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l" z9 p4 G, @7 t: \$ C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h h- f$ k5 O5 K; H' C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8 D9 p. M$ [4 }! T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1 R# ~ L; S5 _$ @# i) n$ @
一、离婚冷静期0 d" t- F* c& d$ {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9 C5 R% G, {' V4 o( |3 r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5 G R. A' n" G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c2 q- d7 N) C; ~' G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8 u+ z6 ~! k- B& ~% ^5 @6 v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5 e, z" d( w/ n' a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e8 w9 u! G! X+ ?' i' ^8 Y0 a2 t# f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J6 B( i2 j' B0 p7 A+ y3 i" p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H, S G9 ~2 E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d6 I6 z- \; _% p2 |6 s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3 s& _/ i7 u# z4 o$ P% j$ v" r! f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1 {) r6 t) L. S# L. [- m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 l; W* T7 y& w1 k5 ^- G: S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3 X+ `3 E# f* ]8 B a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3 q3 W6 a! x' \# P9 f4 m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 k0 I: l0 |0 l2 h. V! h" E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Q' N( C$ K7 B/ Z, f' F1 q& _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e/ z9 \$ @9 r1 P) E# g1 U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 B. ?+ A6 o9 F' ]" ~ U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h6 V f9 W7 C& w7 r4 u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 K$ K M* }& M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7 y$ P$ w) D5 T$ b$ d8 s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3 Q9 c$ }2 Z/ d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6 X1 G9 W" g7 ~% U& k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H; c9 c( H- @! H; n5 P' W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9 ]; w8 t4 L- ?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4 z/ G0 n% o; ^9 z- z8 U# d1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X$ `! e/ t9 O' e: X) m" F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8 e. O6 ]- [% l2 G6 o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4 |! y* J' q) l0 a. }6 |; E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 u7 d5 U9 t% b# X4 ]+ L( u 7 y$ Z/ {6 A. V7 D6 ^$ {$ x6 L$ h8 \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6 j/ l8 V5 a$ k2 I, e W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 ]# q! U8 G$ X( G5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G) r2 ^" i$ B5 d" }) F
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4 Q* p. \# \4 _& S$ a4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q3 `( m9 f: S1 W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j. s# ^0 `/ N+ U- H$ E' K$ Y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8 W3 I0 ?9 G E9 N# `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 k8 l- I$ q9 d+ S/ q1 r0 n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J+ A7 o! a7 g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1 ~$ ?6 q$ t% S) {, f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G7 a, h" y2 t9 Z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 C. E( A" J1 A+ D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x) F2 G6 x8 ?& q0 T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 T2 R1 G/ [2 P4 `1 |+ r f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 Y4 J: `; l [. H# y1 t( Y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4 w6 G! X& h3 w/ L! b. }" W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 ?1 P( N( \/ B2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J0 l. c) D; t8 {! A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5 I; J4 v4 n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t% P3 i# B1 _- `1 R1 ?# V3 P' c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 D8 O& y0 L; j' }, R j: e1 u4 ?. ^7 a * |, H% H; p% d/ j' c
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G$ F+ n9 a D( A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 Z( F9 o4 q) L1 ^5 s九、离婚经济补偿。" k2 ?0 F$ P/ M' E3 C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d3 B1 Q, b7 k3 _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 ]# w1 G) @0 v7 g+ D5 {7 P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8 |7 A3 P- b4 M) ~* a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7 p4 B/ s/ H1 v, m7 F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B7 w u% _" [' g* w, A* K 这里补充几点:4 ?; ]& H3 d! @, v; `2 M1 u/ Y3 k3 u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7 y2 `+ {$ A9 H) A2 Q8 [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8 H! q: Q5 P* h; v8 s1 D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 p0 h1 D4 u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7 z- |' h$ ]2 f2 \+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 \/ b" k2 L t1 ~$ y! c' Y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c4 P3 s+ f _! ^% E9 V8 P0 r, M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X1 _6 O& d0 |& e; K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1 [- }0 T- `+ Q& E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7 E+ k8 q! N( ]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 ~6 f- G; {) J" N: s) Y2 p5 H9 s+ d8 @
- {% w. E1 ?: N7 W/ P. l
; Z1 A; }7 X# R5 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