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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犯错,公司能否对其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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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2 06: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便于管理员工,加强员工对于工作纪律、管理秩序的服从性,部分公司会制定罚款规定。而近年,公司因对员工进行罚款,而被曝光,甚至上“热搜”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t" o( r4 V1 [7 H8 X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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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企业在制定罚款规定时,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当地的司法实践。例如,在北京地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 P! j+ j1 ]' D2 @
  t1 q# ~% w, {" J+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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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 ~' d4 V  V& H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四、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派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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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l, F2 P. C/ U! d5 S: h. F[(2019)京0117民初11883号]案例- w" a: G3 t3 A1 @

  ~, C* i" l6 Q7 ^' Q- x; N2 `法院查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行政处分流程为,第一次警告处分,同一行为经两次口头注意仍无改善,罚款本人工资的10%,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经一次警告处分后仍无改善,给予记过处分,罚款本人工资的20%,在本月工资中扣除;经一次记过处分后仍无改善,给予开除处分。3 I( w" [, L. M/ D) }

  G8 B0 M' [1 h+ m5 c2 e本院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亦规定,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在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劳动者工资。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故瑞普公司有权据此对其员工进行处罚。4 ]" B8 N' ~; ~* `! U' Y! m*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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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条,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 @4 r8 s) f/ R3 a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 y& l5 f( J" w& g+ x/ ^3 J* ]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 W5 h" |3 Z6 P& V(三)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x; N& a" F6 i) n5 ]. t( |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V7 ~* T- U9 x% Z第二十一条,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7 r% y6 m* r;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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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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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9 M! s8 N: ~/ y6 @9 ?. C2 @[(2019)沪01民终13217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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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 [' Z/ o; z; ^  R一审法院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未明确赋予用人单位经济处罚权。公司对员工处以业绩罚款所依据的门店绩效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有悖于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公司据此对员工处罚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公司要求不返还员工5,500元罚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w0 b8 ^; h# t8 B" e3 ?: ~1 t$ P/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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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员工业绩罚款。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企业罚款权。公司依据其门店绩效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对员工直接处以业绩罚款,确实有违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公司要求无需返还业绩罚款,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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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具有经济处罚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企业在制定、执行罚款制度时,应当先行了解当地司法口径,并兼顾合理性、适当性等因素,以免该等制度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还引发舆论危机,损害公司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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