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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删公司文件被判赔偿
! S: J4 L9 }' v, D" Q1 r【裁判要点】
- H/ x d, x( I% ]$ \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广泛权利的同时,也对劳动者提出了很多义务性要求,如在离职时,员工有义务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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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供职于一家贸易公司的邱女士,离职时却拒绝向原公司提供工作电脑的开机密码,并删除了电脑里存储的重要文件。
* R0 [8 ]' v! M1 r公司只得聘请专业公司,解除密码并恢复数据。
) o* F, p! H$ m3 V- c+ N; |7 \/ F& w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邱女士应承担密码解锁及数据恢复费用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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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还原】
8 ` e) _! c2 |( K" C案情:员工拒不移交密码和资料
7 [6 J8 \: f& e8 \ F6 j6 @, ~2011年10月,邱女士进入这家公司工作,担任营业部业务助理。
1 z, R5 s" [ X* K2016年11月底,公司与邱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
- j, Y* N- r: K A9 Y邱女士离职后,原公司同事多次通过微信等,要求其告知工作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内的文件,但邱女士明确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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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未果,公司向邱女士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解锁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所有资料。
7 G8 Q. o* @8 W2 a而邱女士则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最后半个月工资。
! _& Y3 U( `# g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邱女士交付电脑密码和资料或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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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邱女士的申请,但因维修费尚未发生,未支持公司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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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公司未规定不能删除文件
! k# S: M# M% h6 v此后,公司委托了一家专业的技术公司,对邱女士的工作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和硬盘恢复,并为此花去了9200元。
$ p1 }4 E1 H9 X在公司看来,这笔费用理应由邱女士承担,遂将其诉至法院。
0 c2 { `& I1 ^0 X& A庭审中,邱女士辩称,其离职当日即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公司并未提出异议。
6 q' h' b" l2 M9 z0 V! [其使用的电脑系公司分配给每位员工各自使用的,并未存储过任何重要文件,不足以影响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 e' T& R) d2 u2 E4 z. t邱女士表示,在移交电脑前,其删除了部分与私人有关的文件,这是任何离职员工都会进行的操作,公司从未禁止删除电脑文件,劳动合同中对此也无任何约定,自己没有义务进行赔偿。她还强调,公司支付的数据恢复费用远超市场价格,存在伪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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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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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交接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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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女士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的物品交接,但事后公司发现该电脑有其设置的密码尚未解锁,故通过微信、短信及律师通知函通知其告知密码,并移交资料,其有义务配合完成。
' D: z" N0 [( J6 A. y' d鉴于邱女士在仲裁及案件审理期间,均未告知电脑开机密码,并在离职前删除了电脑中的资料,贸易公司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解锁及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邱女士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 c# ?! ~0 I I! v, O+ l: X至于维修费用金额,贸易公司已经提供了增值税发票、支付凭证及网络科技公司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其支付了费用9200元。邱女士虽然对维修费的金额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邱女士的异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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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P2 x0 t* L' B& \) Q& z离职时删公司文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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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 i. Q X, h ?+ G7 {0 v9 p) u, y被告人为发泄对所在单位不满,利用岗位职权删除公司电子数据并导致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 e* Y% F2 O; ]7 }# o! N, f9 t; J【案情还原】
3 F4 [% S# k) v2 k$ k“你设计的是什么东西?你还好意思来做设计师,你面试提供的作品是哪里抄来的吧。”部门经理退回了许丽(化名)入职后提交的第一份设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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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丽为报复公司删除了后台部分数据,造成公司网店无法继续照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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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许丽提起公诉。
) O; k8 M$ B8 s5 H) Y+ R0 j据检察机关介绍,2018年8月,90后女生许丽带着几份自己满意的作品,来到上海一家内衣店应聘设计师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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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非常顺利,考官对她提交的作品表示满意,让她第二天就到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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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许丽去公司报到,并向她的部门经理提交了第一份设计作品。
! Z) Z) P3 o! X# W$ J没想到,令她感到自信满满的作品却被部门经理退回。
0 w/ h9 Q. L9 b/ G许丽自觉从未受过这样的委屈,和部门经理大吵一架后,一怒之下辞职回家。
. o4 m# ~& r/ m* b4 U. c回到家,许丽始终咽不下这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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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发现自己虽然辞职,但公司并未将她的网络账户权限关闭,决定报复公司:她登录公司的淘宝及天猫网店后台,更换了公司网店的头像及主页,随机删除了部分商品的图片及产品分类。
) ~9 A0 o* h P3 h' K3 y4 p) B第二天,公司发现网店无法继续照常运作,影响了正常经营。
" ~/ S3 `* s u9 C' ]. N为修复网站,公司花费了近3万元人民币。
2 j& J3 b9 A* x! {" l! `8 K【处理结果】
. [1 e! K8 v8 D许丽为泄私愤,以删除、修改计算机数据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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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许丽提起公诉。虹口法院审理后,判处许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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