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M: p* f/ M8 d+ M- B. h' y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m/ k1 f# `, k/ K+ V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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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9 x- Q4 E) V m# T1 D
一、离婚冷静期
6 c9 i% Y& O' z4 z0 d+ p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1 g* Q% g5 g: k5 Z( b' V$ U e1 J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S. I" A* I1 s) p+ p& Z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Y5 t$ d) y, W7 p% @7 a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7 {9 b+ {& n% V/ o) j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G& O1 m# }8 |8 f& V A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3 }1 b6 A8 @3 ~; E+ l1 m+ Z }4 [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1 B7 o! N3 ^! B$ U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4 |! C2 g# Q, j3 s$ N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 F" D9 w6 s8 }% b( H9 a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W# i" I8 R+ I% n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D) X+ q8 ^$ I, R& e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7 r0 H* ]( @! N. N1 D$ o3 R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7 J z+ J) T& C' C8 r% H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w v) `$ M8 w# f7 n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 T) m3 K2 p+ [/ a! O. ]+ V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4 U/ C/ {3 P* V! {! \; ~, K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Z4 o, Q; v0 U+ Y, u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4 Y, F2 F3 u' Z" c% }2 G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X& N7 H# P; ^* l r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6 H- f4 }' f1 ~, s+ n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 c5 N! K9 O4 T& B5 v6 w% ~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N* M( _7 u2 E) @) V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7 z- N- G7 U' I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X- h0 P* s1 m% z% B# H2 [- Z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V) s6 l7 O4 Z7 X& R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 j' x. r9 r. u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 i9 m4 _: S; m4 p. k. W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6 U6 ^9 j7 w7 G8 L/ J1 Y# G. n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 p! M9 r8 C2 K. T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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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Q' c$ }0 }2 R B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 P* g9 f$ H+ Y4 x3 a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 s6 i6 w5 i8 Q2 W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Q; h7 z+ p/ t' T, y. g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 Z, ^1 g5 b4 W) e k3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 x" w; x3 K/ r: K5 `2 k& j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j+ A9 r' O& n! s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 t5 B: |7 N% t" I+ }% ?0 R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T, p- y+ p$ E4 e3 Y) O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Q K2 p! f0 g+ x7 O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0 x, O0 l+ n3 m5 c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8 T0 k& g, E0 Q% O4 Y, ?4 j$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 P- q* Q" Z# G8 z5 o& O- f% E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0 ^' b2 Z/ @3 O/ p& n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 `# N5 O8 S; S2 p$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0 F: A: i2 M! r: _9 W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 O' Y+ ~# [4 r) a& d2 o# V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6 x( F8 d1 f! \6 P4 v3 {& t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6 ^" I. Z6 F/ G2 D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J% {2 P% C2 S8 g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 G& j% P: I9 O+ T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_% B8 q1 z( q9 [0 L; }
1 J. Q6 M. M7 p# n1 _2 @2 @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3 u, L' I# m/ ^# b" I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8 {' S1 L7 a. I7 _2 @
九、离婚经济补偿。
) O/ j* T1 b& }( T$ b6 k5 s# V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V7 X( N5 a6 ^* e, c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 K7 ]. j. x9 T/ x1 P9 V1 }4 G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8 m P, E) l8 w" y8 X( I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 Z. h- H8 e# L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Z) z% t N" a& e
这里补充几点:, b5 U& m$ Q/ ~0 L1 C: C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E3 c1 S. p2 g9 N6 U7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 v# ^( h1 }: v: f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 ^ w' q# D y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L- a3 ]: q G8 u- r/ d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 M% `9 t& }/ ]/ }: U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B2 N6 i' t! i5 T* I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W% o! {# C! \. u" N( j- G. C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 O2 q; `7 ~1 W! n0 W- D0 U2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 l$ I, @* ^$ m, \" r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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