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我的广告
     
切换到窄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薅羊毛,扫我就赚了!
查看: 235|回复: 0

离职证明能否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

[复制链接]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秀才
  • 打卡总天数:35
  • 打卡月天数:0
  • 打卡总奖励:424
  • 最近打卡:2025-01-17 08:48:00

1440

主题

3

回帖

1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11316
发表于 2024-10-27 21: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离职证明能否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
3 G' c3 z( P5 u8 @& t. J7 Z
, {, \& [/ j% r7 I4 ~答:不能。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存在矛盾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会在离职证明上“恶心”一把员工,注明不利于员工再就业的离职原因、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等,但是这种行为有时候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麻烦。+ @& |3 h  n7 O
) [' M! p, z4 d; k% d  z* y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该条款的规定比较笼统,仅规定了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不能注明其他内容,比如离职原因(比如违纪被辞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在职表现、工作能力等。( ?+ U7 O; s6 s5 u

! [9 ]0 o. r* c1 p( p. [' B/ y但是,根据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可知离职证明在劳动者没有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能注明离职原因,即使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也只能客观说明离职原因,并不能注明带有主观判断的内容,比如劳动者的人品、工作能力等。! L$ L, C7 W6 x

: H* ]% J8 `8 h! N, K再则,按照《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在离职证明里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会影响员工今后的再就业,也存在可能侵犯员工平等就业权利的风险。
! F# L7 z* w; X8 b3 @8 m" H0 D2 W" r8 m9 h. q: S0 s9 p7 N# R7 C5 j
另外,从民事风险方面来说,离职证明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也可能会侵犯员工的名誉权。
5 ^$ A  i6 r* [; U. v, T
' a4 m; W6 F' Y) c5 l& N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地方对离职证明里能否注明离职原因有不同的裁判结果,但从最大程度防范风险以及减少纷争的角度来说,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在离职证明里注明离职原因(如果要注明离职原因,尽可能地客观描述),也不要对员工的人品、工作能力等进行评价。7 K# R: f3 W# v: t( n  A, \9 H
7 c9 _5 v" A, h! P
如果,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注明员工存在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信息,是否合法呢?答案交给大家各抒己见。; R! n8 ]; D6 H# ^( L4 x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女儿国小说网》

GMT+8, 2025-6-15 19:50 , Processed in 0.127539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