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财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采取。但是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系心甘情愿,并不存在另一方主动索要彩礼,那么对于主动索取彩礼的行为当然要返还。如果不是主动索要彩礼的行为,而是双方均认可风俗习惯而自愿给付另一方财物的,作为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U+ C) u( P4 p0 P3 T/ h
' X. k) f" |9 [4 | B1 X, Z特别重要的一点,彩礼必须是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而不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性质。婚后给付的,一方如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可能只能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获取了。/ F- l* n6 F* F' E ^9 E; u) W8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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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婚约财产一方应当返还婚约财产。给付婚约财产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婚约财产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各自的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4 a+ E& G2 E) s# {" j6 P3 f,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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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L) k- R" e: X% T# r5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 J' s3 k) n; |. P+ O: y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0 E; C L/ X' K6 y% p, z7 t2 u(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 v' @ f) S4 Y$ D5 x6 E* _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9 k/ i3 l$ K. q) j! p, N1 x
本文旨在对上述法定可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供大家参考借鉴。4 E: w7 E7 D2 w% d0 P/ D
5 q! x$ m; X' f! q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 |; f8 O8 b& c. y( ^# \# X这一情形比较好理解。只要男女双方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满足该情形要求退还彩礼。- C9 T6 @9 s% ~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因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女方已经收取了彩礼,且双方也已经共同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实际上已经在农村办理了酒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的一方已经生育了小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以婚约财产纠纷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的,如果简单适用该情形,可能对另一方不太公平。5 M1 V; r5 e- q0 ^, t3 r
; ?& {* Q! D& F: K" z情形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4 a6 p% d2 d! j4 q% L% V8 ?对于情形(三),是否就意味着只要举证“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相关证据,就一定可以主张要求返还彩礼呢?: o5 Q. Q, A: }* U
在司法实践中,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的,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生活困难,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的困难了。该条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对绝对生活困难进行规定的。0 D2 V: M j- |9 ?* I( _
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的困难证或者社区居委会的无业证明,来证明家庭及自身的生活困难。但是,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且这些证据也不能证明当事人婚前给付导致了其本人的生活困难。" c: A& M) g- i( C6 C/ r! v
需要注意的是,不构成彩礼的赠与,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4 [3 R/ J# U. t/ V( ?
# G3 G+ ^6 @/ h0 G+ r关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金饰的主张,男方在订婚前给付女方金饰,属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故男方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U( k \9 g2 F, x P如果男方向女方的转账数额为“520”、“521”、“1314”等,那么法院会认定这是为表达爱意以一些特殊寓意的数字给付的金钱,应当认定为是联络感情或者表达情谊的无偿赠与,男方不得要求返还。% x: ]% l) J5 z' T {
% L1 y6 c' k$ e/ l对于一些没有转账意图的转账行为,因在转账中未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者附条件的赠与,法院对该部分转账行为无法认定,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女方如抗辩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一定的消费支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难以作为彩礼构成部分要求返还。; x' v3 M, i5 ?& Y q! e6 G
综上所述,对于返还彩礼案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及是否生育等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对于一方婚前赠与另一方的金器,存在支持返还与不支持返还两种观点。具体判决,仍然要结合赠与性质、赠与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9 ]8 h' @) ^, N- |5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