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秀才
- 打卡总天数:35
- 打卡月天数:0
- 打卡总奖励:424
- 最近打卡:2025-01-17 08:48:00
版主
- 积分
- 1131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 S3 n3 C' c0 m8 g5 Z
- ~ N+ q+ X* g; g) b5 N% F人社建字〔2020〕166号
% D( }4 Z ^8 r( R' m4 L& U3 _
4 Z; Z5 z" z, I- I8 P, `' F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 s7 P3 Y( [, b: T& O0 m
: ]1 ?8 r) e2 T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3 U) T, @( U1 b! T
1 f+ ^) e* O0 q' K8 J7 T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该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5 Z/ a* \$ q8 n: H0 v
8 B2 K* x2 ^. X' T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优化方案,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6 @" r* |. h0 H+ I7 ~* L" @. ]6 y" Y6 L3 M/ [+ ]7 ~8 Y, j$ M& [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b" |9 j# |& I) K" w
\& \! ]& s, t, ^( h. X1 v! Z: u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9 Z! @2 F* H1 d+ s$ h5 V# `! 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