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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辞职或者被辞退等,用人单位不给离职证明,是否合法?* F7 W# A% Q+ U( q, C
2 E- [8 [& q' p$ Y8 e+ N答:不合法。正常情况下,员工离职用人单位都会开具离职证明,但有时候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不愉快的情况下,比如辞职时候员工尚有款项未归还,工作不交接或者交接不彻底,员工因工作能力不达标或者违反制度被用人单位辞退等情形,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意出具离职证明。看起来用人单位不给离职证明的理由很充分,但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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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 e) z, f1 @2 n- m/ K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知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的义务,不得设置任何前提条件,故即使员工存在款项未归还、交接未完成或者被辞退等情形,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必须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至于员工存在的上述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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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不给离职证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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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2 b% C y' d$ u( v V所以,按照该规定,员工可以投诉到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介入处理;同时如果给员工成损害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这个损失一般是员工因为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不能正常入职新的用人单位或者不能正常领取失业金所产生的损失,比如不能入职新单位的,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倍(1-6倍都有可能),或者是新用人单位开出的工资的3倍(1-6倍都有可能);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按不能领取的月数计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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