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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x' G) w8 F' Z! L5 k9 X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2 k" [: |; E- q' }& U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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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 F+ n5 P8 [! S6 y" R+ O
一、离婚冷静期+ Y; h0 i8 c/ p+ Y- M2 W8 ]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 Z0 C# T+ o7 D# {- w, U. o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N/ k5 O& ~% e4 X# j7 M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 S/ `3 B0 o( F9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L8 Y( ~% @! o. H" p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c3 J: E' r' k1 q# O' q9 Y# u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q# ~- e8 R+ @( f! P; Z& I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 F4 W, t: N! V' y0 y, p9 V% n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c" B4 @8 `# S6 k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O" s* z5 V2 a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w6 t2 ?, d k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5 ~$ J1 c% e, `( F7 K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Z4 C9 R+ P! K% [.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 j2 R1 V' L" ~) f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T3 B. r8 G, r7 q' ]/ M, k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6 i$ x, ^" U# \" M. x+ B' F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O. I# q4 J |$ G6 T T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p% ?6 R' r. h' ~ N" O) Y O2 S7 H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9 a, Y* C! m0 ^8 A& J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j/ |4 D! W+ Z/ q; W- k7 B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 t7 e$ K1 s! ~) ?; a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1 F( E6 q" U- j8 F+ H" l- A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 m2 n1 t& W) J# o8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 D. O- k4 d! I! l8 K/ i5 h0 U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l0 `+ | [* e v/ @$ G) q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3 k! t5 j# P3 g8 |+ }" k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 C4 h" r1 `% F/ h+ t5 i% P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W2 Z5 P5 Z9 h( D% j1 |/ C# ~+ [8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e: H4 N h# S# m, e0 H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 p' d$ I, M+ Y# U% [7 m/ O$ c# Z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z, _1 H$ x8 m0 q4 A( o
" m' F1 T8 s; X: v9 t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 K6 H, e: U( E+ A" g" c0 c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 x8 K, G# B; x& Z/ Z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1 s* t" e6 J. d7 D) L: y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7 M$ D( L" ^. E4 O6 t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9 t, _& ^7 y8 n9 e$ h; g3 w' ^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q' U7 `1 B( ~) |" C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N$ F4 c( a- R6 i3 W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j, I3 h3 e( X6 V: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k7 r2 D; o* x7 `3 \! K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 ]/ _3 `: r3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5 Q5 u. v" b+ D3 v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0 y/ B7 Q: |)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O% X+ s5 l9 I& F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9 W% i2 ~1 B7 V t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 K5 C4 \4 E: H0 k$ r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1 K7 o0 n3 B# L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 D) J) u+ b$ s! J. F, l4 f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h% ^' v, M! @* V; H% q$ y/ l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 c8 O8 [3 h! I/ U2 w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a( t& j/ [7 u2 R# _0 A6 J: B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0 w! S# `* S9 v6 E2 Q: z" b, N! f
) R& S2 s, q7 M# T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J+ a+ z- f/ ^3 @1 x% [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6 n. E6 }4 U7 Q7 A
九、离婚经济补偿。
) M/ P! L% F% B; \) ~& {) y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N& U$ p" u% h+ d: j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3 N1 B% b1 F2 L( D6 e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1 s9 G: c2 z# D. Y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5 j# D$ G9 Z A9 h6 W* l9 K, V5 ?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0 w5 Y9 z9 |/ ?; v4 ?! e' c; c! ?
这里补充几点:
( } w6 K1 J% ?" {,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u- O2 Y: w& l: w. F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0 E$ ~6 I8 x% y, F: x# {8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 d3 p9 }# G! t! H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5 ^: z; J! R, _! ?6 u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8 A( S1 v/ P5 Y' z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P! A, y! W, ]( g' V! p0 J6 q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G0 \6 ]3 n0 V S) V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E, _8 i/ h- c+ K9 J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7 \; h8 t' A8 L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5 q: ?0 E. V0 C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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