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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错将约会当成卖淫嫖娼,一般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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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13: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这样一个案例:小峰和小霞通过社交平台认识,两个人在网络平台上聊得很投机,就约定在小峰所在的城市见面,来一次约会,约会完之后两个人就各自回归自己生活。小峰给小霞转了2000元,作为路费。两个人见面之后,聊得很好,当晚两个人就在酒店开了房间,发生了关系。刚好当晚遇到了公安查房。两个人原本想着只是见一次面,所以互相没有留真实姓名。结果办案人员在询问的时候,双方并不知道对方真实姓名,并且有转账记录。办案人员就将二人带回了办案机关。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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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D! |; K, J) O" K  q1、首先要说的是二人约会不是卖淫嫖娼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卖淫嫖娼是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小峰和小霞两个人在网络上已经聊天有一段时间了,虽然双方未见面,但二人已经不是陌生人,所以不符合不特定异性。1 F0 @4 Q1 l  s5 E" x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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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二人没有以金钱和财物为目的,有人说小峰给小霞转账2000元,这不就是嫖资,这不是的,这是路费。我们正常小情侣之间也会赚钱,那就能认定为嫖资吗?1 V  g" r/ }6 V& D2 v+ J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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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公安机关在办案的时候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两人最大的问题是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会让公安机关错认为双方是卖淫嫖娼的。不过公安机关会对双方进行询问,两个人如实回答具体情况,办案人员会对两个人的询问笔录进行对比。同时二人可以向办案人员出示微信聊天记录,让办案人员知道二人的关系。办案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后,会依法予以释放。4 `) ]- ^4 }" Z+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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