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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强奸后恋爱,算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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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2 07: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多年以前,笔者也遇到过一桩疑案:某男用酒灌醉女方,实施迷奸,女方性事结束后起身解手,神志不清后又回到原处睡下。数小时后两人再次发生关系。男方称女方自愿,女方坚决否认。两人后以男女朋友相称数日,女方后报警。8 G5 l' q" q" t' [( r( G. e

' D/ u9 h. I) m$ i0 Q: Y+ w; z0 y5 C对第一次性行为男方属于强迫司法机关没有疑问,但对于第二次性行为女方是否自愿则有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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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u$ R6 X5 P0 a  R8 A! M& Q, |当时,有人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第二次性行为女方出于被迫,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就要推定女方自愿。因此就可以适用“先强(奸)后通(奸)不谓之强(奸)”这样的规则。% T1 ?6 W, Q3 U2 O

: a3 w! ^3 m) d. @* ~4 f# q这种意见后来被否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持“先强后通不谓之强”观点的大有人在。0 f0 s! f1 G1 ^5 H; D,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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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是因为一个陈旧的已经失效的司法解释。1984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强奸解答》)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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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v* c/ @* S$ W6 n6 w2013年1月18日《强奸解答》被最高司法机关废止,“先强后通不谓之强”的规则虽然不再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3 a) R. ]# v% |! {0 [

( k! }- E7 g: _然而,即便按照《强奸解答》,这个规则的适用也有严格限定。它至少有两个限制:一是女方事后未告发,二是事后有多次性行为。另外即便符合这两个条件,也是“一般不宜以强奸论处”。有一般,自然有例外。# m3 R9 m' X8 O2 k( ^

& U9 [9 j7 |0 i: X! ?! e+ P在笔者所遇的这个案件最后没有适用该规则,主要是因为女方没有和男方再次发生关系,同时女方事后选择了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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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g. W/ d- T1 k! H- S5 b在上述公益人士涉嫌性侵一案中,既然女方已经选择告发,也无法证明双方事后多次发生关系,自然更不应适用这个规则。9 M8 [8 j3 C. X4 n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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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的角度,该规则其实并不合理,学界诟病已久。先前的强奸行为是一个既存的独立犯罪行为,它无法改变之后通奸行为,通奸行为也不可能消灭先前的强奸事实。正如故意伤害后道歉,与被害人重归于好,这根本无法改变初次伤害的犯罪性,只是在量刑时可酌情考量。事实上,《强奸解答》也规定:“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既然先前的通奸无法否定事后的强奸,那么事后的通奸又如何可以否认之前的强奸呢?) b- O: g/ \* g# q5 [

3 [, l7 S2 _* @, ?# u总之,女方的同意不包括对以往性事的追认,女性事后意志的改变不能影响前行为的犯罪性,否则犯罪与否就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这不仅会导致国家的追诉权为被害人意愿所左右,也会催生大量用金钱收买被害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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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 ~$ q# S7 e因此,只要某次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该次行为就构成强奸罪,而不论双方原先或后来的关系如何。当然如果女方在男方强奸后,出于某种原因主动积极与行为人再发生关系,这虽然不能否定前行为的犯罪性,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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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愿,在普通法系,对于如何判断违背妇女意愿,有两种做法值得借鉴。一是“不等于不”规则,二是肯定性同意规则。5 b' T. ^8 P; `9 f* x% g1 m

0 D( g+ V* A3 v3 P6 F' y前者主要适用于女方清醒的情况。“不等于不”规则认为,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当看作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只要女性有过语言上的拒绝,那么在法律上就要认为她对性关系持不同意的态度。有些男性可能认为,女方说“不”是一种半推半就。但是,法律必须抛弃“不等于是”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为了真正保护女性的性自治权,必须赋予女性说不的权利,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权,怀抱偏见之人须为偏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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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主要适用于醉酒、昏睡等女方不清醒的情形。这种标准认为,在没有自由的、肯定性的表达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就是非法的。按照这种标准,在笔者所遇到的那桩案件中,第二次性行为依然可以判为强奸,因为女方在迷醉之时根本无法自由的表达肯定性的同意。4 {" M3 B: W- w6 v' a3 g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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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不等于不”规则,还是肯定性同意规则,它的本质都是对女性的尊重。性与人的尊严息息相关,行为人应当对对方有起码的尊重,他应当把对方看成一个有理性的主体,而非纯粹的泄欲对象。在进行性行为之前,行为人有义务了解对方的意愿,不要试图读懂女人的心,而要尊重她们说不与拒绝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基于偏见根本无意表达对女性的尊重,那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 P; a7 z+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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