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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调岗而离职,请求经济补偿金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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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8: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者不接受单位的调岗而离职- n6 I7 I2 ]8 a+ G) G8 c/ _$ K4 o
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R" t6 r7 ]. c8 e$ ]4 E! A' j* I法院会支持吗+ ]9 v& x- C$ E$ s. Q! E7 E) i! ^
近日
& r. V  `  P& S0 G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f1 ]8 Y7 k5 o0 o; E* m0 Y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1 Y' W( |8 C0 @; ^) ~& E
( Z' e( D, a1 D( u9 i/ N6 b
案例简介6 l/ H; ~; G% S# `4 b

2 u/ e; W$ Y- P) T2012年10月10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公司任职工程材料管理岗位,在县区某项目工地工作。: N. U1 c5 U! i
2022年9月,该项目结束,岗位被撤销,该公司向王某发送通知:“因某项目结束,你所在的岗位已不存在,通知你到该项目销售部工作,待遇不变,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 K8 h) b% k. N9 ~) h1 ^* |3 s$ a王某回复:“该岗位不适合,要求重新调整。”0 r& f) x" e! Y1 X& ]& |% |
该公司于2022年10月再次向王某送达书面通知:“无法调整,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1 B7 S9 Z" V6 x4 [! R; k7 G# |此后,王某再未回公司上班,并提起仲裁,又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  ]- p6 ~  \3 x
该公司辩称,王某已接收通知,但未按通知要求到销售部报到,视为旷工,应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2 I9 i' ?2 Q9 v. c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认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单位确实无法维持劳动者原来的岗位,单位不属于恶意调岗,但单位具有与劳动者协商的义务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故单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 X, |& e# n  g# r( }* ~: b, H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属于劳动者自愿离职,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G) M( \3 ^$ O6 U, D由于本案中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这时劳动者以实际行动表示离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不能再以旷工予以评价,故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6 X8 z% Q% {9 L" V
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自愿向原告王某补偿3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1 [, A' u( W  h( R! ~8 N" y法官说法
( D' @) r3 X: G! T% e
- W* W3 r0 d  L. `, m劳动合同属于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合同,由于不同的岗位对劳动者的意愿影响较大,所以,需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法律不能强迫劳动者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
6 e! k* T# k) D$ o8 B尽量满足劳动者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 V7 w# y; ]2 d" I# d( U! M/ }
但是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和人事管理权,单位的人事管理权和劳动者的意愿应相互协调,尽量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如果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岗位的条件,劳动者不服从,则视为违反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劳动者具有过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 Z; V) v- V! c2 O- R! @( ~1 S8 W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约定,劳动者对调岗具有预期,则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反之,如果单位违背合同和规章制度,未经协商随意调岗,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降低条件调岗,在劳动者不服从的情况下,单位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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