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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错把妻子闺蜜当成妻子发生关系,为何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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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17: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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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它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里关系。' q, ]# ]* u/ Q& m9 k

$ v! X$ k3 h* Z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进而与其性行为,本来就违背了妇女的意。相反,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行为一定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下面我们看今天的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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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日,李某和妻子结婚,李某在某某单位工作,妻子在家主内。这天,李某被单位派驻外地工作,留下妻子一人在家,于是,妻子觉得很无聊便找来了闺蜜刘某陪伴自己,就这样,李某不在家的时候,刘某就在李某家吃喝,并且住在了李某家。+ D. R) e3 u" N( ~" p! ]. b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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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天,因为单位有急事便打电话让李某回单位开会,因为比较赶,李某也没有告诉妻子。但是当晚就往家里赶,而回到家时已是深夜了,李某便没有吵醒妻子,自己刷牙洗脸之后,也没有开灯就摸黑上了床,并且和熟睡中的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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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刘某惊醒后,便顺手打开了床边的台灯,李某惊呆了,怎么不是自己的妻子,怎么是刘某,天呐,这颗咋办?两个人瞬间木讷了,两人相视,此时,李某本想要停止,但是令他没想到的是刘某居然想要李某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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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解,才知道李某的妻子和刘某睡下之后,妻子突然接到了父亲的电话,说母亲不舒服,需要她过去帮忙送去医院,于是,妻子便拿着包就往家里赶,想快去父母家送母亲去医院。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E, I. h* ?# h8 A0 w/ k

- d# O" B  X; W/ D- d看完案例,有的人已经在吐槽了,觉得刘某真的是很不检点,自己闺蜜的老公都要,发现是李某,居然还要继续,当打开灯后,知道真相后,如果刘某阻止李某继续性行为,而刘某仍继续进行的,则李某涉嫌强奸罪。& ^* N& o, O: J* }5 L# {5 D

3 I" x/ c" c; H5 f4 }但是,在上述案例中,当李某发现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不是妻子时,本欲停止性行为,而刘某却没有要停止的意思,想要继续进行,也就是说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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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S6 i# f(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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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案例中,因为妻子临时离开,闺蜜睡在自己的床上,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判断,李某不能预料到睡在自已床上的不是妻子,或者因过失没有预料到,那么李某对刘某的性行为,为过失强奸或意外事件。; X( R5 t& V" t! D0 m) D

1 g# m9 h4 |&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因此,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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