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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删公司文件被判赔偿
2 F0 I- G" F5 `$ L【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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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广泛权利的同时,也对劳动者提出了很多义务性要求,如在离职时,员工有义务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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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供职于一家贸易公司的邱女士,离职时却拒绝向原公司提供工作电脑的开机密码,并删除了电脑里存储的重要文件。
+ J0 y1 o; n, n公司只得聘请专业公司,解除密码并恢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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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邱女士应承担密码解锁及数据恢复费用9200元。
) @7 k- j& v6 x6 B【案情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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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员工拒不移交密码和资料
& l% _/ i( o1 q4 M: N/ t2 X2011年10月,邱女士进入这家公司工作,担任营业部业务助理。
8 s" e) A3 a3 z( ?0 M7 {2016年11月底,公司与邱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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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女士离职后,原公司同事多次通过微信等,要求其告知工作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内的文件,但邱女士明确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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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未果,公司向邱女士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解锁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所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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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邱女士则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最后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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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邱女士交付电脑密码和资料或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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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邱女士的申请,但因维修费尚未发生,未支持公司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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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公司未规定不能删除文件
+ s5 x) H7 ]9 S& h; \+ d此后,公司委托了一家专业的技术公司,对邱女士的工作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和硬盘恢复,并为此花去了9200元。
; Y+ G0 ~4 m, u: B- h s% _& a在公司看来,这笔费用理应由邱女士承担,遂将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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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邱女士辩称,其离职当日即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公司并未提出异议。
; k! d! {) ~( Z: M$ J6 a其使用的电脑系公司分配给每位员工各自使用的,并未存储过任何重要文件,不足以影响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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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女士表示,在移交电脑前,其删除了部分与私人有关的文件,这是任何离职员工都会进行的操作,公司从未禁止删除电脑文件,劳动合同中对此也无任何约定,自己没有义务进行赔偿。她还强调,公司支付的数据恢复费用远超市场价格,存在伪造可能。
' r. j+ a A+ D# F) X【处理结果】
) f: o( J }9 ~, m9 h2 A法院:工作交接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7 K: U, C& Z7 ?; ?9 E7 N3 y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女士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的物品交接,但事后公司发现该电脑有其设置的密码尚未解锁,故通过微信、短信及律师通知函通知其告知密码,并移交资料,其有义务配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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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邱女士在仲裁及案件审理期间,均未告知电脑开机密码,并在离职前删除了电脑中的资料,贸易公司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解锁及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邱女士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 a' A8 p1 X* [3 w- B) j% g至于维修费用金额,贸易公司已经提供了增值税发票、支付凭证及网络科技公司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其支付了费用9200元。邱女士虽然对维修费的金额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邱女士的异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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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0 k3 p$ y- @离职时删公司文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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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 }1 E F$ C1 d; T# t+ g被告人为发泄对所在单位不满,利用岗位职权删除公司电子数据并导致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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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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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设计的是什么东西?你还好意思来做设计师,你面试提供的作品是哪里抄来的吧。”部门经理退回了许丽(化名)入职后提交的第一份设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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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丽为报复公司删除了后台部分数据,造成公司网店无法继续照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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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许丽提起公诉。
N& v( o2 i! n/ J5 A! {* p据检察机关介绍,2018年8月,90后女生许丽带着几份自己满意的作品,来到上海一家内衣店应聘设计师的岗位。
# D6 Y8 |8 ^. p! \面试非常顺利,考官对她提交的作品表示满意,让她第二天就到公司上班。
4 m, M3 Y7 j, J( Y' @6 z5 R3 f第二天,许丽去公司报到,并向她的部门经理提交了第一份设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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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令她感到自信满满的作品却被部门经理退回。
2 X# y% A: O" p* k, i0 F许丽自觉从未受过这样的委屈,和部门经理大吵一架后,一怒之下辞职回家。
6 x5 W! F+ U! g! @6 {$ j回到家,许丽始终咽不下这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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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发现自己虽然辞职,但公司并未将她的网络账户权限关闭,决定报复公司:她登录公司的淘宝及天猫网店后台,更换了公司网店的头像及主页,随机删除了部分商品的图片及产品分类。
* q8 Z8 h( Y, X8 e% I/ r第二天,公司发现网店无法继续照常运作,影响了正常经营。
9 T6 z* s2 i4 @) F! X# l- e; m为修复网站,公司花费了近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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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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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丽为泄私愤,以删除、修改计算机数据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4 y+ N6 B% N! f' }, b' P7 @7 l虹口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许丽提起公诉。虹口法院审理后,判处许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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