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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周口市某法院通报了一起员工私下换班,在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刘某和杨某同为某清洁公司的员工,两人平日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某路段卫生,按公司要求,二人轮替上班,每人各上半天班。2 I5 |& \. p6 E: ~1 ?$ g/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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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刘某与杨某私下协商换班。刘某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车祸,经交通管理部门判定,对方轿车全责。事后,刘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定刘某属工伤。清洁公司却认为,刘某私下换班属于违规,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将社保局起诉至法院。6 E9 ^% a, n, b ^5 N" y-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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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刘某、杨某二人私下协商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且刘某发生事故地点位于家与单位之间,在合理上班路线上,此外,事故时间也属于正常上班时间。据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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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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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F' ?0 q2 p对于此事,网友们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有网友为遭遇车祸的员工“鸣不平”,在事件报道下留言:“谁都有遇到突发情况、临时有事的时候,这公司一点都不人性化,还不允许员工私下调班!”还有网友表示,员工换班工作也是在工作,又不是去玩。“如果没有遭遇车祸,员工肯定在工作岗位上干活,怎么就不算工伤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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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网友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有网友留言表示,虽然该员工可能出于自身某些考虑,与同事进行了换班,但是,毕竟此举没有经过公司同意,“从公司的角度来看,不太好办。”底下还有网友跟着回复:“员工私自调班在先,现在出事了却让公司负责,公司又不是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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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_, K, V1 s$ u& M1 E/ H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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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公司却认为不应认定工伤。实际上,我国法律对职工的工伤认定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i6 A3 X0 _% F% y' \- y
& W) C1 B4 x2 v8 C8 I) r《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_/ k! j8 @- I$ 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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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刘某系公司聘用职工,刘某和杨某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清扫公司指定路段卫生,且均以完成当天工作任务作为考核指标。二人虽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但二人私下协商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在实际工作运行中公司也未明确分配二人工作时间,因此类似的替换班情况经常发生,对此公司也未曾予以阻止,应视为公司默认了换班行为。1 x1 O* A* f- g2 y4 L6 E'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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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律师指出,不少人认为,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那么就一定构成工伤。实际上,首先要明确,我国对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中就要求满足“本人负非主要责任”这一特定条件,否则的话不能认定为工伤。另外,构成交通事故工伤的,其实可以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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