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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将产生哪些致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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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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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x' G) w8 F' Z! L5 k9 X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2 k" [: |; E- q' }& U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7 A" \5 j. E- \: i; [9 u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 F+ n5 P8 [! S6 y" R+ O
一、离婚冷静期+ Y; h0 i8 c/ p+ Y- M2 W8 ]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 Z0 C# T+ o7 D# {- w, U. o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N/ k5 O& ~% e4 X# j7 M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 S/ `3 B0 o( F9 \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L8 Y( ~% @! o. H" p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c3 J: E' r' k1 q# O' q9 Y# u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q# ~- e8 R+ @( f! P; Z& I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 F4 W, t: N! V' y0 y, p9 V% n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c" B4 @8 `# S6 k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O" s* z5 V2 a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w6 t2 ?, d  k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5 ~$ J1 c% e, `( F7 K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Z4 C9 R+ P! K% [. `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 j2 R1 V' L" ~) f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T3 B. r8 G, r7 q' ]/ M, k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6 i$ x, ^" U# \" M. x+ B' F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O. I# q4 J  |$ G6 T  T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p% ?6 R' r. h' ~  N" O) Y  O2 S7 H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9 a, Y* C! m0 ^8 A& J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j/ |4 D! W+ Z/ q; W- k7 B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 t7 e$ K1 s! ~) ?; a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1 F( E6 q" U- j8 F+ H" l- A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 m2 n1 t& W) J# o8 ~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 D. O- k4 d! I! l8 K/ i5 h0 U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l0 `+ |  [* e  v/ @$ G) q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3 k! t5 j# P3 g8 |+ }" k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 C4 h" r1 `% F/ h+ t5 i% P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W2 Z5 P5 Z9 h( D% j1 |/ C# ~+ [8 [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e: H4 N  h# S# m, e0 H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 p' d$ I, M+ Y# U% [7 m/ O$ c# Z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z, _1 H$ x8 m0 q4 A( o


" m' F1 T8 s; X: v9 t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 K6 H, e: U( E+ A" g" c0 c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 x8 K, G# B; x& Z/ Z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1 s* t" e6 J. d7 D) L: y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7 M$ D( L" ^. E4 O6 t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9 t, _& ^7 y8 n9 e$ h; g3 w' ^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q' U7 `1 B( ~) |" C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N$ F4 c( a- R6 i3 W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j, I3 h3 e( X6 V: ]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k7 r2 D; o* x7 `3 \! K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 ]/ _3 `: r3 `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5 Q5 u. v" b+ D3 v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0 y/ B7 Q: |) {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O% X+ s5 l9 I& F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9 W% i2 ~1 B7 V  t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 K5 C4 \4 E: H0 k$ r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1 K7 o0 n3 B# L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 D) J) u+ b$ s! J. F, l4 f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h% ^' v, M! @* V; H% q$ y/ l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 c8 O8 [3 h! I/ U2 w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a( t& j/ [7 u2 R# _0 A6 J: B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0 w! S# `* S9 v6 E2 Q: z" b, N! f


) R& S2 s, q7 M# T

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J+ a+ z- f/ ^3 @1 x% [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6 n. E6 }4 U7 Q7 A
九、离婚经济补偿。
) M/ P! L% F% B; \) ~& {) y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N& U$ p" u% h+ d: j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3 N1 B% b1 F2 L( D6 e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1 s9 G: c2 z# D. Y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5 j# D$ G9 Z  A9 h6 W* l9 K, V5 ?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0 w5 Y9 z9 |/ ?; v4 ?! e' c; c! ?

这里补充几点:
( }  w6 K1 J% ?" {, }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u- O2 Y: w& l: w. F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0 E$ ~6 I8 x% y, F: x# {8 \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 d3 p9 }# G! t! H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5 ^: z; J! R, _! ?6 u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8 A( S1 v/ P5 Y' z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P! A, y! W, ]( g' V! p0 J6 q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G0 \6 ]3 n0 V  S) V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E, _8 i/ h- c+ K9 J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7 \; h8 t' A8 L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5 q: ?0 E. V0 C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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