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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临时借贷资金都属于普遍现象,但也不是所有人都讲诚信原则的,这也导致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中,最多的就是民间借贷纠纷了。本文分享一起很有意思的罕见案件,即夫妻之间的借贷纠纷 ,希望读者关注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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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 |5 A+ y ~3 R' T0 Q案件概要:刘某(女)与田某(男)自2008年建立夫妻关系,2013年4月18日、4月20日田某因做生意周转,两次向刘某出具欠条,借款两笔共计10万元,2016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刘某认为田某借款的10万元系个人款项和婚前个人存款,且双方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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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田某抗辩:双方是夫妻关系,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返还。1 S- M- e; c6 r2 }
, F( }8 D C8 ^6 [" h0 m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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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13年4月18日、2013年4月20日向刘某出具欠条,该两份欠条内容实质上均为借款,其中一笔50000元,为刘某婚前个人存款,田某应予偿还,另一笔50000元出具时间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故田某因偿还刘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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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一般而言,夫妻之间资金往来,仅改变资金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存在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民法的基本精神还是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4 g4 j% @& X5 \3 R'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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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仍然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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