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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但条例没有对农民工下定义,近期引发讨论,根据人社部的该答复,“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的人员。% u. J/ x2 H&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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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048号建议的答复5 v: V2 q0 P; j, m1 x# T
人社建字〔201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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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城市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8 e% p& D/ Y4 A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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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围绕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明确了有关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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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建立中央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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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Y0 n3 X8 L0 M(一)关于建立中央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1 t9 ^; s9 z; j7 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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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当前,全国各地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已基本建立,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已有工作基础。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目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金调剂实施办法,将抓紧组织实施。与此同时,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正抓紧制定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下一步,我们将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规范职工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和信息系统,逐步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夯实工作基础,创造有利条件。) W) z: `& S, g4 L1 p G3 \/ z/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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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 A) T4 ~; x* k- Y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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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益。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其他农民工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已基本建立了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制度,参保人只要提出关系转移接续或制度衔接申请,相关手续将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限时办理。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贯彻落实力度,督促各地严格执行统一政策,不断顺畅转移接续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8 p0 p% g6 \, T, [3 k; D
1 e9 x6 ^# g& v& B. m- U( l! h0 q4 [二、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维护农民工平等就业、随迁子女教育权益问题) y$ c7 Q( @2 I,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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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问题。& z: c1 L8 e( A' q. J
5 D% {3 e) z& b; h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要求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就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国31个省区市均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普遍放宽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中央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统筹和顶层设计,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以及农村产权、财力保障等方面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总体上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重要进展,据统计,2017年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2.35%。下一步,公安部门将充分发挥牵头部门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继续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条件,让农业转移人口进城之路更顺畅。# P8 c8 ]' y D1 _' I9 G2 M
, l0 F3 s2 c6 x9 i+ e- U6 H) R(二)关于推进平等、规范的就业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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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 F4 h7 p% P/ ]9 H# j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使农村劳动者无论在城镇常住还是在农村常住,都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消除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障碍,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自由流动和择业,农民工进城务工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同时,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为包括农村劳动力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力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优化就业环境,帮助有需求的农村劳动力更好地进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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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8 z" n! O2 l) y. W3 I3 P% {(三)关于保障随迁子女教育权益问题。2 Q' |, Z. T' _% S8 r8 W2 ?( {7 L; [
9 n# s1 `* v- a" [8 w近年来,教育部门积极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将坚持“两为主”扩大到“两纳入”,约1400万农民工随迁子女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可携带,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保持在80%以上。异地高考政策从无到有,除西藏外,各地普遍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高考政策,2018年共有17.6万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报名参加高考。下一步,教育部门将大力督促各地落实相关文件精神,促进随迁子女在城市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两后生”职业教育均等化,积极稳妥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 q( C4 Z# P7 Y' f/ I+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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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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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部门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为各部门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下一步,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将按照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加快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要求的公职人员回乡任职。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三农”工作干部队伍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建立健全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不断提高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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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 V% ^8 b" K+ ^四、关于提倡城市平等对待进城务工人员的问题9 I9 e, i# B7 H6 L+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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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取消“农民工”称谓的问题。“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的人员。对“农民工”称谓问题,我们专门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了反复深入研究,认为目前还不宜取消这一称谓。一是在农民工问题被根本解决之前,农民工群体还将存在一段时期,因此需要有特定称谓,以便实行有针对性的政策,逐步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二是除“农民工”外,很难找出一个准确、简洁、各方认可的称谓,来指称户籍仍在农村但从事非农产业的群体。有的地方用“外来务工人员”、“异地务工人员”和“新市民”的称谓,但城镇之间流动就业的人群也符合这一称谓;有的地方用“进城就业农民”的称谓,但近三分之一的农民工是在乡镇内转移就业。三是“农民工”称谓已经约定俗成,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农民工与老市民相互交融、相互交往、相互交流、相互帮助,积极引导企业、社区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帮扶服务,不断提高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积极开展新市民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和融入城市的能力。0 x8 h$ {1 N&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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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帮助农民工提高务工技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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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从2014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旨在提升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在就业技能培训方面,2017年面向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拟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政府补贴培训589万人次,培训合格率达到86%以上,就业率达到68%以上;在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方面,面向在岗农民工开展政府补贴培训236万人次,培训合格率达到92%以上;在创业培训方面,面向有创业意愿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76万人次,培训合格率达到82%以上,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实施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并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创业能力。! s$ s! F7 b) J. R3 m6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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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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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4〕40号等文件精神,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加强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加强职业病防治,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利,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下一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工作力度,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让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道分享城市发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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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4 G+ U3 n9 g: K; B) ?2 V, B% H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7 p* R1 ?% y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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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0日9 j4 o7 A% {( m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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