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7 o }3 n3 n) [) E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1 w6 [8 c) ~# I9 W) F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7 k. D# J+ @% z! m( m$ ?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 o2 ?( O) a4 {8 a一、离婚冷静期
/ M' l0 B' M' x2 s+ B8 S+ R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 ^: _; ?% _% _3 `) R& K"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r+ a; r6 u0 J+ {. a. ?4 q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 s0 e' `' c' p8 `7 S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a8 C; ~( y5 J* ]& ~1 J!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9 p1 r5 l+ b+ W5 t% y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4 y: i5 O5 Z0 N. X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5 \( P% @6 l* L2 n# ~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D6 t0 l% X4 w6 J. v#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 j+ x9 X6 ~" Q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0 _9 H, T6 B- J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N# ?( W/ b) f# v. g$ C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 Z' p2 }+ f, N) j( V5 h6 u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 V+ r, `7 f4 L1 E( x) Q* {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C7 m( `, a6 K6 y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 M8 n& d# H7 K3 s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5 z6 W$ ]! z9 u5 [5 c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4 k$ ~ U: x- ?) M2 S9 F! e6 u. W7 C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 @" q( c9 x. D" v' e1 A1 {4 ]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E) T0 C& s! f# R" U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 S* S U- N6 u4 w, K: x" K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V2 k1 u4 q F* O) G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b, ^* T. s6 l" ^" ~4 \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 E6 J- B7 h. ` b" c6 F# E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9 V! {3 v5 W3 k/ R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1 W( D2 a" [$ G7 O% I1 A$ }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 D& q* ^: |$ s+ U) _6 m!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I4 W. R' |# Y8 t# |1 C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M Y9 k+ S3 d/ L5 }1 S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6 p/ @6 y. z g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6 Y# Y+ Q* n7 G$ u0 p
" q6 A. i+ Y+ q: d8 E2 C4 x( ?; D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 u( Z" v8 b" h) Y# m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 F+ ^! b6 D/ O4 V! b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4 k \# D' ]6 }: r5 ^* h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4 H1 [0 G9 i' J! w$ h6 [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C4 w8 ~6 s) k" e4 w8 X, {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1 ^4 w- i* |) u. d8 b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 @. l1 ]) h4 D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X; w* j+ G I" w,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K% E( P8 V0 Z" d5 R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K ~3 ~" A3 n. Z/ \- [" A" J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0 B' ^0 x1 a8 E+ S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 n7 Z2 z6 b! U9 p3 U" ?: c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z7 m5 r m0 Y! z2 U3 O1 e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 ?5 B4 [! N; Z5 {, \/ V8 q' O8 g" T! T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 u) o- [2 K: C4 Q+ I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6 H( i3 @$ {3 Q* Z1 t/ y3 w* X- ^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 Q* O- E; m- b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 C/ ?) G, m! H5 q4 _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M3 j. `& k9 O5 e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V- ?0 d/ A# B* _1 j$ c# B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 Y# g( x1 L
1 X9 \3 V. n7 U# [% n6 J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4 @6 C i! m: a7 j5 B/ } J, k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 F0 @( ^: A# y, z九、离婚经济补偿。
7 X: N5 g; j' L( b* |$ P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3 b- a6 S- _( I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 q' I- z5 `: X0 i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4 r- ?5 z' \4 ^0 p8 D6 F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Z7 v8 g2 R) C( t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2 w8 E- l+ V9 l5 f
这里补充几点:
: x' P7 E0 I$ u( I( U7 @3 X" Q* I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G" V! H: w6 v! q8 X& b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 a5 h' V& I j: j |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2 x& i3 o4 x7 i4 M k6 X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Z3 g5 D' F0 i5 f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4 c6 i! R3 N8 a: a6 E8 Q- L! g: L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C" F3 S7 y7 B9 M& q& R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m( n( _) ]2 z! ? r! J' H2 f( d- Q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0 {; d0 G9 M( k1 j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4 l8 I& u& l5 a% D, y4 D7 V) y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0 ?) V6 Q! D1 G) m' X5 [% d) m% A( B8 y) U6 o
) G3 Y/ b2 |. g3 v8 {
9 C3 n) {7 }8 L+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