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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出于炫耀目的,竟将与女友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发给朋友“欣赏”,并发布网络。近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侵犯隐私权纠纷,经审理判决该男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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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o6 H C) Z2 R( F& v 据悉,张三与小翠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同居生活。出于炫耀目的,张三把自己与小翠同居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用手机拍下,并通过微信发给朋友观看,后发布网络。小翠的母亲意外发现张三在网络上发布上述视频后,报警至当地派出所,公安机关对张三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 A1 S3 w, t% R2 N# E4 {4 V-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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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三把与女友小翠发生性关系时的过程用手机拍下,并在网络上发布,足以认定张三侵犯了小翠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考虑到本案张三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张三向小翠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并赔偿小翠精神抚慰金30000元。 # x. V9 W/ P' n# t3 Q# p
& H) K# O, Y' m) [6 J! `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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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T* X) a" Z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并列明了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彰显了法律对自然人人权的全方位保护和深切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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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张三与小翠本为热恋中的男女朋友,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但因张三为了炫耀自己,将与女友的私密生活视频发布网络,殊不知该行为侵犯了隐私权,最终酿成恶果,不仅造成了双方分手,还被告上了法庭承担法律责任。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否则,轻者可能遭受治安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重者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 7 b+ O& \%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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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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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1 J$ g, 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2 Q5 |3 d% J8 b6 F0 }
7 M4 j! `4 s% L$ i4 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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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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