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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说今年的毕业生是最难的,应届毕业生找工作本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加上今年碰到疫情,找工作更是难上加难。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案例也是关于工作上的案例,下面我们看具体案情。: G! |8 c+ Y2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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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日,李某到处求职都没有着落,这天,他收到了某公司的面试消息,他满怀信心地去面试,之后,他确实也是面试通过了,成为了某某公司的员工,他也过上了上班族应该有的生活,李某每天按时上班下班。! |$ V: P& g) H, ^% B6 m
% I W1 n# J# S3 {$ R偶尔公司需要加班的时候就留下来加班,每天生活都是如此,日子一天天过去,这天,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在了他身上,他因为个人原因旷工了1天,然后,他被扣了3天的工资,是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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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感到很疑惑,便问了公司同事,他们说,因为公司规章制度是这样的“员工迟到一次罚款50元,旷工一天扣三天的工资”。李某感到很不服气,可是他还是手足无措。对于此案, 你怎么看呢?& |8 W6 X9 L8 ^7 U( o
. T9 D9 Z% j$ N3 F( }% _3 S$ _0 @就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关于罚款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q& [0 V/ s) l9 j2 I2 @8 X* m: F
5 V8 L; ?% ^: }; _$ v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法律依据也在于此。0 A/ C" X) B6 x+ q* X
8 A1 c, ^' G/ \. z6 R/ F8 l然而,现在没依据了而且不允许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被废止以后,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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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t3 ^6 P普遍认为,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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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K- Y) [4 O8 p' h; B- U4 F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的权利。如果员工在公司按照“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实际扣除了相应工资后,以公司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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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U6 \) f! O O9 z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公司将面临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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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G" \( l" K# }6 i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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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一天,公司可以不支付这一天的工资,这个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员工旷工一天公司扣三天的工资,就是多扣了员工两天的工资。司法实践中,多扣的这两天的工资会被认定为是罚款,而公司是没有罚款权的。1 M5 q) J; n H( f' J: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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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生活中,如果你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你该怎么办呢?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加付赔偿金或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并赔偿损失和支付经济补偿金。1 ~4 @" S6 j1 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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