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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法外求知 于 2026-3-13 12:31 编辑 ) |$ D: v4 r9 j1 X3 I3 D)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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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5年刑事检察白皮书,其中披露了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前十大罪名及与2024年前十罪名对比情况,如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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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6 Y: q% a `2 p% q危险驾驶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 | 立案标准 | ①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②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15种从重情形③15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 | 注: ①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②③一律立案 | 免罪标准 | ① 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②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③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车④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⑤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⑥醉酒后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 | 注:①-⑤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可不立、撤案、不诉、无罪,②-⑥无酒精含量要求 | 免罚标准 | ①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7 ]3 p! D9 U4 V/ i m& b5 B7 B7 Z②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注:参考4种从宽情形,一般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10种不适用缓刑情形 | 缓刑标准 |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等,不具有10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注:需满足刑法72条规定 | 罚金标准 | 起刑点一般不低于1000元至2000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 | 注:非营运醉驾当前各地上限一般为2万元 | 刑期 | 1-6个月,可具体到15日,最低不少于1个月 |
6 H% ]. n7 s3 _' G5 } | 4种从宽情形:(1)自首、坦白、立功的;(2)自愿认罪认罚的;(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10种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 x3 E3 y$ x* x% @ H& `# ^15种从重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3 T2 ?+ m7 [" h7 Z1 i
盗窃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 v" c2 J5 D% U7 K+ 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在以上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具体整理如下: | 数额较大 (3年以下) | 数额巨大 (3-10年) | 数额特大 (10年-无期) | | 1千 | 3万 | 30万 | | 1.5千 | 5万 | 40万 | | 1.5千 | 3万 | 30万 | | 1.5千 | 5万 | 35万 | | 1.5千 | 4万 | 35万 | | 1.5千 | 4万 | 40万 | | 1.6千 | 5万 | 30万 | | 1.6千 | 3万 | 30万 | | 2千 | 5万 | 40万 | | 2千 | 3万 | 30万 | | 2千 | 3万 | 30万 | | 2千 | 6万 | 40万 | | 2千 | 6万 | 40万 | | 2千 | 5万 | 40万 | | 2千 | 6万 | 40万 | | 2千 | 5万0 ?7 r: U! j6 g! e7 B! A4 q7 z
| 40万 | | 2千 | 5万 | 40万 | | 2千 | 4万 | 40万 | | 2千 | 5万 | 40万 | | 2千 | 5万 | 40万 | | 2千 | 6万 | 40万 | | 2千 | 5万 | 40万 | | 2千 | 7万 | 40万 | | 2千 | 6万 | 40万 | | 2千 | 3万 | 30万 | | 2千 | 6万 | 40万 | | 2千 | 5万 | 40万 | | 3千 | 6万 | 30万 | | 3千 | 8万 | 40万 | 新疆 | 2千 | 5万 | 30万 | | 3千(一类) 2千(二类) | 10万(一类) 6万(二类) | 50万(一类) 40万(二类) | | 2千 1千(山区) | 5万 3万(山区) | 50万 30万(山区) | 【注】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他。湖北贫困山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9 B i' {" u7 k% | | 【数额从严】 @$ l( |5 [) }$ b
(1)多次盗窃(2年3次)、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无数额限制。(2)具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②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具有③-⑧情形之一的,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7 J" O, X# V% U% _' Z【特殊物品数额认定】(1)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可视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0份以上的,可视为盗窃罪的“数额巨大”;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2500份以上的,可视为盗窃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湖北,仅供参考)。(3)盗窃毒 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未遂追诉标准】(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3)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或者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z% G0 Y5 g6 U: ^( L) L
诈骗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h; k% G: S d# S" \8 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以上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具体整理如下: 省份 | 数额较大(3年以下) | 数额巨大(3-10年) | 数额特大(10年-无期) | 北京 | 5千 | 10万 | 50万 | 重庆 | 5千 | 7万 | 50万 | 天津 | 5千 | 5万 | 50万 | 浙江 | 6千 | 10万 | 50万 | 贵州 | 5千 | 5万 | 50万 | 河南 | 5千 | 5万 | 50万 | 山东 | 6千 | 8万 | 50万 | 湖北 | 5千 | 5万 | 50万 | 安徽 | 5千 | 5万 | 50万 | 陕西 | 5千 | 5万 | 50万 | 湖南 | 5千 | 5万 | 50万 | 上海 | 6千 | 10万 | 50万 | 山西 | 5千 | 8万 | 50万 | 云南 | 5千 | 5万 | 50万 | 广西 | 5千 | 5万 | 50万 | 四川 | 5千 | 5万 | 50万 | 江西 | 5千 | 5万 | 50万 | 福建 | 5千 | 10万 | 50万 | 江苏 | 6千 | 10万 | 50万 | 海南 | 5千 | 5万 | 50万 | 吉林 | 5千 | 5万 | 50万 | 内蒙古 | 5千 | 5万 | 50万 | 宁夏 | 3千 | 3万 | 50万 | 辽宁 | 6千 | 6万 | 50万 | 黑龙江 | 5千 | 5万 | 50万 | 河北 | 7千 | 7万 | 50万 | 青海 | 5千 | 5万 | 50万 | 新疆 | 3千 | 5万 | 50万 | 甘肃 | 5千 | 5万 | 50万 | 西藏 | 6千 | 5万 | 50万 | 广东 | 6千(一类) 4千(二类) | 10万(一类) 6万(二类) | 50万 | | 电信诈骗(全国统一) | 3千 | 3万 | 50万 | | 【注】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他。 |
【数额从严】 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⑥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省份 | 其他情节严重(3-10年)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10年-无期) | 吉林 | 4万 | 45万 | 天津 | 4万 | 45万 | 山东 | 7万 | 45万 | 陕西 | 4万 | 45万 | 山西 | 7万 | 45万 | 辽宁 | 5万 | 45万 | 河北 | 6万 | 45万 | 【注】其他各地区一般掌握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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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u. l) T8 N1 l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②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③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④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⑤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⑥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⑦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⑧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⑨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⑩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类型 c2 _& I }" N2 \" ?
| 其他情节严重(3-10年)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10年-无期) | | 电信诈骗 | 2.4万 | 40万 | | 【注】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均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80%。 | 5 Z2 [9 ? l, a+ e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 | | 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①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②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③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④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⑤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⑥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⑦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六种掩饰、隐瞒行为的; ⑧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⑨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3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⑩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 ①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②掩饰、隐瞒10次,或3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③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④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⑥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⑦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或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 量刑细则$ ~3 Y7 Y0 m" x. k
| 量刑起点3月-6月:(1)犯罪数额每达到(增加)1万元,增加1至3个月刑期; (2)系上述第②项情形,犯罪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上述第③(④项情形之 一 的,增加 1至3个月刑期; (4)系上述第⑤项情形,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5)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超过50只的,每增加30只,增加1个月刑期; (6)掩饰、隐瞒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3至6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量刑起点3年-4年: (1)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10次以上或3次以上价值达到5万元,但价值总额不满10万元的,每增加一次,增加1个月刑期; (3)系上述第③项情形,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上述第④⑤项情形之一 的,增加4至6个月刑期; (5)系上述第⑥项情形,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6)掩饰、隐瞒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3至6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有两种以上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n7 \/ ?; B7 X. E$ ^
(1)多次掩饰、隐瞒或以此为业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受过行政处罚的; (3)曾因掩饰、隐瞒受过刑事处罚的; (4)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5)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缓刑适用( a/ D) d% ^, L1 j1 F" y
|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7 T T# g* U' L
(1)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免刑适用# x1 _6 I# Z- u) Y A; K$ ?* }
| 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4 [ x4 v# Y* Z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 罚金适用- q- `7 ]$ T9 }0 p; m5 w5 K3 M% M
| 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犯罪数额一至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少于2000元。(2)判处三年以下的,一般并处1000元至5万元。(3)判处三至七年的,并处罚金一般不低于1万元。 | 【注】 1.量刑细则、缓刑、免刑、罚金适用部分只做参考,具体以各省发布的实施细则为准。 2.六种行为  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用其抵债的;(2)拆解、拼装或组装的;(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4)更改车身颜色或车辆外形的;(5)提供或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6)提供或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3“机动车5辆以上”,应当是指机动车数量在5辆以上,且价值总额接近50万元。 4.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价值1万元以上的,定罪处罚。(参考) | 8 H# @# f* Z# ]$ k* m) x0 b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 | 定罪标准 | ①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K- I# Y: j1 M0 }3 B0 } ②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③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⑤出租、出售的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⑦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⑧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⑨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⑩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但数额总计达到②-⑤标准5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⑪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轻缓标准 | (1)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2)系初犯、偶犯的;(3)从犯、胁从犯,以及受诱骗实施犯罪的;(4)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退赔的;(5)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所起作用较大的;(6)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老年人的;(7)参与犯罪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的;(8)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免罪标准 | 结合以上(1)-(8)等情节,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 免罚标准 | 结合以上(1)-(8)等情节,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罚金标准 | 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 刑期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①-⑨须以上游犯罪经查证达到刑法追诉标准构成犯罪为前提。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诈骗价值达三千元以上,涉及多卡(账户)可累计计算,但需为同一对象提供帮助行为。二年内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上游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不影响本罪认定。①应理解为三个以上没有明显关联的个人或者团伙提供帮助,且均达到犯罪程度。为同一对象(同一团伙中的多人)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不宜认定。" y" L5 z& l- \" C+ e
②指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等账户支付结算的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两张以上金额累计计算。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
1 T6 R0 C$ y q④应理解为帮信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收卡、购买作案工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等“成本”费用无须扣除。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分别获取物质利益的,认定违法所得时累计计算。1 A2 G# s) T, D, L! H5 A" x' \
⑤在适用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涉诈等违法资金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提供多张卡,一笔资金先后流入上述多张卡不宜重复计算。对于综合全案情节考量,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出租、出售信用卡的张数、次数、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认为与《新型网络犯罪解释》第12条列明的其他项不具有相当性的,则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6 a5 E/ }8 t2 P, {: ]
⑩要求被帮助对象人数众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证实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查证确系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入罪前提。(⑧⑨是否可参考适用5倍标准,没有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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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2 w0 {% Q开设赌场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 | 量刑档次 | | | | ①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 k* W2 y4 j' j; E! s②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0 b9 L" _# o' j) S4 m. ^! S
③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 ~6 E& j ?% D$ K1 c, o7 a④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 ①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 y+ ^7 k( U% _9 p! E4 W( ~②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 U# t- m; K# \. j) C- V9 R' V, @$ ^③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 I! q1 g5 K9 B, n2 f( k! T' Q! F
④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 a! q# E5 o2 y' K8 x2 \5 i7 ~⑤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 F2 B0 K! e/ V, d4 A: {⑥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8 {5 ^4 F) A* G7 |⑦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 { Z4 H: t9 g# T, U. W) N. P⑧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①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②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③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④其他开设赌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①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②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③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①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②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③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④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⑤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⑥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⑦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⑧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⑨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①设置赌博机60台以上的;
0 e0 V7 H" I3 I# s②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③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的;④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⑤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⑥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⑦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7 o! D$ @& G+ e! U7 d5 I⑧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 | 组织跨境赌博开设赌场罪的认定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 (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 (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 组织跨境赌博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 1.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2.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3.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或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 T' k8 W% H4 I" M. Q
| | ①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②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额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③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 ①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 服务费额5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 赌资100万元以上的;③为 5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 广告累计500条以上的。 | 【注】“线下赌场”部分参照了聚众赌博及网络赌博的6倍标准,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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