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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将产生哪些致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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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 ^6 N( r: X" x/ _8 m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T, l9 O8 D" A! h" g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 L& z$ _) [7 H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M8 A8 W* h  A& y- o: u5 B一、离婚冷静期
$ R; U7 W- r) P+ O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 d7 E. P- N. r% c  i9 ]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 j4 Z4 j  o5 w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G( H* h  c; k1 N. N7 {  v  ~- y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a" K; r" G: L* t. h2 F1 l1 y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e9 v0 H1 }! |. X' a7 L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 m* o- f1 }  O. L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J. m9 t1 J" z- _' r2 P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4 ~4 ?+ H! W  n$ \- T3 Q) H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L. ?, N8 \' L9 ^3 |  h) T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4 Q3 O* G# w1 r& c. U* O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g3 T$ r' |+ p0 a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 Q1 f0 P. `; d* {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8 f* Y! ~# b9 M2 i* R$ l8 h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1 N! F5 v& H0 w% i0 {/ g5 F3 O; j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 W) X1 f8 ~" D% }0 ]$ d( q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 Z$ n1 i" R) f4 m9 S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x. q4 Y% F. |8 I5 \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 j) }* b; W* O7 E. Z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5 ~# n, G* z& T8 q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5 C( u. k9 {) y) D: n( w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m8 x" e' R, @4 R) \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  W2 }" [! V' y  W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1 Y" P9 a/ W7 K* s% I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i! z( ?6 _* \& K9 ?( A" o9 R/ O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T% |" L" v( ?* d9 Q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3 @0 l/ ^- B, k0 |, A' d! T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J" ?1 A9 d0 U( X) ]1 I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A1 h: D  Y5 Q$ `4 e9 S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7 u/ b5 d6 K6 U: i: s" T6 Y0 @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I0 Q1 E8 ~9 n( c8 N5 U# @

) d3 @9 o& K$ k9 Q& x, `+ h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2 d# N9 v- z. G$ `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 |  H" h0 s* C- K4 t# |# m& S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O+ k% ~9 |9 V; Y4 {( P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8 H0 V' J% [' ]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1 C/ W, }$ q) b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3 a! H2 q9 ?; M( T/ W* Q0 z! O- D/ M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q6 G1 [: |( {% e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p' f1 C6 u/ q" S  e+ u$ D  b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f' w& m8 }6 }; k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2 i: J. @$ T  b4 _- B7 z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a1 S. m; V( @0 \, M. H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 w3 m- p! a& g3 ]. w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7 z! t/ s6 k. f7 D# b' B7 x  q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3 F/ e" j( |& a% u5 |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 d% b9 g4 D" j6 a# v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 y6 m- t. e# p# A7 X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 F7 m# ^! M7 R3 `' D6 M# z6 U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7 E6 {3 c1 ~$ C3 |, @3 p' s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1 D$ T  T* f% }# T' ?, n0 ^# P( {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w# D- g" y/ M& {# `3 L$ ?0 B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1 X# u! |% r2 J5 J

& ~# j2 ^# f/ K: \

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y2 o  T& t, x7 S" a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 i9 P9 T, \, e/ ?. y$ H九、离婚经济补偿。
# x) b/ @/ a6 P( V9 R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3 |1 Z8 B# D! G% y, F, G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 i1 i- {2 M4 e9 [. d9 `/ E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 D% x0 g8 @: p9 U: j7 z% S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P2 T. T6 w% m0 [+ {2 Z- A3 |) J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n) L' ]; W$ V1 M& g- b

这里补充几点:3 H5 }2 H$ h, n$ P2 i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b, L! I4 w# R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2 D0 {" v1 Q% l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3 C6 V! E, [* R' T- g8 J+ R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Q1 P; z2 X6 O* o0 Z6 |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 J$ C  q2 t, p  X! w5 [5 s9 A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D+ ^: R2 F7 K# Z! O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z  q8 @/ l* l: u3 E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L( j2 a* v& ^/ N" Q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 N7 A$ y7 G' u3 G- Q* ]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8 ?+ B6 w' y: D) m1 `
# F( n6 w8 ^2 K% K" V% y% q4 d

6 ]( Y* Z+ f& ~- i  y1 N( E
2 u/ E) ^2 B6 e. H  b& y&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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