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相约发生性关系后,女方索要两万元,男方不给,女方报警强奸$ t# f, l5 E6 p5 ]& d% y7 u; A( [5 @
男方被强奸罪关押两年多之后,终于被山西长治中院宣告无罪3 Y5 T( N$ C/ p; G# @. A- J
虽然被宣告无罪,两年多的牢狱之灾,会让他终生铭记" e: U' A i# y
强奸案件的刑事判决书,简直就是一部成人小说了 * r3 X6 H0 ]' G# M6 [. t! t9 f1 k4 U, B2 N a8 v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 f5 J# d0 U. \ h/ F4 @2 F / U6 q8 f' h6 O5 B" d; I刑 事 判 决 书 * _% _ g/ q% h3 ?; ?! g7 C' s8 i# [- D K
(2017)晋04刑终28号$ L9 p0 Q* r# d6 f8 @' r*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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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1 j: J; X5 ^9 }" K, Q. o( R2 e+ Y, `2 I @" p# H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2015年7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9 x- `9 K5 O9 F
$ U, O% t `: T5 p/ T6 r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12月6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4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冯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0 J3 D! E! }9 p6 x6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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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 2 S0 T5 R) j8 t2 s! A y, @4 o" u . p& Q: [ }8 g2015年6月17日,网名为“无所谓”的被告人冯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并且开始聊天。2015年6月18日10时许,冯某某主动和李某某在陌陌上聊天,并提出想和李某某见面,双方约好在长治市城区李家庄村附近见面后,冯某某将李某某带到李家庄村和谐小区6号楼2单元10层东户自己家中,二人在其家中客厅聊天,后冯某某在客厅内沙发上强行将李某某衣服脱掉,对李某某进行抚摸、亲吻,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o. i6 ? H4 L% K) d6 }/ l9 Y, t+ B
# y2 z- c3 w; o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某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当庭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说明,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说明,通话记录,长治市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公(城)勘[2015]2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聊天记录,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 a. n4 f: U. M* h , i! ?8 U4 A# {! E j7 E1 u! p1 V原判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如下认定。第一,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二人系通过陌陌软件认识的,在见面之前,彼此都是陌生人,并且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两人相约见面只是认识认识,没有提出要发生性关系;第二,当被害人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指出其不愿意与被告人冯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冯某某的这种行为是强奸行为时,被告人冯某某并未予以反驳,只是称其“没有克制住自己,事情都做了,你想怎么办”,并且,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冯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短时间内选择报警,可见,被告人冯某某认可了性交行为的发生,且该行为的发生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第三,强奸行为中的暴力行为只要该行为足以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即可,并不是一定非要采取殴打、捆绑等严重威胁被害妇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第四,被告人冯某某提出其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那段时间吸毒了,是无法勃起的,是被害人用双手给其勃起的,该说法被害人予以否认,亦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第五,现代智能手机的发达与普及,使大众可以快速浏览网页,复制、粘贴相关内容,被害人短时间内打出300字关于强奸罪的处罚亦在情理之中,且被告人冯某某是在事后为求得被害人原谅的情形下与被害人谈论价钱的,不能证明被害人李某某是有预谋的。综上,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T/ O8 `7 f-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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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理由是:1、其与李某某的性行为不违背受害人李某某的主观意志;2、其对李某某没有任何暴力威胁行为;3、被害人对强奸过程的描述与时间不符,反而是上诉人描述与时间相符;4、李某某在和上诉人发生性行为的当时没有向上诉人说不同意不愿意,在冯某某满足不了其要钱的欲望时,才以说过不同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以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5、李某某和其发生性行为是一种性交易,不应成为法律保护对象。0 s9 [1 H5 ?; d& i6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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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第二次一审依然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判决是错误的。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对证据的判断与采纳必须应当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强奸案件证据具有特殊性,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简单采纳被害人陈述就容易冤枉无辜。以下几点无法解释:受害人事先了解了被告人家无人;受害人的衣物及身体没有任何损伤;女方事后为什么不急着报警,反而要钱;女方为何不大声呼救。希望还被告人一个清白。9 j3 A3 A9 i) `( p7 W
9 K, Q" n7 d. q! f( c6 e. U出庭检察员意见:受害人没有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也没有与被告人发生滥交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其主要是想认识一下,案发前是被告人主动约被害人,且多次邀约。被害人与被告人见面是基于认识的主观意图,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暗示。案发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按照常理,不是强奸的话,被告人不会同意被害人的无理要求。被害人在电梯内的擦拭行为间接证明其不愿意。被害人的反抗行为是否强烈不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无论衣服是否毁损,都应认定为强奸罪。; ~$ L7 F9 j8 x5 t% L. O
5 b" G8 N& V3 F% g4 Y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网名为“无所谓”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李某某(原审被害人)并且开始聊天。2015年6月18日10时许,冯某某主动和李某某在陌陌上聊天,并提出想和李某某见面,双方约好在长治市城区李家庄村冯某某居住的和谐小区附近见面。约13时李某某打车到达和谐小区门口附近,二人见面后冯某某提出到自己家中,李某某同意,到其家中二人先在客厅聊天,后在客厅沙发上发生了性关系。 / x# F7 a1 j% c0 U7 X( n) y* \; Y! g( m e; {) A& k6 D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X* _ I% I* B4 Z4 p(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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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6月18日下午17时许接“110”指令。 * w: R3 a& d5 H- ~* e3 N. ]3 B; F+ X n4 ~. f8 D
李某某报案材料(原审被害人):2015年6月18日上午冯某某约我见面,我一直没有同意,经过再三要求,我同意了,见面地点就在李家庄和谐小区,他说只是认识认识交朋友,所以我也没有多想,所以同意了,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情。去了他们家,聊天,看电视,聊天也挺正常,也没聊这些,我也没觉得什么。大概聊天半小时左右,他就开始对我动手动脚,抱我,后来脱我衣服,把我按倒在沙发上,强迫我和他发生关系,我拒绝配合,我哭了,我使劲推他,他还是一样这样继续对我强迫,他毕竟是男人,我只能哭,他也没理会我的感受,就这样发生关系了,完后,我就哭着跑出来了,他也没出来,后来大概20分钟后发陌陌威胁我,所以受不了这样打击,本来心里就难过。 ) L6 P* L/ s1 U9 }/ L$ o# G. k. `3 m: E: k' L" K8 B
2、李某某询问笔录 f" ?0 z+ ^7 c6 j1 t
# H4 D# C9 [$ Q0 [⑴李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2015年6月18日):2015年6月17日凌晨2点左右,一名陌陌名叫“无所谓”的男子通过陌陌加了我,我们大概聊了一会我就睡着了,后来我们又陆续通过陌陌聊了大概两天,2015年6月18日上午10点这名男子又主动与我聊天,说是想约我见面聊聊天,我说我不同意,我还有事情一会要出去逛街,他说你过来找我吧我们认识一下,就这样一直聊到下午1点多左右,这名网名叫“无所谓”的男子问我你出来了没有,我说我出来了,他说你过来李家庄这找我吧,我说可以,同时我们互相在陌陌上留了对方的电话,然后我就从我家(解放东街450号和谐嘉苑1号楼2单元1102室)打车去了李家庄和谐小区,快到和谐小区门口时,这时陌陌名叫“无所谓”的男子给我打过电话来了,问我到哪了,我说我到了,我现在就在小区门口对面,陌陌名叫“无所谓”的男子问我你穿的一件黑色上衣,我说是的,然后他就过来我身边了,这名陌生男子身穿一件黄色T恤,浅蓝色牛仔裤,他对我说去我家坐会吧,我说好的,然后我就随他去了位于长治市城区李家庄和谐小区2单元10楼东户(那栋楼我记不清了)的一间房间里,这时大概下午2点左右。进房间后我们就坐在沙发上聊天看电视,大概聊了半个多小时这名陌陌名叫“无所谓”的陌生男子就开始对我动手动脚,他抱住我开始强吻我嘴和脸并开始脱我衣服,这名陌生男子直接从我腰部把我的半袖撩起来并连同我的内衣(胸罩)一起脱了下来,我说你这是干什么,说好是聊天的我才过来的,你要这样我就要走,他没有说话并继续脱我裤子,这名陌生男子用一只手抓住我的双手并按在沙发上(记不清是左手还是右手了),另一只手直接连我的裤子和内裤一起脱下来了,我用双手推他但是没有推开,这时这名陌生男子站起来先脱去了他的半袖,然后又脱去了裤子和内裤,我在趁他脱衣服时赶紧站起来去拿我的衣服,这时这名陌生男子就过来从我手里抢了我的衣服并扔到了一边并用他的双手将我又按到在沙发上,并用他的身体压住了我,双手按住我的胳膊,并亲我的嘴、脸、脖子、他用手摸我的胸、下体,然后这名陌陌名为“无所谓”的男子用他的生殖器插入了我的生殖器,大约5、6分钟这名陌生男子射精到了我的身体里面,然后这名陌陌名为“无所谓”的男子用纸擦拭了他的生殖器,我也用卫生纸擦了我的下体,然后我赶紧穿起了衣服并哭着跑了出来,出来小区后我就打车回家了,回家后这名陌陌名为“无所谓”的男子又与我在陌陌上聊天问我是什么意思,本来好好的这是干吗,我说我不想和做这些事情(发生性关系),早知道会这样我就不来见你了,他说你想怎么解决,我说有三种办法解决,1、我会报警,2、你给我两万块钱私聊,3、我告诉我老公让我老公找你,然后这名陌陌名为“无所谓”的男子说我给你一万块钱解决吧,我说算了我还是报警吧,然后这名陌陌名为“无所谓”的男子威胁我说你不找我我还要找你了,我感到有点害怕并认为这名男子不可理喻,于是我就拨打了110报警了。) R5 W7 ]' Y1 P4 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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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李某某第二次询问笔录(2015年6月19日):陌陌名为“无所谓”的男子强行和我发生性行为时,我用手推了他的肩膀,哭着问他这是干什么,说好聊会天的,他没有理会,继续强行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害怕别人听到后丢人,毕竟我是在他家里面,我没有办法保护自己,自己处于弱势,我觉得他挺壮实的,我怕他对我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所以当时没有呼喊或求救。我和对方要2万元算是对我的精神补偿,还有就是我不想把事情搞大,不想让家里人知道,自己和对方私了,也是想让对方做出的事情付出点代价。 5 Z+ c5 D8 s6 z$ z* f! w0 p; @- R4 `, F% |/ b
⑶李某某第三次询问笔录(2015年7月15日):我打车去的和谐小区,然后冯某某出来接的我,我们俩就相跟去他家里面,到他家以后我和冯某某聊了一会以后他给我倒一杯酸奶,紧接着冯某某就把电视打开,我们在沙发上边看电视边聊天,我们看电视聊天大概有40、50分钟,然后冯某某就和我发生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以后我没有在他家逗留就离开了。我和冯某某发生性关系中间,他并没有不能勃起的情况。发生完性关系后,我也没有和他索要500元钱。 ) P: K0 d; O+ k; f' d* @ 8 k! w. w6 _* s# k7 e⑷李某某第四次询问笔录(2015年8月18日):我和冯某某从见面到发生完性关系,冯某某都没有和我谈过钱,我也没有向他索要过500元,是事后我和冯某某在手机陌陌上聊天才谈到钱。我的衣服时冯某某强行给我脱掉的,在脱的时候没有撕坏或撕破。 5 a, e) x; y7 e6 s, ]4 l# V) J: Y- T4 c$ Y) R" ?( ^# m6 P
⑸一审第二次庭审证言:去他家的目的是认识一下,他说中午一起吃个饭,走到他家下面了,他说上去坐坐,我就去他家了,他没有强迫我。去他家我问过他老婆是否在家,我确定了他老婆不在家才去的,去他家时基本确定只有他一个人。我主动换的鞋,我提出过看恐怖片,看了四、五十分钟。发生性关系时他没有说过什么话,没有威胁过我,没有对我使用暴力。. `0 I. w- y/ | |' ^- l
/ d1 I, d/ n5 L& w, q⑶被告人冯某某第三次讯问笔录(2015年7月14日):案发当天,李某某到我家附近我下楼去接的她,我找不见她就打电话给她。我和她见面后,当时李某某是在五龙水下车,我和李某某从五龙水到我家大概需要10分钟左右,到家以后我给李某某倒一杯奶,然后李某某说要看恐怖片,我就搜索一部电影(具体什么名称我忘了),我们在一起边聊天边看电影,大概有半个多小时,然后我们就开始亲吻,发生性关系,但是我们发生性关系到中间,我的生殖器不能勃起,于是李某某就用手给我抚摸,直到我再次勃起以后,我们才又开始发生性关系,最后我们发生完性关系后李某某离开。因为我当天在李某某来之前我吸“冰”了,这我才不能勃起,到公安机关我不敢说我吸毒,怕公安机关处理我了,所以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和第二次讯问时,没有讲我在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中间不能勃起。; D: e) T2 e1 ~% p- `' U" R2 U
: \( t" O$ T" i I" c3 N% T: _⑷被告人冯某某第四次讯问笔录(2015年7月15日):2015年6月中旬(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天)的上午在长治市城区淮海和谐小区6号楼2单元10层东户的家中我一个人吸食了“冰毒”。我是从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前一天晚上吸食的,因为我那两天心情不好,我老婆因为我和别的女的在陌陌上聊天生气。那天晚上就吸了两口“冰毒”,吸食完后不想吃饭不想睡觉。我吸食的毒品是从网上(陌陌)认识的一个女的那里要的。是用吸管和塑料瓶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的,吸食毒品的工具扔在小区垃圾桶里了。从我吸食毒品那天,到我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已过去十几天了,我这十几天天天吃药,我以为是吃药导致我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所以在2015年7月8日公安机关对我的尿样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时,我称是由于我患有心肌炎、扩心病、心脏衰竭吃药导致的。为了证明我没有强奸李某某,我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她是自愿的,所以在公安机关第三次对我进行讯问时,我承认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天吸食毒品。 6 d% L, U/ B2 C2 a; M7 v- y8 p: ?3 t' m- z& k% V
⑸被告人冯某某第五次讯问笔录(2015年7月24日):2015年6月中旬,我和一名在陌陌上认识的女子在长治市城区淮海和谐小区6号楼2单元10层东户的我家里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某当时外套是一个宽松的纱纱的大V领衣服,里面一个低胸的背心,都是黑色的。穿着松紧带的宽裤子,特别宽,孔雀绿还是紫色的,记不清了。一双带扣的到小腿肚的凉鞋,跟特别厚。她进我家的时候应该换鞋了,因为我记得她走的时候在鞋柜旁换鞋了。当时李某某半躺半坐的,我脱她裤子脱到膝盖那儿,她屁股还坐着裤子,我没办法脱,她就自己脱下来了。* i0 J9 C. e1 ?7 [7 c0 H* G3 R2 j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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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一审被告人冯某某庭审供述(2016年1月13日):我是通过陌陌聊天,看到李某某发了一个公共信息,晚上11点钟,要去散步,我看见后,就与其聊天。我认为通过网络聊天,就是认识朋友,见面是正常的,见面的目的就是交朋友,交朋友的目的就是发生性关系。事情发生后,李某某与我联系,说我是强奸,我为了试探她,所以回复说我没有控制住自己。发生关系的时候,是我脱的李某某的上衣,裤子我脱到膝盖处,然后是她自己脱的,在这过程中,李某某没有抵抗过,大家都是成年人,不愿意的话就不可能发生。发生关系后,李某某大概十几分钟后离开我的房间。当时李某某说要去和朋友上街,要500元,但是我没有穿衣服,桌上有200元,就让她拿走了。我们聊天的时候还开玩笑聊到她的三围。我没有使用过暴力,李某某在我家仅仅待了3个小时,保护弱势群体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由来达到非法目的,当时李某某是直接穿上内裤的,没有擦拭,当时是她自己脱的裤子,且在电梯里,不能单方认为是在擦泪,如果是擦汗呢?李某某陈述我把她压在沙发上不属实,因为那段时间我吸毒了,是无法勃起的,是李某某用双手给我勃起的。 " e* c; W" |, x( v) `' _/ p& v v, Z W% ]" l
⑺一审被告人冯某某庭审供述(2016年12月5日):我在陌陌上加了好几个人,李某某发了通过信息,我才加的她。我认为陌陌就是聊天、发生男女关系的软件。李某某发信息说我强奸她后,我觉得这是个套,就想服个软,看看她下面怎么套我,看看她会怎么说,达到她跟我要钱的目的,所以回复她我没有克制住自己。李某某说给了钱她就不报警了。, S, H, r9 G' F" z$ e9 x
7 \( @/ Z. B* V a. J李某某是自愿跟我回的家。我们聊天时聊了一些有关三围的东西,我问她腰围多少,她说不知道,让我自己量,我就抱住她了,她也没有推开我。我没有对李某某有过威胁、殴打行为,连大声说话的语气都没有。 1 n, x1 d- j2 D# `8 I# s* l ) M- Q1 m1 g( I* w⑻本次庭审供述:同前。* P# ]! A3 i0 P- G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