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我的广告
     
切换到窄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薅羊毛,扫我就赚了!
查看: 17|回复: 0

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答复

[复制链接]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贡士
  • 打卡总天数:33
  • 打卡月天数:18
  • 打卡总奖励:403
  • 最近打卡:2024-11-21 18:16:35

1392

主题

2

回帖

1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11079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4 l$ {  R* ^, L2 }7 z
2 @" M& Z2 j; @. I0 [
人社建字〔2020〕166号9 \% _. V9 C' h  B' s+ {: O2 T
, j- C9 z9 ~! k' ^: {8 C6 D( ?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g3 A. q3 e8 V$ _- ?$ [* ^; N  t1 Z, t# @
+ F8 T- i/ t3 D7 Z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 \& j0 R  A& I9 q1 l
* z1 ]# `/ N2 P7 Y4 @- }0 R1 @! v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该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0 m5 ~+ R9 s0 c! `& X2 h0 `9 E
, N' l# j# f) e' r0 t* u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优化方案,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q' O7 v  Q8 F  S6 F. U: {+ Z

* y: q' i# {" Q: P" p(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V! j( s7 S9 s, i3 u) ?

% x; ^0 s* G  F& \4 p* u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0 _* F, h6 |" Q7 V9 `& w6 Z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女儿国小说网》

GMT+8, 2024-11-22 00:57 , Processed in 0.121000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