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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N K' C3 C1 y5 `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 v9 T5 T0 o! d$ ]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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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9 |3 E0 d( a. ?' ~
一、离婚冷静期( M g" e! P" {6 w- {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7 D6 [+ f( T* F( v- N, D9 S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r5 R" W7 o& l' v4 Y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9 A* G* W8 m- j5 H/ f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w1 u, o4 Z. k% ^. q- n' H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x& m9 N; s* M: K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U2 e. J& V% r$ ?- y- W8 L3 ?7 Z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t# o" E/ K6 u; `# T* V0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 L! z2 l- b/ L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X: n( v& g5 t7 g: M+ K1 @6 o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q7 L8 W9 ?+ S# e; \6 u& O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7 ]6 r4 y4 W, E9 x4 O6 c, M8 a0 u) f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4 i8 a8 B$ P1 E" ` K7 O j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9 a* c, [) |' r% Z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 w/ v' `+ m, v) ~0 Y4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 u( m$ U. d# B3 C8 \; {+ e7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4 D7 e$ Y. s3 `, e9 k2 _8 Q( v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m( [4 c, B; k- x* J0 s2 c/ C5 i1 i$ f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 k7 r0 g1 W0 p) k6 U. S" p& \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i! ?4 E/ u7 P9 R8 e3 O; [( q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M# z+ P# j! m2 K$ B- E) ?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 y% l( `! Q9 r" x6 H0 n4 Y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j) Z2 B; F$ d4 {; q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8 ]6 N5 T5 r6 `0 G6 E1 A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I9 ^/ b: l' \0 ?9 c% S' H+ P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1 {( |- @% B, e! T& T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4 c1 j3 _+ q* w; d2 U+ o/ r! s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s+ S1 B2 |0 g8 m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c y" \, f% d* d: i! I* Y3 O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1 a+ O$ ]! b' \0 [7 \4 O4 M- l: q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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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x8 c' [2 ?1 n7 h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1 q6 y9 _/ |) V6 W+ D: p5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3 }, w8 Q7 @6 \5 ]% `8 G- c0 z. F8 f3 j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1 K9 Q8 a; w8 T* S8 _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f! o" m( H/ K3 Q( t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w# L9 u* t! f& G2 s1 U5 C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M5 W; Q" o5 S6 e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3 F2 g: K/ V) n1 q( A8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T B: w: g4 A9 K) ?/ w/ u7 ~1 T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w/ I8 T; M4 w k! K7 Z$ n8 E7 u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7 p% w$ {) ?9 c6 e3 V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r4 I- x# x. T" b1 ?$ U; e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1 \4 l# @' H2 U J2 F8 L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h6 l, k$ S1 |4 S- T& K4 g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D0 E# H; C% M; A- }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0 ~1 {" q3 o1 v( |* Q. o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6 v) |( s; n8 w* }2 C* F( F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s3 X) |9 M+ s* O$ Y6 U* B; `& `, d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 p5 \) K3 ?2 o% n7 S7 l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3 h" O. Q4 _3 S2 C( P% M! J' d1 S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P, B& g: W- f; v: l!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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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7 X. ]2 Z, {$ ], e4 f0 f! R2 o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2 Q! X( [0 K, t九、离婚经济补偿。
\# ~. c% B6 n5 U8 m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K) D0 T3 S. a+ z6 y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 p9 u# J+ `7 @2 I# V0 b4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 O2 a6 D; {7 o, t0 z9 O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 n u% u1 U, A4 `" i5 ?9 m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_# |; B3 d( u1 K
这里补充几点:
: i0 H8 N% F9 b- M2 a' n2 n8 O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O3 c" X3 |2 |6 h9 O% ~' v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8 @; i4 ?, T$ O! X8 g6 I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 K5 N6 V+ @$ E( K8 U5 i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E9 b( |+ C: K) Q# s: A8 J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2 ?6 @, p- ]) C* s. L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2 Z9 k" m+ |8 F+ I; ]! ~9 \1 u3 \' s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W8 e( R- }) n% d7 o. b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 Z4 I/ j1 N$ _6 p7 |' W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 A3 `0 [% t9 {+ M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4 u7 Q9 T4 m. c# z2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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