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诉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无效后相关利益损失的认定 7 a2 e$ j! \4 }1 m ) {. U% e" f9 ?& ^9 V2 b; W8 b8 _# T, M
裁判要旨:" F9 Q, ]8 x7 n! q7 H$ M
r+ ^/ B; D2 U" e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协议,协议无效后双方负互返还义务,但是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根据涉案房屋的区位、买卖当时及目前周边的房地产价格等因素予以酌情认定,并由卖方根据过错程度负责赔偿。$ h$ B- ?9 u4 u1 n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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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 定的除外。”本案中,阎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 当时的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a2 l( ]6 o2 _7 c
' k; k. [9 u i1 {- P《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 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 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 取得。本案中,阎某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书,名义上转让的是房屋,但根据房地 一体原则,实则处分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 定,应属于无效合同。2 ?: m9 ~& b y" m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