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举人
- 打卡总天数:76
- 打卡月天数:13
- 打卡总奖励:961
- 最近打卡:2026-04-21 09:39:50
版主
- 积分
- 13499
|
星级打分
平均分:0 参与人数:0 我的评分:未评
某知名公益人士陷入性侵指控,其辩解是虽然第一次有违女方意愿,但后来两人成为恋人。那么,先强奸后恋爱是否可以否定初次行为的犯罪性呢?
' D" V: @, ?# F3 [. |3 Y$ T! _* W# g7 _
多年以前,笔者也遇到过一桩疑案:某男用酒灌醉女方,实施迷奸,女方性事结束后起身解手,神志不清后又回到原处睡下。数小时后两人再次发生关系。男方称女方自愿,女方坚决否认。两人后以男女朋友相称数日,女方后报警。$ P6 ?% ^3 t; J% ?
0 ~% T: n8 _; y, q# f$ N对第一次性行为男方属于强迫司法机关没有疑问,但对于第二次性行为女方是否自愿则有较大分歧。
4 i3 K2 W, F5 A% Z5 d, r- V1 e; z
' E/ g2 }9 @% c4 {; o当时,有人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第二次性行为女方出于被迫,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就要推定女方自愿。因此就可以适用“先强(奸)后通(奸)不谓之强(奸)”这样的规则。' t1 R8 G' V( I9 K
7 L, @4 R% y) z @0 H
这种意见后来被否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持“先强后通不谓之强”观点的大有人在。
a; ?! J3 ~+ C' h0 J6 L; h6 P+ i% o7 `$ B3 S
这主要是因为一个陈旧的已经失效的司法解释。1984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强奸解答》)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 f. Y) A+ w: z: ?: b* \+ R
, z1 N$ s3 k8 l2 w1 }2013年1月18日《强奸解答》被最高司法机关废止,“先强后通不谓之强”的规则虽然不再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 R( F5 T4 E1 C+ e7 G5 w! _. q2 d
然而,即便按照《强奸解答》,这个规则的适用也有严格限定。它至少有两个限制:一是女方事后未告发,二是事后有多次性行为。另外即便符合这两个条件,也是“一般不宜以强奸论处”。有一般,自然有例外。$ u& y8 v+ f6 }8 U1 v8 F
( S, D( e* |8 S2 k; Q在笔者所遇的这个案件最后没有适用该规则,主要是因为女方没有和男方再次发生关系,同时女方事后选择了告发。
* W* k+ B! [, H% U( d
# |- T7 D H( O3 r0 ~/ R在上述公益人士涉嫌性侵一案中,既然女方已经选择告发,也无法证明双方事后多次发生关系,自然更不应适用这个规则。
% ?( f4 e! S, Z1 \& G+ C ]0 _) y! k, Z X% @* W5 v
从法理的角度,该规则其实并不合理,学界诟病已久。2 E I* |" n S' T- H$ U. @8 U* `
7 ]! C( y5 g8 b9 ^* K( ~先前的强奸行为是一个既存的独立犯罪行为,它无法改变之后通奸行为,通奸行为也不可能消灭先前的强奸事实。正如故意伤害后道歉,与被害人重归于好,这根本无法改变初次伤害的犯罪性,只是在量刑时可酌情考量。事实上,《强奸解答》也规定:“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既然先前的通奸无法否定事后的强奸,那么事后的通奸又如何可以否认之前的强奸呢?
& w5 r1 g4 I. p# X; k2 V/ o# O ]2 Q& ^& z
总之,女方的同意不包括对以往性事的追认,女性事后意志的改变不能影响前行为的犯罪性,否则犯罪与否就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这不仅会导致国家的追诉权为被害人意愿所左右,也会催生大量用金钱收买被害人的现象。
' s7 D5 N W5 Y0 q- u3 i1 D/ X' P) ?2 e
因此,只要某次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该次行为就构成强奸罪,而不论双方原先或后来的关系如何。当然如果女方在男方强奸后,出于某种原因主动积极与行为人再发生关系,这虽然不能否定前行为的犯罪性,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
: U" K( e6 w A) J, f K
. d% c, k% v, d( R强奸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愿, 在普通法系,对于如何判断违背妇女意愿,有两种做法值得借鉴。一是“不等于不”规则,二是肯定性同意规则。$ f- m* a" ]; m% o2 {. |0 ~; e
* p; A3 W7 S# {; Z8 }6 h& i1 C& R前者主要适用于女方清醒的情况。“不等于不”规则认为,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当看作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只要女性有过语言上的拒绝,那么在法律上就要认为她对性关系持不同意的态度。有些男性可能认为,女方说“不”是一种半推半就。但是, 法律必须抛弃“不等于是”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为了真正保护女性的性自治权,必须赋予女性说不的权利,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权,怀抱偏见之人须为偏见付出代价。9 |1 `! R+ g& {" s* U
: e, B& i: N8 F2 J7 \# o% S' ?* v后者主要适用于醉酒、昏睡等女方不清醒的情形。这种标准认为,在没有自由的、肯定性的表达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就是非法的。按照这种标准,在笔者所遇到的那桩案件中,第二次性行为依然可以判为强奸,因为女方在迷醉之时根本无法自由的表达肯定性的同意。 W: C$ V9 S6 c6 J" Y: _# F! S
) `- ^- x2 b2 S- s
无论是“不等于不”规则,还是肯定性同意规则,它的本质都是对女性的尊重。性与人的尊严息息相关,行为人应当对对方有起码的尊重,他应当把对方看成一个有理性的主体,而非纯粹的泄欲对象。在进行性行为之前,行为人有义务了解对方的意愿,不要试图读懂女人的心,而要尊重她们说不与拒绝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基于偏见根本无意表达对女性的尊重,那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n, O8 | f3 N: _# q+ C+ |
/ e3 g" z3 h9 G0 _% C" {' h
对女性的真正尊重是从心里发出的,而不仅仅是外在的行为。这种尊重一定是对每个具体的个体,尤其是弱者的尊重。伪善的人从来都喜欢空谈人类之间的抽象大爱,喜欢向众人表达自己博爱之心。但真正的爱从来不是一种表演,它常常体现在每日接人待物中对每个个体发自内心的尊重。; v) n# {* h& E/ s/ p
7 I4 r) }2 I2 f0 D5 P
在这个时代,人的物化几乎成为主流,对人的尊重时常被认为是一种弱者的行径,强者常常不屑尊重他人。的确,如果不承认人内在的神圣价值,人只会根据他人外在的身份、权势、地位和周遭的环境去虚伪地表达自己的敬意。于是,人也就很容易把他人作为自己欲念的工具。男女交往更是如此。: T) }5 ?7 l' F# C M1 X% B* d" y' U
4 ^+ ?, A" Z, U9 S
因此,真正的尊重其实是反潮流的,甚至是需要冒险的。1535年,英国大法官托马斯· 莫尔因为拒绝顺服国王,而被关伦敦塔。当他的女儿来探视他,恳请他改变初衷,以免于死。莫尔回答到:眼见贪婪、愤怒、嫉妒、骄傲、怠惰、淫欲、愚蠢的好处远远超越谦卑、贞洁、坚韧、公义、思想,或许在这个情况之下,我们必须站稳一点,甚至得冒险作英雄。
' D+ `# W3 s( E2 G: e n) r. o$ |5 {3 Q2 S7 k% O* q
电影《无问东西》中有一句台词:“这个世界缺的不是完美,缺的是从自己心里发出的真心、正义、无畏和同情。”
! ~/ v" {- t+ X' V3 \7 W
- @- C" O9 h3 o. T4 X1 {也许,这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解药。% ]% r& J) m9 b0 u" h2 t" A0 @
2 E! E7 d! s+ `$ Y$ p
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8 L/ w/ q! P; n2 x! a
$ d3 F6 V, |) z' \3 V |
女儿国免责声明
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女儿国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女儿国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本站所有带作者名的小说均收集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只提供整理校对排版
7、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8、女儿国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