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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转账50万元“分手费”,妻子能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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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8: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丈夫与他人发展成情人关系,二人分手后情人以索要工程款、赌债等名义,多次向丈夫索要“分手费”,最后丈夫给其转账50万元,妻子知道后,将其二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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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9 M- z( B! k& L' r( _男子刘某与女子田某为一对夫妻,杨某是田某好友。2018年,刘某、杨某合伙承揽工程,其间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一年之后二人分手,杨某要求刘某支付给自己50万元“分手费”。2020年5月、8月期间,杨某以索要工程款、赌债等名义,多次采取打电话、上门等方式向刘某索要“分手费”,不知内情的田某与杨某多次发生争吵,刘某也被杨某打伤。2020年12月,刘某借用他人账户向杨某转账支付了50万元。2021年2月,杨某邀约两名男子,以面部被田某抓伤为由,向刘某索要赔偿款20万元,并再次打伤刘某。刘某向妻子说明实情,田某这才发现刘某、杨某之间并非简单的经济纠纷。2021年3月,田某将刘某、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某、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某返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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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o: i6 ~* K【法院裁判】3 n! V& r" ]3 A, G) B4 p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50万元属于刘某、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将其赠与杨某,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杨某基于该无效赠与行为所取得的50万元,应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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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o5 x0 ~- S; _. `" j9 l, B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M3 |/ T7 }+ t. }4 M; m1 L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条款延续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涉及的50万元系刘某、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以“分手费”的名义赠与给杨某,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产生于有配偶者与婚外情人之间,违反公序良俗,应受否定评价,属无效行为,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予返还。因此,田某作为该50万元的共有人,其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O; ]. A6 k; J4 X% p3 h0 n5 u; C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共秩序是指法律秩序,善良风俗是指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守好私德,尊重公德,是善良风俗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有配偶者与他人发展为情人关系,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秩序,挑战道德底线,应予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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