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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官教你合法维权:社会保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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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7 21: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75条】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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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伤情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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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条】 停工留薪期期间,用人单位负有护理工伤职工的义务,并且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包含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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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条】 停工留薪期限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者应当返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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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即可主张,具体标准为本人工资的一定倍数:
本人工资,是指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且不得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第80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均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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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条】 除被迫辞职的情形外,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方式递减: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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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但之后发生停缴、欠费:该停缴、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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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未依法参保,在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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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伤职工自行协商处理工伤赔偿事宜,但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如果赔偿协议订立于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之前,且约定赔付金额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协议被撤销,进而需要补足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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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应到当地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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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条】 劳务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中发生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劳动者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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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第三人已经赔偿了因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用,则劳动者不得在工伤保险待遇中重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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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条】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无法补缴社会保险费,进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将要承担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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