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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在KTV包厢和小姐进行手淫、口交等活动不是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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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8: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刑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款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8 K& O$ |) ?+ @. v

* p. c* y/ X, b4 j; [- a$ T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或多次参加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人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淫乱行为除了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性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多人,包括三人以上的男性、女性,或男女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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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只包括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包括男性和女性。并非参加淫乱的任何行为都成立本罪,只有在聚众淫乱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虽不是首要分子但多次参加聚众淫乱的人,才成立本罪。
9 V. m6 Z2 r% h7 {; u6 e
1 [5 e/ n4 l; L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纠集、指挥、策划作用的人。组织是指纠集聚众淫乱的人员、选择或提供聚众淫乱的场所等;指挥是指安排淫乱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淫乱活动等;策划是指为聚众淫乱活动出谋划策等。只要起到其中一种作用的,就可认定为首要分子。4 o+ [7 _" t& W( D3 y1 \/ Y! M
4 `0 f2 b( Y- C6 i! q5 g+ ^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 `, C) V8 G4 |2 _8 H+ f1 `刑 事 判 决 书0 f+ y# s; L1 G4 o$ i& r- o
(2019)皖1821刑初96号
; h8 Z# s( u# ]3 m" S: a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G" i6 f1 o) b! m1 |, j* S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郎溪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6日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2019年1月25日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批准逮捕,2019年3月19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
! B- _) B# Q  U1 d3 x( m6 E1 p辩护人梅迪,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3 l, E; Q. S5 X, a' ?2 Z7 _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9]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9年7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传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梅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0 ~6 ^8 i9 i" D% z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邀潘某在建平镇朗庭国际KTV815包厢唱歌,张某某为寻求刺激,将一千元现金扔在茶几上,要求包厢陪侍人员梁某、孙某彤放开玩,并让两人扒潘某裤子。梁某、孙某随后将潘某的裤子扒下,当着张某某的面为潘某手淫,张某某在一旁观看并用手机拍摄视频。之后,潘某将梁某的上衣脱掉,用嘴亲其胸部。张某某看到潘某玩的比较开放,就对孙某说“再给你一千块钱,你给我搞一伙”。孙某说“好”。张某某将孙某带到包厢内的卫生间,与孙某发生了性关系,并让孙某为其口交,同时用手机拍了视频。然后,张某某让梁某脱掉上衣露出乳房与其跳舞。临走时,潘某扒下梁某的上衣,吮吸其乳房。
7 ^9 I, x  i$ X$ Y8 A! 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邀潘某到娱乐会所找两名陪侍女在包厢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7 B0 Z, `  Z1 i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Q. C* g9 g. O3 i7 Y
另查明,2019年12月29日9时许,张某某通过电话报警,称其在朗庭国际KTV唱歌后钱对不上了。公安机关对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时,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与潘某在朗庭国际KTV包厢内唱歌并与包厢内服务员发生手淫、口淫等行为。因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聚众淫乱罪,郎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7日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2019年2月1日,郎溪县公安局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进行追逃,2019年3月19日8时,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 G# f1 K: W% p( L2 i  I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证潘某路梁某龙孙某彤程某远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行政拘留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5 Q3 S2 w2 `! z1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B) u, L( w' J  \1 o; C9 N4 Y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想法,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能说明被告人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嫖娼;被告人选择去朗庭KTV是因为那里的小姐比较玩的开,但是具体小姐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被告人自己不清楚孙某彤梁某龙提供性服务都是基于金钱交易,被告人并不是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不应将其认定为聚众淫乱行为的首要分子孙某彤梁某龙与张某某潘某路之前并不认识,她们提供性服务是为了获利,不具备聚众淫乱的主观目的,且卖淫女存在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服务的情况,不应当孙某彤梁某龙二人计算在聚众淫乱的人数中;被告人张某某在厕所内与小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没有对公共秩序产生恶劣的影响。希望法庭查明事实,对被告人张某某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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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t5 o4 p2 a% s6 M5 B$ R"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邀朋友到娱乐会所并找两名陪侍女在包厢内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因身上的钱对不上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将其列为逃犯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U0 z+ _, @! ^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邀朋友潘某路到朗庭国际KTV唱歌,并通过微信联系孙某彤预定了包厢。两人到朗庭国际KTV后,张某某孙某彤说需要小妹,并潘某路各自挑选了陪侍女进入包厢(张某某挑选孙某彤)。
+ F7 C. W6 l8 e, e* T3 l在包厢内,张某某用钞票刺激陪侍女,并提议两名陪侍女扒潘某路的裤子,两名陪侍女潘某路的裤子扒掉后,当着张某某的面潘某路手淫,之后,张某某潘某路在陪侍女乳房裸露的情况下与陪侍女跳舞,并分别在包厢内吮吸陪侍女的乳房。张某某将上述过程用手机拍摄了视频。/ k* Y. F3 j& u$ z
上述行为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聚集多人到娱乐场所包厢内实施淫乱活动,其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
8 `) K; [7 t' s7 s6 @1 x7 m至于陪侍女是否具有聚众淫乱的故意,不影响聚众淫乱罪的成立,只要陪侍女参与了聚众淫乱活动,就应当计算在聚众的人数中。
3 q) P" e* \* a$ `& N& W& _6 H张某某开始的意图是嫖娼,但其在朗庭国际包厢内实施聚众淫乱的行为,其嫖娼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化。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 M5 u4 x2 [/ x% l. T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尚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故不构成累犯,但应酌情从重处罚。9 H, D: s$ ?- r7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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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9 Y; N) c6 \  K
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k7 x: |& ?6 z7 `8 A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
! J9 R6 y9 v  e6 ^8 u: b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0 E- `) g/ }9 P8 d
审 判 长  黄明琪* C0 K/ h* I. w; B( q( O
审 判 员  许勤思
5 \6 X: z5 U7 N9 J% z: V) i- O人民陪审员  陈礼钧
, n3 m2 A' P* m) i" E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3 {- ]! V4 V# a7 Y( M$ q: a& F书 记 员  周 路/ f6 y2 F& k' ?0 v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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