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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财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采取。但是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系心甘情愿,并不存在另一方主动索要彩礼,那么对于主动索取彩礼的行为当然要返还。如果不是主动索要彩礼的行为,而是双方均认可风俗习惯而自愿给付另一方财物的,作为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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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4 r. E# n; P, j特别重要的一点,彩礼必须是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而不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性质。婚后给付的,一方如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可能只能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获取了。% B0 F' r- W( w. W. n6 V. b1 _
' G, I0 p% r# S4 t# X. T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婚约财产一方应当返还婚约财产。给付婚约财产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婚约财产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各自的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 J3 h/ n$ k% W$ V5 B8 l-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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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5 ^, D% x! U6 E. s! w i: @! K! L& S(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 h' w* K) D" j(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5 u: V$ L( l! V&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j- ^* d S% e: \4 k# Q- ]: J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P" m+ O# I) s% I) R& t* L: N! x2 y本文旨在对上述法定可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供大家参考借鉴。: ]1 E0 n- l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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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 H |4 f5 u' P l3 K
这一情形比较好理解。只要男女双方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满足该情形要求退还彩礼。
; B w# ?# [0 v1 b) l$ @( E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因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女方已经收取了彩礼,且双方也已经共同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实际上已经在农村办理了酒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的一方已经生育了小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以婚约财产纠纷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的,如果简单适用该情形,可能对另一方不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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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 D, E& @3 G: D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f! F( J8 U, K$ m& L+ X2 H0 {3 }1 `确未共同生活的认定,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6 u8 @5 \6 k/ u9 s3 ]$ u. w
首先,男女双方是否开始同居。
# F$ C2 S- B+ a! \' ~3 t; q# V其次,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
6 V% a( b! d: r3 p0 ^( B第三,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主要生活开支由谁承担。
8 R k# @0 j6 J第四,女方是否怀孕或者生育小孩。/ r% \4 b+ P: [1 m1 r" g
第五,未能共同生活的过错方。
" n8 r% \' a( K; z. M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男方一般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即便要返还彩礼,在一方举证证明彩礼已经消费完毕或者大部分已经使用的,那么彩礼也仍然比较难返还。' l! _0 g0 a- \$ M) F' g
例如,在女方收取了彩礼之后,能够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将该彩礼全部用于购买家具电器、操办酒席宴请双方宾客、双方生活开支消费等,那么男方再要求女方返还就比较困难。女方的举证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酒宴费用收据或者发票、购买家用电器的付款记录或者发票、双方共同开支的付款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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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0 {. G. f1 k: P& y情形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9 ^! V# @. k+ I对于情形(三),是否就意味着只要举证“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相关证据,就一定可以主张要求返还彩礼呢?
/ U) ?4 P8 a/ [' k在司法实践中,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的,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生活困难,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的困难了。该条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对绝对生活困难进行规定的。
1 M6 J; B) [( }& Q! z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的困难证或者社区居委会的无业证明,来证明家庭及自身的生活困难。但是,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且这些证据也不能证明当事人婚前给付导致了其本人的生活困难。9 l8 w! t# T' f; |3 i- V3 W: ~+ s
需要注意的是,不构成彩礼的赠与,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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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 M: z+ Q; A+ ?关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金饰的主张,男方在订婚前给付女方金饰,属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故男方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4 n! N- e, m! _ m7 j2 X如果男方向女方的转账数额为“520”、“521”、“1314”等,那么法院会认定这是为表达爱意以一些特殊寓意的数字给付的金钱,应当认定为是联络感情或者表达情谊的无偿赠与,男方不得要求返还。$ z: E8 F8 X* |; H2 F
% o7 Z. \- e" \ l" M; V7 o* J对于一些没有转账意图的转账行为,因在转账中未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者附条件的赠与,法院对该部分转账行为无法认定,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女方如抗辩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一定的消费支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难以作为彩礼构成部分要求返还。/ L& ?. X, N/ ?- p c
综上所述,对于返还彩礼案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及是否生育等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对于一方婚前赠与另一方的金器,存在支持返还与不支持返还两种观点。具体判决,仍然要结合赠与性质、赠与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s. a3 v8 ~(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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