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共同召开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学者就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就具体条文修改提出了专业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六个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专家学者们的重点关注: b) j" E0 g) R/ I2 ?/ ?& p' z6 t6 \& l K) s8 g: x/ L
一是关于俗称的“假离婚”问题。专家们一致认为,在身份关系的解除上,不存在所谓“假离婚”,都是“真离婚”,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主张离婚无效,恢复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完全可以由假返真,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复婚。关于此种情形下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的效力问题。多数专家认为,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这样看似让不诚信的一方获利,但这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影响,不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失衡。实际上“假离婚”的情况很多是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因为夫妻内部利益考量而损害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是对社会更大的不诚信,从法律而言,此种行为不能提倡。认定离婚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可以向社会传递一种价值导向,即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规避国家政策等原因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是,该协议仍可能是可撤销的。如果能够认定一方欺诈,对方仍可以诉请撤销该离婚协议,这一方面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规则一致,同时,也表明如果一方是为了欺骗对方与自己离婚,谋取不法利益的,仍需承担法律后果。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应当认定为无效。 ' {' A# P, i; j& q1 m; H
/ B4 u0 f! _3 Z* T二是关于同居析产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目前同居情况较多,产生的纠纷也不少,在民法典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予以规定,值得赞成。同居关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但基于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如果存在财产混同,也不能否认财产共有的情况。同时,同居关系虽然不同于婚姻关系的法定保护,但在析产时,也要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处理。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的,也要予以特别考虑。 2 I9 b9 t' W5 z' r% }- k 9 `7 J. f) [% r2 j9 P三是关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问题。专家学者们认为,直播打赏类纠纷实际上涉及到了两类民事法律关系:第一,是消费者与网络服务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第二,是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处理这类纠纷案件应当遵循如下规则:第一,在对外关系上,要考虑交易的稳定性,因该类纠纷的处理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一方在网络服务平台打赏的款项,另一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网络服务平台或平台主播返还的,不应该支持。但是,根据《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和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规则,有证据证明打赏一方与网络服务平台或平台主播存在恶意串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并支持原告返还打赏财产的诉讼请求。第二,在夫妻内部关系上,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财产金额对直播平台或主播进行打赏,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6条和第1092条规定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既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2 F S: M5 R Q& e) O# P
- J! \: J. ]1 W四是关于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婚外情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司法判决对此应当坚决做出否定性评价。无辜的配偶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对方全部返还。% @5 I# ~& O, w+ D9 Y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