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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一单位上班,后在工作期间右手拇指被机器切掉,因家庭经济困难,病情不能耽误,遂和单位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单位一次性支付我50000元钱,以后发生的费用和单位无关。后经了解,拇指缺失可以鉴定为六级伤残,赔偿的数额可能远远超过单位支付给我的50000元钱。问,我和单位签订的协议有效吗?我还能不能申报工伤?, T0 ?8 U7 f" {/ X4 D# g- O
9 Z5 }6 m" z6 }- C* a' I律师:你在工作期间被机器切掉右手拇指,属于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依法可以认定工伤。虽然你已经和单位签订了赔偿协议,但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收到伤害,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以后发生的费用和单位无关的”约定等同于发生工伤不负责任,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你们单位你发生工伤后,急需用钱之即,企图以较低的赔偿来打发受伤的职工,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你们之间签订协议,侵犯了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无效,所以说你和单位签订的协议时无效的,你可以提出工伤认定,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6 d: o- V) a; f8 t! x2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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