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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据统计,大约七成以上的强奸案发生在熟人之间,如同事老友之间、基于某种动机或情愫而速成的朋友之间等,由于案件的私密性,除了“一对一”相反言辞证据外,往往难以取得有效强奸罪“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证据,尤其熟人型强奸案,强奸罪的手段表现得更弱更难以取得,因此,这样的案件对办案人员来说十分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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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有朋友曾询问过这样一起案件:女子于某与男子李某均是家室的人,两人是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的,先前两人并不认识,可能基于酒场特殊的氛围,于某一见钟情于李某。席间,于某主动接近李某,并频频向李某敬酒,在其他朋友眼中,两人俨然一对相识多年的熟友。6 N( L) {) K9 k2 d" N/ q7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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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罢,朋友陆续离开,于某与李某却并没有当时各自回家,而是到附近酒店开房。眼见夜已深,于某丈夫拨通妻子于某电话,于某慌乱中按下了接听键,令人意外的是,丈夫听到了不该听的声音,便反复追问妻子在哪里?在干什么?于某只能搪塞,情急之中难以找到合理的解释理由。回家后,面对丈夫的咄咄逼人,于某为了保全婚姻,便说自己醉酒后被李某强奸了。丈夫拉起于某一起到派出所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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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N. s9 B# w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敬请指导和指正。6 G( S# r6 b* m- x
& I$ b [) j* a, B- D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女方“醉酒”,排除强奸罪的其他手段存在
( ]# S- W; H i% K' z' L接警者正是这位朋友,据朋友说,强奸案对他们来说处理起来非常棘手,经初查难以取得有效证据,如果不立案,面对的就是报案人无休止的纠缠或投诉;如果草率立案,案件往往难以办下去。朋友接着说,自已处理过的案件,往往是报案人和“嫌疑人”自说自话,针对这样一些“一对一”的言辞直接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辅佐的情况下,案件真实发生的概率只有50%,更不用说证据确实充分了,有时候自己内心难以建立起案件确实已经发生的内心确信,但是,面对这50%的可能及报案人的压力,案件还得不停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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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来说,朋友经过大量走访调查取证,除了本案”被害人”和“嫌疑人”的言辞证据外,还做了如下工作,取得了大量证据:5 O( y2 n+ \6 C, q# c, w8 E" w
: l7 {7 S0 ~+ d% M7 J$ ]7 e一是调取了于某与李某聚会时酒店监控。监控显示,席间两人接触频繁,于某多次向李某敬酒,自己饮酒量不多。离开酒店时,两人有亲密动作,于某走路正常。调取了两人开房酒店监控,显示两人先后走向吧台,李某与服务员交谈并办理入住手续,于某则坐在一旁的椅子上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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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走访取得相关证人取得证人证言。据于某同事说,于某为了随和,待人热情,单位聚会时发现于某酒量很大。开房酒店服务员讲,当时看到李某似乎有了醉意,而于某表情平淡,看不出醉酒的样子。据当时一起聚会的朋友讲,以前两人并不认识,不知道那天两人突然异常亲密。于某丈夫讲述当晚的情况,从电话中推断于某的声音不正常。剩下的就是于某所说自己醉酒被强奸,李某辩称从一起开房到发生关系完全是于某自愿,并否认于某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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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使得仅有的书证的证明力变弱
7 {. \& ^$ ], E0 k/ X# \从上述证据来说,朋友也认为,难以证明当时于某处于醉酒状态,由于案发现场已不存在,更不可取得第三人的证言,如果要把这起“案件”立为强奸案,觉得案件难以办下去,根本过不了法制部门及检察院这些关。案件进入僵局的情况下,于某突然向朋友提起,李某是强行与自己发生关系的,当时自己咬了李某肩膀及前胸两口,应该还留有痕迹。) V2 `/ ]' }. T3 K1 N& N2 Z
2 }% y- E7 `" u8 u0 P: [于某提供的这一书证成为了能否证明强奸案发生的关键,强奸罪的手段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醉酒强奸是强奸罪的其他手段,在无法证明于某当时醉酒的情况下,如果能证明暴力手段的存在,本案强奸事实也就存在了。针对这一证据,朋友在李某身上确实发现了咬痕,那么,发生在李某肩膀及胸部的咬痕能否成为强奸罪的暴力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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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表示,男女两性生活时,当爱抚动作不断升级,无论男女都会出现“用牙齿咬人”的趋向,有些人会在对方肩膀上留下一个深深的牙印,作为爱的证明。也有国外调查显示,在美国有5%-10%的夫妻过性生活时出现过抓、打、掐、挠等行为,并能从中得到很大乐趣。这些虽然是伤害的行为,但也是性爱时的一种表达方法,并不能算作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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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P/ v9 v+ Z3 Y. T! n据此,于某提供两人发生关系时曾咬过李某的证据,能否成为强奸罪的暴力手段,又被大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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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Y% T( L ~, B4 ^5 O' V综观全案及现有证据,本文及朋友均认为证明李某强奸于某的证据不足,在证据与事实存疑时,只能按照“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认为虽然两人曾发生过关系,但不能证明李某违背于某意志,强奸的事实不存在。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j) O0 U! J+ g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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