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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致2人死亡,家属向“酒友”索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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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3: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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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当前社会人尽皆知的常识,有的人严格遵守,时刻提醒自己绝不越过警戒线;有的人置若罔闻,用自己的生命去试探,终究害人又害己。请看一个发生在会昌县的真实案例。6 ^% ^2 j/ ?  P1 U6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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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5日,受害人吴某喜提新车,当晚便邀被告李某等4人去KTV唱歌并开了A包厢,边饮酒边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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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2 K0 G: F4 ?) w" |! K. M当晚被告钟某约被告徐某等4人在B包厢唱歌,后吴某因与B包厢的部分人相识亦在两个包厢走动且均喝了酒。后A包厢的人先后离开,吴某将A包厢的费用结清后继续去B包厢与仍在唱歌喝酒的其余4人玩到凌晨1时许才散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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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场后,吴某驾驶其新小车载着徐某回家。途中,吴某驾驶的车辆先后与路边的矮墙、标识牌、金属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当场死亡、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小车报废。- K7 d; \. x( g/ L& d

6 x$ p! k+ T4 Z5 E2 T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5.4mg/100mL),未注意路面情况、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单方事故,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1 g8 M: I' t/ R1 D# B

. R8 O1 X, b/ ^. Y后吴某家属以各被告未对吴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劝阻、提醒、告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9被告承担30万余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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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9 B% |* e8 |法 院 认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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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系受害人与各被告在KTV共同饮酒后受害人驾车回家引发单方事故造成自己及同车人员死亡,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此共饮者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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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饮者是否有过错,应结合受害人饮酒后状态、共饮者是否产生了临时救助、照顾、管控义务及事故发生的原因作综合认定。结合该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各被告对吴某因酒驾造成自身人身及车辆毁损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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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V* U+ u0 G, f, l! I$ [' P第一,事发前受害人吴某与部分被告在KTV共同饮过酒是事实,但从酒精检测的结果证明吴某在此过程中喝酒并未过量,尚未达到醉酒状态,其行为及神智尚处于自身能管控的状态,故该案共饮者在饮酒结束后对吴某尚不产生法律上的临时救助及照顾、管控的法律义务。5 y- _+ ?5 a4 d6 S+ ]# d4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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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酒后驾车系害人害己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当前社会人尽皆知的常识。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其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系其自身安全意识及守法观念淡薄导致,与他人是否进行了劝阻、告知、提醒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归责于他人。8 x  X& _  C6 N9 X*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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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亲朋好友共聚、红白喜事聚餐、商务应酬中的同桌共饮是人之常情,亦属社会常态。不同的场合共同饮酒的原因各异,共饮者之间亲疏有别,故在一般情形,共饮人劝阻他人酒驾应属善意提醒的好意施恵行为,应予提倡及鼓励,但该行为属道德范畴,不应成为共饮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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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0 G. `, _+ H' S& s饮酒者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如过分的苛责于共饮者,必然使共饮者随时处于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安状态当中,将加重其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正常人际关系的建立和正常社会活动的开展。5 r: V2 s2 F8 ~' x

9 _3 g# x0 c& V, l综上,原告无证据证明各被告在该案中存在过错,受害人吴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其之前与被告饮过酒并无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原告将吴某发生事故归责于各被告与吴某共饮后未进行劝阻、提醒、护送、告知,进而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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