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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 ?% @0 l; Y8 L* x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o6 S0 R- W" ~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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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J+ l: L* A7 k1 T" p一、离婚冷静期
8 \ S1 R4 {0 k* M: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 M# k! l$ t& O. S, D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D. q1 a- A4 J( Y: m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J' m# G4 q3 X; E6 i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3 ` D/ o+ x' J% M+ U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9 \& _+ M6 _4 K( Y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b, r. N" S' u6 U# n! V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T4 K* t6 p0 a7 @& n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9 B, o$ L) e7 Q# v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7 J6 w7 u8 X1 N1 ^3 d8 r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W& m+ [* |+ F$ _5 w3 U( J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 E0 k5 e. K3 v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 k! H! J6 D6 o2 g; z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 T! K' N: l% v: g7 m$ p2 q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6 J" s& t4 K* z+ z" O. f/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5 j& g K- I! E8 h( }- _ h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v1 k5 Y" C& _2 Y5 w9 N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2 M/ _& q1 q" g! P8 J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 z+ P& ^7 u9 d# y- R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t. C+ \$ p2 W7 R, \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4 T: j( A& @" ]7 B4 d. l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7 j/ P1 B+ ?9 I3 j" D8 w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w* N* M3 P* k. |1 @2 S% a: j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6 y* V6 L9 K$ |# u' n& t0 T+ W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e/ X+ K5 l5 C9 z; V6 o1 o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b& n& W( R p8 o3 p( e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 e; K8 w ~+ P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Y4 t8 c2 m& S5 v) W1 G#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z( c+ M' Y- w" Z, {0 p2 n* T9 K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 r/ w4 Z0 b* S8 L2 b3 e) e/ {2 T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4 U' F3 \- V) c9 a
; w- g9 E% [ b5 U9 o) b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4 L! T& l; w4 F7 E, S0 g+ G* L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5 x5 T6 d2 z5 t; J8 j' ]0 L# O% Y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P6 c5 J' N. H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6 `$ z+ i9 N2 n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6 m+ u0 ]. P% H; y v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8 z( S: b- m; Z% a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I4 U" l/ ^0 t5 @$ |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7 z9 F: B! [( l8 ^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E8 o0 n4 G,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5 C; U W$ a. n( V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2 M, J; i: S; u2 ^, n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8 e% q d) \- t% h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p; |4 o4 X- u8 L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 v$ {: E1 \. @) [8 w1 d1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 y' m6 [" E8 s) d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 M# x$ W: }' c5 S! Y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B3 W9 G: i. Z, h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6 Y% j; {8 q% _; Y8 G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b5 _; Q5 F- Y6 X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7 t2 {8 {# |, M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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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n2 G/ N6 P, N3 Z, U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4 t& v0 Y' |9 e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 G1 R4 V- U9 b% ~
九、离婚经济补偿。 O' J3 x* ~% N2 k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4 L8 l6 B* x3 R' B- i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2 c5 s: |2 P1 I. g* f6 [5 n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 ?# R/ G" z9 Y" w# P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e* C9 x2 C9 @; S) L2 K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K6 ~) A4 ~5 U1 E 这里补充几点:
; F' G# Y- ^& {, J- b% O: w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7 T! L- }" y7 m5 L- t; ~9 s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0 G3 S* |/ s* x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 d" m5 |, q3 J4 E- `1 ?4 V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c3 q) G- j& w ]: [- j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 O3 O3 R+ k: _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b* k/ g% K; S4 T F* T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9 |7 w S( P1 X" Z! x: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 D- A/ y6 s* r2 g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 F0 L- t) z; B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8 b0 V3 S" R. ? d9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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