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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区一: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宽泛 " z9 {2 n/ l: Q$ ] E
1 u7 ^: F" L6 e8 W3 ?+ X1 E很多公司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是全省,全国或者特定的几个城市,再或者不指定城市,但是以公司各处经营地、驻点、分公司等这样的表述。对你调岗工作地点,就以合同约定为由,让你前去报到。但事实上这种工作地点约定宽泛的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可约定的工作地点,实践中通常以本市(地级市)作为有效约定或者默认约定。也就是说,本市内变更工作地点就是合理的。本市以外就不合理。除非是一些大型城市,比如重庆,从东到西可能有好几百公里。对于这种大型城市,实践中一般是以50公里作为一个合理的标准。所以说,如果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给你调整工作地点,本市内的遵守,本市外的,有约定也可拒绝,因为约定无效。不要因为合同有约定,就被公司忽悠,随便给你异地调整工作地点。 ; W) R3 M9 O; b% P' x" D0 j
) q- Y; ~& y9 v) v3 i雷区二:合同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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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工作地点约定宽泛,有些公司也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更有甚者,还会追加一句,劳动者无条件服从,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这种条款也会被公司用作给劳动者调整工作地点的依据,有些劳动者也会因为这个条款而害怕拒绝调整工作地点就被合法辞退。事实上,这种条款也是无效条款。因为调整工作地点,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合理性,合理调整工作地点,劳动者不服从的,解除合法。而不合理的调整工作地点,劳动者不服从,公司解除就是违法。或者应该这么去理解,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合理或者合法,并不能因为劳动者和公司双方有过某一个条款约定,就一定构成合理合法。 - i7 @. D: z) B [5 f#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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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区三:以出差为名的“调整”工作地点 ; I5 @# L1 s4 C* w"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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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个雷区劳动者了解了,应该能避雷了。这第三个大多数的劳动者就不一定能避免了,有些公司会以出差为名给劳动者调整工作地点。从法律层面讲,出差是临时性的,短期性的,并不涉及工作地点的调整,因为出差结束后,劳动者还是需要回到原工作地点继续工作。而直接调整工作地点,那就是变更,不存在结束,劳动者是需要一直在新工作地点工作的。现实中,有些公司也精通法律法理,知道调整工作地点一定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但事实上公司做不到合理合法,那就回假借出差的名义,“调整”工作地点,让劳动者去外地出差,一旦劳动者分不清,出差“调整”和直接调整的区别,做出错误应对,那就是不服从管理,会被合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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