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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岁姑娘倾诉其为何要停止偿还网贷,原因竟然让人头皮发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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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2 07: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这些网贷,我是绝对不会再还一分钱,就算他们把我的电话打爆我也不会还”,这是河南一位29岁的小姑娘说的一段话,她到底是怎么了,说这话的实话不仅带着哭腔,还非常生气。2 N1 E8 v4 ]7 ^1 |( P9 |* V" r( y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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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这位29岁姑娘向我们表示,她是在网贷平台上借了很多次钱,但基本上都是在一个平台上借款,因为我每次借款只有3000元,实际到账的金额却是2650元,每次都会被扣除350元的砍头息,而这350元不仅仅是在这些网贷平台发放贷款的时候扣除,因为你在14天后的还款日还是要还3000元的,也就是说,他们扣除的这350元的砍头息是需要偿还的,这一进一出就是单笔借款700元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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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H0 L2 u  d: v而我在这家网贷平台先后借款了21次,仅仅被扣除的砍头息就高达了1.4万元,而在我借款的第21次,因为家里有事,未及时的在还款日当天还这笔3000元的贷款,就在第二天接到了各种身份不明人员的催收电话,他们在电话中也都是自称为受到这家网贷平台委托进行催收的,但当我要求他们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的时候,却遭到了他们的拒绝,甚至于就连我要求他们提供这家网贷平台委托他们的相关文件,但也遭到了拒绝,最后我很生气的要求他们提供自己所属公司基本信息,可结果大家可能想象的到,他们没有提供。" G- i" p  {4 ~

6 G  s: E( |3 e5 Z' {可我在接到这些身份不明人员的催收电话之后,就非常生气的打电话给这家网贷平台客服进行核实,而这家网贷平客服却告诉我,这些不是他们委托的,至于他们到底是谁就连我们也不知道,而当我要求这家网贷平台客服解释,既然他们不是你们委托的第三方,为什么他们对于我在你们网贷平台的个人信息,这些人竟然如此的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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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J' s9 C+ e4 Z- ^在听到我的问题之后,这家网贷平台客服并未正面的回答我,而是利用这个问题需要向上面请示才能回答,最后我打的这个客服电话也就没有任何的结尾,又一次,我在遭受到侵害之后,非常生气的质问这家网贷平台的客服人员,并且要求他们提供这些身份不明人员的基本信息,可还是遭到了这家网贷平台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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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却在几天之后,接到了一个陌生的电话,对方自称为是网贷平台委托解决实际问题的人,但和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都是一样,他在电话中还说,自己可以全权处理,但当我要求他提供相关证明的实话却遭到了拒绝,这让我非常的生气,就直接告诉他们,如果这件事你们不给我合理合法的解释,那么我只能停止还款了。* y1 ~! ~8 C7 U, }: {5 y*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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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需要的不多,我只是想要知道这些每天给用虚拟拨号软件给我打电话的人到底是谁,他们到底有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为什么他们会有我在这家网贷平台上的所有个人隐私信息,但这家网贷平台却不承认委托他们呢?7 n  W% n. Z( c

# A4 b  @6 F8 i% V3 P& O从客观的角度来讲,这些事还不是导致我停止还款的主要原因,而是在我收到了这些身份不明人员给我发的一条彩信之后,我才非常生气的决定停止还款,这条彩信的内容是我孩子的照片被P到一些极具侮辱性的图片上了,而且还群发给我的亲属好友,这才是我真正停止还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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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至于这笔3000元的贷款不还的话,还到底欠不欠他们的钱,这也是我关注的问题,因为综合最新的民间借贷解释,在他们扣除高达1.4万元的砍头息中,大部分都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债务,就比如说我在这家网贷平台贷款的3000元按照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本金加法定利率计算的话,我每笔贷款也就20余元,20次的贷款也就200多款钱,而按照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计算的话,我的这些贷款的利率其实每笔都不到100块钱,而实际到账的本金也是在违反《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违规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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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问题予以回应和规置。& X* \6 N) L$ e

. ~4 J) h" ]% a4 t/ Y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也就是说,在日常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法院也只是保护24%以下的,而24%~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基于双方约定利率,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这属于自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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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B/ i" b4 u, p; I- ~. O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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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z4 ], r+ ]而我这3000元的贷款实际到账2650元,这样的利率到底有多高呢?我们按照《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计算的话,2650按照36%利率红线上限计算的话,也就只需要偿还2749.49元,而我还的是3000元,加上被扣除的砍头息和还款时偿还的砍头息计算的话,我的这笔3000元的借款共计产生了700元的费用,刨除99.49元的上限利息,也就是说光超36%以上的无效债务都600块钱,但这笔3000元的贷款利率竟然高达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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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V$ `- h, g最关键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8 K3 d- }+ [5 Z- B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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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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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用于充抵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具体计算方法为:充抵时间的起算点从借款人支付每笔利息当日开始计算,以借款人支付利息当日扣除至当日尚欠所有利息之后的余额,用于充抵本金。' X, M2 V9 D2 b! H5 Q#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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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这笔贷款其实并不欠这家网贷平台,反而综合被每期产生的700元服务费减去99.49元36%的年化综合利率,这也就成为1.4万-20次的99.49元(综合1989.2元)=138010.8元,也就是说这家网贷平台应返还我这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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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在的问题是,这家网贷平台不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并委托身份不明非法讨债组织对我们进行敲诈勒索,这种行为完全就刑事犯罪行为。' q" t% J/ L* y7 a& _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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