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O3 K' F: [: n v+ s司斌斌律师表示,本案是在新《著作权法》生效实施后,第一次将网络游戏整体认定为一类新作品,从而进行整体性保护的案例。+ e% r* M. O* ~$ H9 i( M.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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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2020修正)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实施后,将之前我国对作品保护的方式从实行的“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成了“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即在第3条规定了兜底性作品类型条款——“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代替了旧法中的表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 q! V. C0 l- b
3 w+ E& |. x0 @1 d# Q) r+ B因为将网络游戏整体作为了一类新作品,网络游戏中的各个元素作为构成该作品的一部分,更容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对网络游戏的构成元素进行拆分分析时, 游戏规则占据着较重要的位置, 法院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p5 _6 R! E4 G8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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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斌斌律师还提到,该判决新引入了一个“游戏运营规则”的概念,法院认为网易主张的新手保护、充值活动、赛季重置、转服、荣誉商店等10项规则,类似于营销活动方法,并非与玩家的互动设计。从而只能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和运营策略,不论其是否具有创新性设计,不构成表达,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任何游戏创作者都可以使用。 ' v8 j6 P% W/ A" Q$ x5 Y8 i0 n2 E' m) p9 Q
但他认为这里的逻辑有些问题,首先是否构成表达,是需要单独进行判断的,商业模式和运营策略并不排除必然不构成表达;其次,即便不构成表达,具有创新性或者独特的商业模式和运营策略,也并非完全不受法律保护,其依然存在反法保护的适用空间,并不意味着任何游戏创作者可以自由使用。 $ A' e' y# _2 `' T2 F* B$ f , {* R# {1 p* }6 Q7 s. r范晓倩律师表示,对于玩法规则的保护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中存在「是否保护」、「分拆保护或整体保护」、「采用类电作品还是视听作品予以保护」、「采用著作权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等多项争议。 9 U% N k; y$ B2 Q. D. } - h) G8 G* R7 H7 r7 T+ \3 a* \. {+ O本案不同于其他案件之处在于「作品类型」的创新认定,本案可能系《著作权法》修改后第一个将游戏玩法规则定性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作品”并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案例,认定被告游戏构成对原告游戏改编权的侵犯,这是不同于《我的世界》案中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玩法规则的法律认定。1 j" t/ y; d+ g1 d4 e
! [4 w* k" t& k6 E$ A5 c. ^4 i本案对游戏玩法规则的作品类型、独创性认定、比对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及认定,并在判决书中将电子游戏分为渐进型游戏和突现型游戏,大篇幅对两款游戏的玩法系统、玩法规则进行详细比对,值得游戏行业参考学习,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侵权风险。但本案目前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需要等待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 , R& r: o- S. n" G* ^, N7 F! u6 f! x
范晓倩认为,如何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一直是需要探讨的话题。本案的一审判决在游戏行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值得法律人士和游戏行业人士学习讨论。 8 G# y4 f5 j2 m5 d' x# [. T+ a# |8 k* T! e
司斌斌律师指出,无论这个判决,二审结果是否会有改变,都将是网络游戏司法保护路径上,非常值得研究和学习的典型案例。( D* J/ g* G" o- k/ ^"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