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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净身出户!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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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09: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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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协议,主要包括双方中有一方若发生不忠行为,即丧失包括子女监护权、探视权等在内的一些权利,并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况。
2 L' N5 D/ ~1 [9 T6 @随着社会的加速发展,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3 d$ B3 k, V  {. R- Y; `/ u
出轨事件的频频发生,以及互联网负面新闻的传播,
9 n, v. ~) a1 o7 u" u& M! @9 ?给婚姻家庭以及夫妻感情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 w7 [! i6 A4 m很多人对婚姻和爱情产生了危机感,
/ g$ |; ^! c: m$ b! R# H2 u认为仅靠道德和舆论监督,不足以解决自己内心对情感的信任危机,4 U0 m( y0 f2 p+ B, H3 z2 W
于是,为了解决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维持婚姻的稳定," s+ r  [  [& I' M4 h3 o
很多人便通过签署忠诚协议的形式,来对双方之间的感情进行约定,% I/ a4 b: S, |, |
可随之而来纠纷也不断上升。
9 i; S: i3 G9 ?0 {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真的有效吗?可以为婚姻保驾护航吗?
5 E" I/ q# J! B& R9 {! M. e( t& w+ Y- t& g3 a
先来看一个典型案例:9 n1 u  d% o8 K; E, D
; Q, B$ {3 T$ [
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  V. d" i+ V& p" r6 G
婚内忠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8 k9 @8 d# x! N; l
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
( S- s% `2 [9 Z( \
% w4 z/ y- s  V0 p8 f5 y; M案情简介:
5 Y/ S5 ~8 N( l9 H' I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d: R3 n* s& f1 e# j0 a5 P; @
  z- [5 o, U3 Z  G) l
法院认为:/ `/ j5 X$ m1 D" @, d6 Q0 X; L7 D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R+ Z7 Z, Y, a$ A+ G! d1 F$ o; ]
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x- L/ B/ l% P% B7 G
% n: m/ |2 j6 V# U7 @+ C$ L点 评: t' t/ t$ Q) E/ b+ W  c: P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即成为忠诚协议。
, [- p) I" k7 `! S) g3 L" q%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T3 P* Q6 X, }/ V
' d7 l7 C8 O  v; a4 L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的最新规定:! E0 r0 N) [- ^. O9 x
( X3 X% [' V: [# D& 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1 y7 ^0 D$ l( p" f.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a7 a3 e( e% x
对于该条规定,最高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
4 U/ D% ]0 h) Z; R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2 i' Q# b& D/ @' V4 @
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7 T& m/ W& Q0 K& ^
因此,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呀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e$ d: y1 S# }- r; F% ]
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s0 Q: B! [, N+ B
2 {. f) x, r' B$ e4 d8 z" ?. ^从法律不保护婚约的情况看,当事人双发如果约定,一旦订婚必须结婚,否则违约方要支付若干违约金等,对如此这般主张,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7 W& J+ l, S8 Z- e4 e8 Q
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就如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是否履行全凭债务人的自愿。
8 L' `- N5 l0 N" S& T; Q, Q- _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明确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V/ x9 \: F) Y( K: q
2 X% m3 k' G( p! {4 \: e5 h& o
上海高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者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4 G: W. O& q/ H从以上高院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倾向于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0 r  ^( W% L  _1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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