \: C& B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q4 L4 K2 r6 }+ F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 r; K$ G# _# n% s2 S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d6 k* V9 a) R6 y% Y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 x6 i  W. @8 \) ~8 e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 x. k; z8 W  R8 i4 E: z& y% e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B9 i- n6 {9 P* Y1 E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 f2 U/ m6 G- D( z# l) o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f1 D3 D8 ^2 O7 }, k( u$ X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4 ^0 E5 l4 y$ K4 x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9 c# D2 t/ g" i3 l& h* X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K! N, s; |1 G* u( \* W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Q7 u/ S" Y! k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 c, B' s  U5 v1 V5 D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L: P: h3 q/ ?

: {8 O% {3 o( m- o- {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8 K& j6 C& s& N7 n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0 K5 V6 b! W9 q: q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1 E, B8 V$ T3 ~+ ~! C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g3 b, f% \/ T5 `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 o; _) X% n1 q" S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6 h5 ]8 {, o2 s7 x, ?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 e+ r& ^! ~; n9 \+ B; z! ~  X4 G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Z7 p; d( Y+ q. g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Z8 @( e6 ?+ j9 F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 m0 `( J# `  i+ X1 B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4 Y2 x7 {$ P& W' C6 L! k$ s- ?' d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 x1 Q0 @& J: O0 _7 r( A% o8 j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H5 x" h7 H+ ]: B/ f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  d+ v* o$ u7 I7 S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3 \7 r* k: w& H9 k& u, z" S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3 X  Z& |) z2 w8 p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0 W; ~' X7 D( y3 w9 q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z* ?. r# q  B. B7 z" J# q) N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y) _$ T/ O$ t( q, ?+ h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7 ^/ i  e+ G' P2 |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6 n+ F; P6 ?6 t1 O9 ]! y! R- i9 X

" L  h4 Q- F2 W" ]

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4 @' {/ T" ?4 x8 e- ^/ ^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 Q7 g3 u) I. E  {( R九、离婚经济补偿。
* I8 u  j) _4 Y. R) q) K) Z  n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0 m4 `" k% U6 z1 p1 R& l4 v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p7 k) t9 T& c: [3 k1 J3 m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 b1 s* k" ]! I8 b  ~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 G# Q# J) {, r" ^& B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n2 b2 Z, n7 w  u, J5 [

这里补充几点:. Y( u4 }7 |9 c8 N4 S6 k( G8 P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3 s( g# a" p% \5 R7 \6 s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 ?% I/ w( P8 P& B; N1 a3 S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u' j* O9 w! S; h; B1 V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5 i" A8 \8 j! H  `" v2 V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8 |+ Q3 E2 B  ^4 A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3 N7 W7 W' \) W2 ]: s% w* n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6 v% h  w. P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3 @) B' L( _0 t6 k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 I2 k  \. X% i4 f% M/ r) r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 X9 Q& A+ \1 B7 y' F# M
9 w9 \4 E: N& k& v$ l% t% p

  A7 }+ s  i' K3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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