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探花
- 打卡总天数:316
- 打卡月天数:1
- 打卡总奖励:4457
- 最近打卡:2026-01-02 09:48:00
版主
- 积分
- 21442
|
毁人三观!一名男子和一女子约见后,又叫来了在某局工作的3个男子,这3人轮流和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双方却发生纠纷报警,5个人都被警方带走调查。而某局负责人回应,3人并非公职人员,只是工人,属于个人行为。
; {. E& g( Q$ q# A
, ?$ T8 V! @ u7 x这也太劲爆了!原本是两人相约,中途竟又来了3名男子,而且这3名男子还轮流和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场面有些太过混乱,最终因纠纷报警。双方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纠纷,到底是被强迫了,还是报酬没谈拢呢?这引发了吃瓜群众的极大好奇心。
& S4 [& W% N& l& l/ |/ U
% T' F$ X5 G+ S% a. e5 W如果该女子是被强迫,毋庸置疑3名男子涉嫌构成强奸罪。同时,3人轮流和该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还属于轮奸。轮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主观上各行为人有共同的故意,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客观上轮流实施强奸行为。
0 V; K1 v2 X7 H* L# L1 a9 J. ?6 I8 S2 ~% @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一般可处3-10年有期徒刑。但2人以上的轮奸,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 a# Z. f5 x; ~3 }. |! a# d8 k+ t% X A: x
如果该女子和3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但事后因报酬没谈拢报警,那么三人的行为属于嫖娼,而该女子的行为属于卖淫,都是违法行为。
1 t0 O8 G, Y& F4 h- J6 M3 `9 `6 n4 V: h: ~ L U- X% K) _ a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得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q; P6 |# K3 S8 K3 h. \5 `
5 h# r8 h7 ?4 R# o! X8 [如果该女子和3人之间完全没有金钱交易,4人只是为寻求感官刺激,填补精神空虚,通过聚众性交来刺激感官,寻欢作乐。那这种情形下,4人的行为违法吗?
A. e: f) f8 Y3 |5 T) w* \: T G+ D- Y$ @- l
不仅违法,还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对于组织者和多次参与淫乱活动达到3次以上的,应当立案。如果4人属于初犯,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下罚款。4 i; b; s4 r$ O/ m8 ~4 f
1 I5 p6 z3 Y1 }* k) S* m4 H- o事发后,单位声称3人非公职人员,而是“工人”,积极撇清关系。虽然3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该让单位背黑锅。但单位也势必存在疏于教育、监督、管理的情况。所以,“临时工”出事,不能成为单位主管推卸责任的借口,更不能独善其身。
5 Y( f1 r* n) E- W' ~5 g2 N
- l( D2 n2 \# s" l; B, k值得注意的是,和该女子先行相约的男子到底是处于什么角色?到底是充当牵线搭桥的,还是积极参与者呢?6 d& r- G) g5 @# l2 o; k
; ^$ w3 L8 [* C- n/ a: _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