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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2日,华雄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试用期6个月,华雄岗位为大数据开发经理,固定月工资税前人民币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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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z1 P! {: v! V* q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公司实行保密工资报酬制度,华雄对工资报酬水平须付保密责任,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意透露,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或攀比他人的工资,否则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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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T. p9 j9 t2019年6月4日,公司向华雄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华雄先生,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您于在职期间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2条及《保密协议》相关约定,情节较为严重,故公司对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自2019年6月4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薪资结算至2019年6月4日,请您于2019年6月4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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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公司发布《通知》一份,该通知载明:致公司全体,公司一直致力于信息安全建设,尤其是薪酬信息,一直是公司不可触碰的红线,任何违背的人都将受到严厉惩罚。经调查,平台数据部华雄曾向公司其他员工泄露个人薪资,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薪酬保密规定,对公司及团队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另近期公司内部出现了关于某高管获得去年年终奖的谣言,公司在此严正声明由于去年业绩未达标,未向任何人发放过年终奖。一切关于薪酬的信息以人力资源部口径为准。请全体员工以此为戒,强化责任心,提高保密意识,严于律己,共同营造公司信息安全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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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1日,华雄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2019年7月19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华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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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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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W+ U5 L7 `2019年9月24日,公司向华雄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兹证明华雄先生,于2017年6月12日入职,2019年6月4日离职,职位大数据开发经理,离职原因:因违反《劳动合同》第22条关于薪资保密的条款,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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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E$ ^( I* _7 c0 I* Y1 c5 J一审诉讼中,公司为证明华雄在职期间存在向他人泄露薪资、传播不实年终奖发放信息以及泄露某代码行为,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其中证人秦某提供的其与华雄的聊天记录中有如下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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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雄:姐,那天保洁阿姨聊到对象的事,就问了我一嘴,我也没想到她那么大舌头。如果舆论大了你不好把控了,提前跟我说一声哈…
9 s1 @- v7 E& E, ~& ]/ \) z华雄认可该聊天记录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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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华雄行为不足以认定为故意泄露个人薪资,且情节不严重,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 A+ V, [2 l3 p3 ^; q2 L5 T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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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华雄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华雄支付赔偿金,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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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除与华雄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华雄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
o" `/ ]* @6 Y8 ]% V2、证人秦某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华雄曾向他人提起个人薪资事宜,但考虑该聊天内容的语境,华雄该行为尚不足以被认定为故意泄露个人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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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便华雄该行为属于故意泄露个人薪资,如前所述,华雄前述行为亦难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且公司在华雄上述行为发生近一年才对华雄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罚过其当;
9 B. n; h, C8 u/ d) a2 C5 l0 G4、公司提供的其他证人均陈述系从他人处得知华雄泄露个人薪资事宜,该相应证人证言均系传来、间接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相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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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分析,公司以华雄故意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为由解除与华雄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华雄支付赔偿金。
& r& M# e! Z3 T/ x' [9 i5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华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604元。
Z! n8 D7 r. I9 [) N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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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S9 Z4 ^) {& G二审判决:公司故意泄露个人薪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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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0 ]- j! e$ U' L X本案中公司与华雄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公司实行保密工资报酬制度,华雄对工资报酬水平须付保密责任,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意透露,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或攀比他人的工资,否则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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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4日,公司向华雄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华雄先生,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您于在职期间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2条及《保密协议》相关约定,情节较为严重,故公司对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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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诉讼中,公司为证明华雄在职期间存在向他人泄露薪资、传播不实年终奖发放信息以及泄露司南代码行为,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其中证人秦某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不足以认定华雄的行为系故意泄露个人薪资,亦难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公司提供的其他证人均陈述系从他人处得知华雄泄露个人薪资事宜,该相应证人证言均系间接证据,故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相应主张。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华雄故意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为由解除与华雄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华雄支付赔偿金,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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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 C7 ? t9 N案号:(2020)京01民终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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