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7 f `/ T0 u如果一个人向另外一个人转款,款项的性质最有可能是:第一,赠与;第二,向对方提供借款;第三,向对方还款;第四,支付货款。小芳既然主张涉案款项为货款,那么就应当拿出证据让法庭相信。如果是货款的话,这应当是买卖双方之间约定好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纸质版的或电子版的约定(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现实生活中,如果是比较频发的交易,当事人可能不会签署纸质版的约定,但在微信聊天时进行这样的约定还是比较容易的。在本案中,小芳连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都不能提供,这就无法让法庭相信小芳的主张。 $ q3 @5 X. O5 t. X- t9 Y
2 S( K% d' Z& r/ U/ |小芳在二审的时候,向法院提交证据,希望证明小明向小芳的转款性质是货款而不是赠与。我们进行中立的分析会发现,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度并不够,即使在过去小明向小芳及其丈夫真的转过货款,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以后小明的其他转款依然还是货款。* u/ P4 d; q+ @* {1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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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款人小明的陈述对小芳不利 / ?# K5 m$ F0 j4 c9 a: ?+ i! @# N1 C- K: A. o
在关键时刻,小明做出了对小芳很不利的陈述。小明作为转款人,他明确表示转款的性质为赠与,这对于法庭倾向于认定涉案款项为赠与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可能有的人会有疑问:小芳对涉案款项性质的陈述不被法庭所采纳,那为什么小明就同一问题的陈述就可以被法庭采纳呢?都是单方面的意见,小明自己也拿不出来纸质的或电子的证据,法庭是否有厚此薄彼之嫌?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需要认识到,小明和小芳的身份是不一样的。小芳是收款人,小明是转款人。转款人对款项性质作出的陈述,一般更容易让人信服,毕竟小明是对款项作出处分的主体。 9 D+ p+ v1 m: l" h8 | 7 Z0 q/ G1 d1 {, z2 h/ H3.转款的一部分发生在关键日期,会让法官对款项的性质作出倾向性认定 2 w) O% f7 k" [2 ]7 Q4 \$ F. R7 g3 s7 P6 X% p- J
涉案款项的一部分发生在2月14日西方情人节那一天。在这一天,小明向小芳转款520元和1314元。我们都知道,520和1314往往都有特定的含义,520表示“我爱你”,1314表示“一生一世”,这在社会上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常识。至少520元和1314元这两笔资金根据其转款日期和小明对其性质的陈述,基本上就能够认定为赠与。 - l D5 e% h T% m6 y*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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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本案中有争议款项的其他部分并非在情人节那一天转款。但是,如前所述,小明作为转款人自己陈述了其性质为赠与,那么法庭也会倾向于接受。520元和1314元只不过让法庭更加相信这笔款项的性质为赠与而已。 : [4 M; b2 Z7 U: m - K+ M$ w0 e1 z, }9 ~. |(二)启示 - M4 m) y/ v( E8 f+ N9 T- P. H. J& F8 ~6 N4 u1 U- S
1.明确款项性质; m3 r1 a( N4 @. \ `
0 ~5 i' q& e8 x% r+ N. q# {3 J4 B对于和他人之间的来往钱款,我们最好能够明确其性质。有些人会觉得这样太麻烦,其实我们在转款的时候,不管是手机微信转账,还是通过银行卡转账,附加一句话说明其性质,这不是一个很占时间的问题。主要就看我们是否能够注意到这样的细节。这样的细节将来有可能在法庭上起到重大作用。" d# t1 ~& n7 _" e
' [3 O, V8 A. U$ D1 S L2.在关键日期慎重转款7 g" K" k2 U. i# z/ \4 G7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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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14日以及农历七夕这样的比较特殊的日子,我们最好慎重转款,因为这些日子具有特定的含义,是表达对爱人的情谊的日子。在这些日子向对方转款(特别是再加上其他证据)就有比较大的可能性被认定为是赠与。" _ [- k, H% N0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