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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调岗而离职,请求经济补偿金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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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8: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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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接受单位的调岗而离职
& c2 _) S9 M2 |; J* v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 E6 Q5 i' j! \5 x
法院会支持吗0 B5 u# C  n7 E! r) n: U0 C
近日- X4 ]9 A; _, k1 G6 r* v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U9 Y9 s" B, ^7 }9 e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 t& G6 H. V; |6 `% n5 [

; Q- S0 x) j% }7 k) g案例简介
4 w& H7 q2 {' b9 d+ ~
5 O( u% i! Q, e% n3 g2012年10月10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公司任职工程材料管理岗位,在县区某项目工地工作。
  V7 ~. T) h+ v2022年9月,该项目结束,岗位被撤销,该公司向王某发送通知:“因某项目结束,你所在的岗位已不存在,通知你到该项目销售部工作,待遇不变,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q  \/ ], W6 l4 ?1 E# o% q
王某回复:“该岗位不适合,要求重新调整。”+ C# g7 p$ z6 o0 S5 f0 U- i. i
该公司于2022年10月再次向王某送达书面通知:“无法调整,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1 A, \* Z) i9 d. Q9 R
此后,王某再未回公司上班,并提起仲裁,又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 ~! A. H. V& G( ^$ I" r
该公司辩称,王某已接收通知,但未按通知要求到销售部报到,视为旷工,应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4 |" D7 _9 l" Y; d# a4 }5 `+ ]: O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认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单位确实无法维持劳动者原来的岗位,单位不属于恶意调岗,但单位具有与劳动者协商的义务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故单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3 r- [0 d6 t! X3 P4 e
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属于劳动者自愿离职,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n/ J& c7 n  c! v5 J& t: u由于本案中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这时劳动者以实际行动表示离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不能再以旷工予以评价,故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
7 e% G3 w' e3 i1 ]5 l* ^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自愿向原告王某补偿3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 A2 a$ [# P4 ?; C; e6 t7 v# g法官说法4 K; r( e2 u8 W9 I$ s. r! O
! V  x5 n( ?; T7 B4 E
劳动合同属于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合同,由于不同的岗位对劳动者的意愿影响较大,所以,需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法律不能强迫劳动者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  k+ h/ d& ^3 t3 l
尽量满足劳动者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
( i3 ^: b' g7 G  Q$ v6 x但是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和人事管理权,单位的人事管理权和劳动者的意愿应相互协调,尽量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如果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岗位的条件,劳动者不服从,则视为违反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劳动者具有过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 k. x, ?' G  c, U: Z$ j- r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约定,劳动者对调岗具有预期,则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反之,如果单位违背合同和规章制度,未经协商随意调岗,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降低条件调岗,在劳动者不服从的情况下,单位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9 a3 R& {& ?! {9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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