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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将产生哪些致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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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 ]5 w% u* k3 R8 T/ M9 \& J7 h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w# [. r7 n, F3 U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 d  [- g5 M6 R$ O# S: Q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2 C. Q* x  h, M9 X
一、离婚冷静期. B/ J/ c% E" b  ^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 e! ?, X; \, D' _5 g- [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8 Y2 }' ~7 D$ s- h: C6 B  X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G- X* e% q1 u" C- B4 K% t" g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2 r- Q8 X3 k6 ?, Q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2 v! C" F( X7 L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5 l" |7 `7 s$ R9 Y4 \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t  Z0 n  K6 ?; m- z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C; Y9 R3 ^' p. K4 b1 e( m; @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1 y0 j  x) w& z% _3 L5 M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L8 k/ F+ F. j* n0 w# _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3 |  Y6 d; d+ z# C/ z0 T6 i: z! n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2 g, X  ^8 X7 h' o: F* }& q2 m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 C" V/ R7 e& n% ?" w0 o0 o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3 l; @6 F; `2 t. `0 L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0 w1 X# N, Q) w/ e) j' H. j- N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0 G  f5 D; u9 J( b5 v8 N) g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k- ?! _; D9 Y0 C" X3 p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0 h$ G2 H3 u7 r) v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1 J% J, W0 k3 M4 a+ T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 N; S+ d2 f/ h9 G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4 w( c9 {5 a% `  ]- n6 {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 A7 s- i2 \6 O  \! _1 @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 t( e$ c' P! U6 P3 d1 X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6 n! G( b5 _* V9 N( |* \8 ~$ i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t) L. n9 a7 f: L0 z) s8 Q- w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 s9 x8 ^4 r  N3 _4 w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 Z  r; x, m! v. Q: O+ a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 G$ a. M- R) Q" a! |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6 E3 Y/ \5 Y" H0 t1 E' W, n' q* h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y% {8 c  D) v; P! q

  K7 J7 O- V+ h1 }' m! j; ?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 ]4 O6 w& m9 O3 L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 z/ z8 y' u: @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 s& h' |7 ~/ R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n1 Z# m8 f0 O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 R: m+ \& r, q% q' V9 I- Z- {7 @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1 ]! v/ b1 ~' F- j8 u* D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5 |0 l2 }$ |% s" m6 J4 n) f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 d# g/ i8 Z; `' P) ~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6 U6 g: P$ Q: n. g* b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O( A- |7 y+ D2 M) n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e* g1 Q8 k# }1 ~  ]! r( g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6 B8 T/ }7 i+ |7 j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j4 U7 _, R% {! w6 S: t; G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I* O( `7 v$ q( ~  e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6 p- y& B& U' n' {" F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 K0 P; y& h8 G4 {, A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Y$ x# r7 }3 ?- L8 E4 q& l$ f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Q8 S  o% R1 o) [$ ^# |& \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s/ y* j7 U* g6 X3 ?. b% C5 b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0 |2 S4 k5 h* V  a% z7 O" \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 K6 I5 n/ l: S" G* `

$ b; ~0 p4 d3 }2 E5 y' r  {! u  v, k/ f

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S" j2 G7 A6 ?% V. \0 a* o  B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 Z8 X2 I- b- Z5 _
九、离婚经济补偿。/ V4 a/ Q, m& n2 p3 l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4 K  W; T: C; h  R; }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7 t4 C9 W# z9 o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4 \2 t3 Y  e8 a% b/ j0 u, H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F9 o! r; I% t, w' n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4 I# j9 @. U$ s. ^& J5 o- o4 i

这里补充几点:6 k8 v4 u2 \/ `2 p6 G! e$ k0 Y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i. L2 b# o7 O' `; R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2 S* v. i; k" s& }! h9 K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 x5 _; ~9 |+ O0 S; S' l! L) p& s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7 E9 X* w( F1 t  X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1 e( s+ H6 M; M% M9 j( F% h$ l1 p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3 J, w; j/ _4 g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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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 Z& n% R! E( B' I. u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 P3 N! t9 F/ C' F, v. I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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