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小峰和小霞通过社交平台认识,两个人在网络平台上聊得很投机,就约定在小峰所在的城市见面,来一次约会,约会完之后两个人就各自回归自己生活。小峰给小霞转了2000元,作为路费。两个人见面之后,聊得很好,当晚两个人就在酒店开了房间,发生了关系。刚好当晚遇到了公安查房。两个人原本想着只是见一次面,所以互相没有留真实姓名。结果办案人员在询问的时候,双方并不知道对方真实姓名,并且有转账记录。办案人员就将二人带回了办案机关。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5 L* m# y3 U! U2 z
7 j8 K7 ]2 H, ^1、首先要说的是二人约会不是卖淫嫖娼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卖淫嫖娼是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小峰和小霞两个人在网络上已经聊天有一段时间了,虽然双方未见面,但二人已经不是陌生人,所以不符合不特定异性。+ i: T6 A, I! y;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