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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的狗在家门口时没有拴绳,结果狂奔的狗吓到了过路的孩子,进而导致孩子受伤。今天(5月7日),记者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记者注意到,在本案中,狗主人因为缺乏对宠物的安全管理,被法院判定承担70%的责任赔偿,赔偿金合计12676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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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4 }$ e# r2 t; h# r 宿迁市沭阳县的张某在家里养狗已经有好几年了,日常生活中,这条狗在家门口并没有拴绳。“不久前,我骑着摩托车,载着孙子、孙女从张某家门口经过时,这条狗突然跟着我们跑了起来。”沭阳县的陈大爷告诉记者,他的孙子小童(化名)年纪小,当时看到这条狗跟着他们追上来,心里非常害怕,不自觉地抬起脚想要躲避,结果脚后跟绞进了摩托车的车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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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s/ K8 U5 @- ^ 车轮的转动让小童疼痛不已,当时鲜血直流,陈大爷赶紧将他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 - F" T$ }7 w# I+ U6 j
- a: I! o: g3 _: h8 R: V; E 法院介绍,治疗期间,陈大爷和张某也曾就这件事协商过,但并没有达成一致。随后,陈大爷作为小童的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万余元。 ( o5 p$ J y, e9 C6 T
7 q: D& Y x6 J2 ] “首先,陈大爷在摩托车上载着两个未成年儿童,而且看到未拴绳的犬只时没有采取有效预见性措施,也有过失。”庭审法官认为,但张某作为养犬人,要加强对动物的安全管理,使用犬绳犬链等适当的方式对犬只进行控制,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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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5 W/ I3 P2 x* L 因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酌定被告对小童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损失126760.06元。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 t6 X; D$ B- }6 B
- n' `% N. z# j2 H/ ? 法官提醒,除了日常用犬绳犬链等适当的方式对犬只进行控制外,养犬人在外出时,更要杜绝违规前往车站、商场、医院、公共交通工具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否则,当动物致人损害后果发生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j% C' i" h+ c5 b;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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