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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删公司文件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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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3 [ @9 @8 y' ?/ h+ l" V, {) ~2 g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广泛权利的同时,也对劳动者提出了很多义务性要求,如在离职时,员工有义务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4 R8 C3 r0 j! v8 ?1 f' U- }. {# m而供职于一家贸易公司的邱女士,离职时却拒绝向原公司提供工作电脑的开机密码,并删除了电脑里存储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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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只得聘请专业公司,解除密码并恢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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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邱女士应承担密码解锁及数据恢复费用9200元。
3 c) g9 ?8 r: d7 z ?【案情还原】
8 w; P m; ~" J: f) D; r0 T案情:员工拒不移交密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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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邱女士进入这家公司工作,担任营业部业务助理。
# A$ {7 \4 C/ f2016年11月底,公司与邱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
# E, h7 r, Q5 N9 G' d0 j邱女士离职后,原公司同事多次通过微信等,要求其告知工作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内的文件,但邱女士明确表示拒绝。
# p7 {) N$ j. d/ W4 H: v沟通未果,公司向邱女士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解锁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所有资料。
M/ A9 r% P+ h1 J而邱女士则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最后半个月工资。
3 _3 b. ~8 N/ n; ?( w( _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邱女士交付电脑密码和资料或承担维修费用。
" c9 T7 ?- m% p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邱女士的申请,但因维修费尚未发生,未支持公司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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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公司未规定不能删除文件
3 y1 v" ?' t$ _ e此后,公司委托了一家专业的技术公司,对邱女士的工作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和硬盘恢复,并为此花去了9200元。
% K/ G( i8 m; G( G* i在公司看来,这笔费用理应由邱女士承担,遂将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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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邱女士辩称,其离职当日即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公司并未提出异议。
( L9 l1 f9 }. b r* \! @* P+ L其使用的电脑系公司分配给每位员工各自使用的,并未存储过任何重要文件,不足以影响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 {+ t1 X; z* l) N8 v# k+ [邱女士表示,在移交电脑前,其删除了部分与私人有关的文件,这是任何离职员工都会进行的操作,公司从未禁止删除电脑文件,劳动合同中对此也无任何约定,自己没有义务进行赔偿。她还强调,公司支付的数据恢复费用远超市场价格,存在伪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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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Z- m1 G6 e2 d6 k法院:工作交接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 @) V( A1 q2 F8 f8 e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女士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的物品交接,但事后公司发现该电脑有其设置的密码尚未解锁,故通过微信、短信及律师通知函通知其告知密码,并移交资料,其有义务配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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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邱女士在仲裁及案件审理期间,均未告知电脑开机密码,并在离职前删除了电脑中的资料,贸易公司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解锁及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邱女士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 z+ N! a5 \9 k3 k至于维修费用金额,贸易公司已经提供了增值税发票、支付凭证及网络科技公司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其支付了费用9200元。邱女士虽然对维修费的金额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邱女士的异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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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s h# P- |离职时删公司文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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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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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为发泄对所在单位不满,利用岗位职权删除公司电子数据并导致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 y, c/ o3 z4 f" Y: R' u& k【案情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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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设计的是什么东西?你还好意思来做设计师,你面试提供的作品是哪里抄来的吧。”部门经理退回了许丽(化名)入职后提交的第一份设计作品。
7 p0 ` Z% a" s7 {; x许丽为报复公司删除了后台部分数据,造成公司网店无法继续照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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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许丽提起公诉。
$ V+ g9 i& N0 X! g7 |6 P2 t据检察机关介绍,2018年8月,90后女生许丽带着几份自己满意的作品,来到上海一家内衣店应聘设计师的岗位。
& B1 V% @6 s7 W% i& m面试非常顺利,考官对她提交的作品表示满意,让她第二天就到公司上班。
3 E( }+ {) x$ l7 }, }( d1 _第二天,许丽去公司报到,并向她的部门经理提交了第一份设计作品。
4 }" y# y" S2 N1 _/ m. p5 X% I没想到,令她感到自信满满的作品却被部门经理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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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丽自觉从未受过这样的委屈,和部门经理大吵一架后,一怒之下辞职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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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家,许丽始终咽不下这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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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发现自己虽然辞职,但公司并未将她的网络账户权限关闭,决定报复公司:她登录公司的淘宝及天猫网店后台,更换了公司网店的头像及主页,随机删除了部分商品的图片及产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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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公司发现网店无法继续照常运作,影响了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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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复网站,公司花费了近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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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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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丽为泄私愤,以删除、修改计算机数据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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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许丽提起公诉。虹口法院审理后,判处许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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