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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9年《南通》报原件上的一篇报道,可能会纠正之前官方对海门清末状元办“济良所”的认知,“济良所”并非只是专门救助收留、改造妓女从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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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8年,中国爆发“五四运动”,思想越来越进步的中国人民要求民国政府取缔腐朽的妓院。民国政府迫于压力,要求各地关闭妓院,建立“济良所”。当年很多单身男子从“济良所”娶到了老婆。当然“妓院”作为资本主义国家制度下的产物是不可能消失的,不久民国妓院在全国各地又如雨后春笋般到处建立活跃了起来。现在官方讲历史时一直认为,“济良所”就是专门收留、改造妓女从良的地方。 v( u% x. s( k) C4 W, S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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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史料记载,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10月,来华传道的美国包慈贞女士借华德路圣公会牧师吴虹玉住宅创办了中国最早的近代济良所,收养迷路落魄及不愿为娼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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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对“济良所”的定义也是,旧时的一种慈善机构,收容救济被拐骗、受虐待而无处可以投奔依靠的妇女。 " p' r# k" f' t% f+ z' E
- i9 A7 b& K. w$ ^9 D) b3 t$ C至于为什么现在官方认为“济良所”就是专门收留、改造妓女从良的地方,应该是“五四运动”时取缔妓院设立“济良所”误导了现代史学家的认知,其实“济良所”历史更悠久,真相也不是现在专家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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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1 J( k; ~$ X6 ^8 b: H3 B海门状元张謇自然是通晓历史的。他在当时创办了升级版的南通济良所。当时《南通》报报道中,明确“济良所是缓和家庭冲突的机会”。报道中两位女性只是因情绪不好,从乡下家里出走“逃城”,“投入济良所”。报道最后说,“如果没有济良所,这两个女的可能会自杀或者去当尼姑”。也就是说,在设立济良所之前,每年因家庭不和离家的女性大多选择自杀和当尼姑。因为当时宣传了济良所,所以很多需要寻求帮助的女性就“逃城投入济良所”了,没有说他们逃城去当妓女,他们也从没当过妓女,跟妓女没有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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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X9 ^& Q7 U3 K“济良所是缓和家庭冲突的机会”中的“机会”一词,分析认为,是机关、机构、现代“委员会”中“会”的性质。那时县公署下的农会、教育会、商会都不是民国后期及现代“协会”的理解,而是有实权的行政设置。因此开设在南通警察局旁侧的“济良所”不是“托儿所”中“场所”的理解,而是有实权的“公所”中“所”的性质。报道中“济良所”所长让相关人员签字后才算走完程序。 ( n; y5 k- W1 |9 ]/ _7 M
! Y; R! ?4 Z* b( [- V“济良所”中的“济”是动词,救济帮助的意思。“良”,现代专家认为,也是动词,收留、改造妓女从良。本文分析,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良”在这里不是动词从良的解释。上述报道中两位女性本来就是“良女”,不需要“改造从良”,只是在男权的旧时代弱势女性离家逃城投入济良所寻求保护。家庭各方及“村委”见证在所里签字即可回家,监督不得重犯,否则上级官方会惩罚家庭男方及属地“村委”,根本不存在留在济良所“改造从良”的情节。因此,“良”作名词用,良心的意思,体现政府、社会的良心、温暖。“济良所”当时成为南通家喻户晓保护女性的地方,习惯了吆喝女人的男人从此也得掂量掂量“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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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张謇对“济良所”真正的定义应该是,救济帮助所有弱势女性,体现政府、社会良心、关爱温暖的行政机关。救助收留改造妓女只是其中作用之一,非专门地方。“济良所”也不是普通场所的理解,里面配备的工作人员相当于现在的公务员。“济良所”类似于现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妇联,但比妇联更有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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