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8 y1 V, C6 | @9 [# f, V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0 A, O% v @/ t7 \/ X. a8 v- E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j9 _ j r5 ]$ m% z8 z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P( f+ f1 L+ Z$ @一、离婚冷静期
8 T6 ^ q: d8 T, v# a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 v6 {, ^- y- i! A, n" d3 \5 G, O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v. p0 e! T9 ?7 K7 V6 }! T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1 \1 C# s2 ^7 J0 ?0 b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3 Q) l5 ]2 K1 c+ m" }# y: Q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e! N$ }' S+ a, c# O' D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h9 [/ L- \0 g( A% s" C/ o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K4 U; W) C3 h. P" M) `% a5 D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 z8 C: j* E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e: v# l+ ^" A& H$ U1 I% v5 ~'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0 c6 B" E. i; P) h1 [: R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1 m8 M8 ~2 R0 l4 k$ E;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 U2 a0 D* D5 W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4 \( G# x0 a. j T5 G( k' o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8 O% ?0 u! u* Y$ k) X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0 }& N. q, t5 q) A" R# z6 h$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T9 H6 r) m9 l* m; k* E: O2 X% w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X5 y# q/ a6 ^, a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 B& K9 p* z6 n# t$ q' r* q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0 M/ |0 s- U# m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3 G+ f% p- O3 R9 _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 B4 I& g3 B3 `# H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K( I3 g4 L1 X& x8 x3 l; v0 o1 S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 O0 ~( x; s: v$ [0 s: m& F! W' b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w+ h; B' s7 {. F, m/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P3 H2 M1 x, f( N! g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9 W2 m: t: n) h% O: {8 x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1 y/ n) E6 R% v2 H2 z1 V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g. M. S" i% d0 a8 s+ U- D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1 j5 W# g, y; l: c1 V& O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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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H) G/ ?, P' x* n6 M' O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 _& Y, k- r5 g$ ^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c6 }0 L, t- U+ @7 A
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9 k4 q+ o2 W% ]$ V C: p$ P. Y$ b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4 D, s) f1 T* I1 Q/ o& b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 K; ?3 T. w2 t4 K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g( q8 a% {( g# g e- q7 m1 I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4 {3 e1 l5 s# J' q. ]) J! n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7 H6 E. s! v9 J7 |# d' i+ ]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8 Y& I; I6 {2 g2 _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N( B! p) A* U+ ~0 \1 o4 W; c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2 {, Y8 y: X& u7 F/ X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g* C$ ~, e. d, a8 F9 ^6 L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 X0 X2 D3 n3 E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 G1 C8 q/ }& k* ^&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 H% P+ r) o5 h8 z4 c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6 b& |; D/ k, d1 P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 {( B- ]3 J( O5 \* d3 Y: M' Z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p3 M8 n+ d7 q0 Y7 z0 b: V5 j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S n5 z. j0 T' m4 s& ~4 U5 Y; d8 ]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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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U+ W4 [# `; q, y2 |' v* w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0 f1 c: B- K9 _1 Y九、离婚经济补偿。( q9 o/ \7 p: d) k1 C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V- L- v; U. X3 l&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3 M9 k8 X9 N- r4 I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 V/ Q; N6 D' y0 O+ o/ W1 D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 \5 y2 | l K3 ^; K/ q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w0 M3 q1 \; Q5 V' g. V
这里补充几点:' R- ]! o" L8 Z, Q0 S. n% \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2 p8 ]: T# p: ` G+ A7 B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4 [0 o# m( U" x. F9 x8 ~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 }. I# P; ` h/ P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6 p$ V2 m0 q# Q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 C9 |8 {3 `6 ` _0 A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a- @/ \! _* `+ a$ p2 P3 N% m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K5 \: U% I" s$ R0 Z4 _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4 d* u) Q% |9 K4 x( {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 B" V9 _' N3 L5 P: |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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