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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财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采取。但是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系心甘情愿,并不存在另一方主动索要彩礼,那么对于主动索取彩礼的行为当然要返还。如果不是主动索要彩礼的行为,而是双方均认可风俗习惯而自愿给付另一方财物的,作为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f" w1 i4 d5 l ]
+ Z; J, Y9 {& O) G3 Q% @6 [特别重要的一点,彩礼必须是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而不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性质。婚后给付的,一方如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可能只能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获取了。+ @& z7 v3 i+ @; a, i% ?/ m+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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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婚约财产一方应当返还婚约财产。给付婚约财产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婚约财产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各自的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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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a9 r5 P+ s9 [3 ?# C8 u5 x8 }, C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I' }& `# o" h, `9 C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j; [0 x# V6 g(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P8 v( C% \2 J+ B/ f( Z4 f, N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 F5 Y ?4 {: F, s! L3 z; W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Q% t) G% o( L/ V; D' @6 `本文旨在对上述法定可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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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l4 X* n. T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L, e" u8 k$ h3 I4 J, b这一情形比较好理解。只要男女双方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满足该情形要求退还彩礼。
* F3 @, E4 t% L: N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因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女方已经收取了彩礼,且双方也已经共同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实际上已经在农村办理了酒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的一方已经生育了小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以婚约财产纠纷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的,如果简单适用该情形,可能对另一方不太公平。+ F3 j5 Y; T) I* P
3 C1 S4 J5 o0 H' A! I# I3 u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9 v, P, x0 P' ]确未共同生活的认定,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3 h; C' U% H$ C! [! E. t6 C首先,男女双方是否开始同居。; Q2 [: I; B( V y0 N$ y
其次,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
4 z/ }* T# V2 L/ g$ O3 w6 _& o第三,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主要生活开支由谁承担。
6 v$ |5 a- h5 ? z& I& j! z) ?8 l第四,女方是否怀孕或者生育小孩。
6 I i+ N/ v0 H第五,未能共同生活的过错方。5 e7 U. d8 {) i# r0 `' u" ^
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男方一般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即便要返还彩礼,在一方举证证明彩礼已经消费完毕或者大部分已经使用的,那么彩礼也仍然比较难返还。& w3 K: Q- ]" t- ~7 D9 S9 ~# E& K
例如,在女方收取了彩礼之后,能够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将该彩礼全部用于购买家具电器、操办酒席宴请双方宾客、双方生活开支消费等,那么男方再要求女方返还就比较困难。女方的举证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酒宴费用收据或者发票、购买家用电器的付款记录或者发票、双方共同开支的付款记录等。- k" h6 i+ ^4 j
0 i9 X8 B0 g7 q. ]情形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T2 f) u2 n/ g U# N$ z4 P
对于情形(三),是否就意味着只要举证“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相关证据,就一定可以主张要求返还彩礼呢?
* B1 [" ^5 c! n" G* Z在司法实践中,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的,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生活困难,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的困难了。该条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对绝对生活困难进行规定的。
Q% J5 ]1 O! y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的困难证或者社区居委会的无业证明,来证明家庭及自身的生活困难。但是,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且这些证据也不能证明当事人婚前给付导致了其本人的生活困难。
' D; j( D4 m+ I+ l; P) z! G( b7 j需要注意的是,不构成彩礼的赠与,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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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金饰的主张,男方在订婚前给付女方金饰,属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故男方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 ~5 W. [# P' c s! S. h
如果男方向女方的转账数额为“520”、“521”、“1314”等,那么法院会认定这是为表达爱意以一些特殊寓意的数字给付的金钱,应当认定为是联络感情或者表达情谊的无偿赠与,男方不得要求返还。. k1 J2 Q2 X$ C2 K. b" T/ z8 i& K
4 z1 D3 P4 r- x* u对于一些没有转账意图的转账行为,因在转账中未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者附条件的赠与,法院对该部分转账行为无法认定,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女方如抗辩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一定的消费支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难以作为彩礼构成部分要求返还。
/ e- u8 J8 ?& m+ c2 U6 E综上所述,对于返还彩礼案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及是否生育等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对于一方婚前赠与另一方的金器,存在支持返还与不支持返还两种观点。具体判决,仍然要结合赠与性质、赠与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O( b9 L: z9 |7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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